期貨市場實現質的提升 代表委員再提期市立法

2013-03-08 10:51     來源:金融時報     編輯:范樂

  在我國資本市場的法制體系中,《證券法》、《基金法》等均已推出,其中《基金法》修訂案也已于去年通過並將於今年6月1日正式實施,《證券法》修訂案也正在進行中,惟有《期貨法》歷經多年,一直未能推出。

  今年“兩會”期間,儘快出臺《期貨法》的呼聲愈來愈多。多位代表委員都分別提交提案建議,呼籲儘快制定《期貨法》,本週三,全國政協委員、上海證券交易所理事長桂敏傑在證監會系統代表委員記者見面會上表示,應加快推進《期貨法》的制定工作,力爭早日出臺。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工商聯農業產業商會會長、三全集團董事長陳澤民也建議,儘快制定和出臺《期貨法》,為期貨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制度和法律保障。“制定《期貨法》,不僅對於明確期貨結算機構的準入制度、法律地位、法定職責以及風險管理制度、對外開放等方面非常必要。而且,《期貨法》作為規範期貨市場交易和監管的基本法,具有民事法和行政法的雙重屬性。《期貨法》有利於進一步維護期貨交易的安全和期貨市場的穩定,有利於發揮它們對期貨市場運作的規範和引導作用。制定《期貨法》是期貨市場規範運作、加快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的基礎和條件。”全國政協委員、中央財經大學教授賀強這樣表示。

  代表委員們一致認為,經過20多年的發展和規範,我國期貨市場已逐步進行了持續穩定發展、功能作用日益顯現的良性軌道。目前,期貨市場正處於由量的擴張到質的提升的關鍵時期,需要在更高層面上發展。但目前,期貨市場法規僅有一部國務院2007年頒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已經無法滿足期貨市場新的發展需要,需要《期貨法》提供法律支撐。

  桂敏傑在向全國政協十二屆一次會議提交的《關於推進〈期貨法〉制定工作的提案》中表示,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已將《期貨法》納入其中,建議繼續將《期貨法》的制定列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和本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加快推進《期貨法》的制定。

  陳澤民在提案中指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一系列配套管理辦法構成了我國期貨市場的法規基礎,但與我國期貨市場的快速發展相比,法制建設仍顯得有些滯後。“整體來看,我國期貨市場從交易品種結構、數量、交易規模和影響力等方面都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這些都需要依靠相關完善的法律制度支撐和保障”。

  全國政協委員、廣東證監局局長侯外林在提案中表示,以《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為基礎對現在的期貨進行規範,存在諸多問題,滿足不了期貨市場的進一步創新發展,《期貨法》制定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顯。首先,我國期貨市場實現從量的擴張到質的提升需要《期貨法》提供法律支撐。第二,近年來,證券公司、信託公司參與期貨市場的限制逐步放開、期貨公司獲准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期貨市場“混業經營”初露端倪,需要《期貨法》

  對混業經營監管作出前瞻性規定。第三,為了提升我國對原油、鐵礦石等國際大宗商品的定價權,保障我國企業的穩定經營和國民經濟的穩健運作,期貨市場將進一步創新發展有關鐵礦石、動力煤等戰略性期貨品種,加大對碳排放權、指數、期權等新興交易工具的研發,需要《期貨法》從基本制度上予以保障。第四,要處理好證券與期貨監管的邊界,需要《期貨法》予以厘清。在當前我國制定統一的金融商品監管法律的時機還不成熟,通過《期貨法》明確相關證券衍生品種的基本制度,不失為一個可行的選擇。

  事實上,從目前期貨市場的發展現狀看,由於《期貨法》的缺失已經在多個方面制約了我國期貨市場發展的進程。賀強指出,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規範期貨市場發展的一些基本制度缺失,有待通過期貨立法予以明確。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法律就期貨交易結算制度作出規定,存在重大法律缺陷;我國出臺了許多風險控制制度,包括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保證金交易、漲跌停制度、持倉限額制度、強行平倉制度等,涉及到交易雙方的基礎合同關係、基本交易權利等,急需通過法律來規範;目前的期貨市場的監管無法可依,期貨監管部門不能依法監管,削弱了期貨監管的作用需要通過期貨立法加以完善。

  二是期貨交易涉及主體較多,交易環節很長,急需通過期貨立法,明確不同主體在不同交易環節的法律關係,確定不同主體的權利義務,合理設定不同主體的法律責任。

  三是《期貨法》的缺失制約了我國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的進程。

  賀強建議,在制定《期貨法》構建規範的期貨市場法規體系時,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立法宗旨要集中,《期貨法》的宗旨應能夠反映規範期貨市場運作,保護期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的內容。二是要從法律的角度規範期貨市場各方參與者的行為,清楚界定其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的邊界並具可操作性。其中,要著重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三是要堅持和維護期貨市場集中統一管理的監管體制,明確各職能部門監管許可權,從法律層面理順證監會和其他部委關於期貨市場的監管邊界。

  據悉,經過多年徵集意見和籌備,《期貨法》草案早已基本形成。侯外林委員在提案中建議,鋻於期貨立法在前期已經取得了一定的階段性成果,因此在《期貨法》立法上建議繼續將《期貨法》的制定列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和本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儘快推動《期貨法》的制定。一方面,由全國人大相關職能機構牽頭、證監會參與,進一步開展有關《期貨法》制定的調研。另一方面,由全國人大相關職能機構牽頭,組織證券市場監管機構、證券市場機構、學者以及其他人士廣泛參與的《期貨法(建議稿)》起草小組,對全國人大和證監會形成的《期貨法(草案)》進行深入研究和詳細論證,在借鑒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期貨法(草案)》進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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