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房博士,你好!我結婚5年了,住房是結婚時買的,丈夫付的首付。婚後,我辭去工作在家做全職太太,房子的貸款全由我丈夫還。近來由於感情不合,我們準備離婚。近期出臺的《婚姻法》新解釋讓我很困擾,想請教一下,離婚時,我能分到房款嗎?(讀者 胡小姐)
答胡小姐,你好!經向上海中原地產法務總監姚志雲諮詢,答覆你的問題如下:
依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實施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第十條關於婚前貸款買房歸屬的規定,如果夫妻雙方對於房屋歸屬及分割不能達成協定,法院在認定上有兩個後果,其一為“可判決歸產權登記一方”(包括貸款餘額亦歸個人債務),即婚前誰的房屋,婚後仍歸誰;其二為,“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這裡規定的補償,不僅涉及共同償還的貸款本金,也涉及到共同償還部分的增值。而考慮到除非基於特別約定,結婚後夫妻雙方的收入均屬於家庭共同財產,因此不必區分是哪一方還貸,均應認定為共同還貸。
司法解釋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主要基於兩個基本原則,其一為依據《物權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不會因為結婚而當然改變婚前財產歸屬;其二為結婚後,夫妻雙方的收入均為夫妻共同財產,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按揭貸款),理應由登記一方予以補償,否則豈不構成不當得利?因此,配偶幫忙還貸不會白白損失,更不會導致部分全職太太離婚時“凈身出戶”。相反,這一條款不僅維護了婚前一方個人財產的利益,同時又護了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及其增值,應該算是一個相對公平又具有操作性的規定。所以,胡小姐在離婚時,可獲得婚後房子共同還貸及升值部分一定比例的財產。(劉珍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