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修訂“二讀” PE入法幾成定局

2012-10-24 10:26     來源:上海證券報     編輯:王偉

  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二次審議稿修改了修訂草案中的有關條款。與一審不同,草案二審稿最大的亮點在於明確了將PE的證券投資活動納入監管,同時刪除了此前關於基金組織形式中關於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基金的規定。

  另外,二審稿還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統一向基金業協會登記和備案。

  “類基金”明確納入監管

  距離6月底基金法修訂草案的初審已過去4個月,而關於PE是否入“法”以及未來的監管歸口一直存在很大分歧。

  此次草案二審稿明確了前一個問題,即只要是公開或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不論形式上是“基金”還是公司或合夥企業之類的“類基金”,其證券投資活動都適用修訂後的基金法。

  而在此前被認作給PE納入監管留下空間的草案一審稿規定,“類基金”進行證券投資活動,包括其資金募集、註冊管理、登記備案、資訊披露、監督管理等,都表述為“參照”適用本法。

  據一位參加初審草案徵求意見及調研的業內人士透露,“有關討論就部分實際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納入監管初步達成共識。這部分商業性的基金,不能因為其不稱為基金就放任不管。”

  而在監管職權的分工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安民表示,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以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都應統一適用本法,但對其基金管理人的資質等要求可按現行管理體制規範。據此,建議只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基金財產的投資範圍等作出規定。

  “二審稿在將部分PE納入監管的問題上更明確了,即在涉及證券投資活動方面的內容適用基金法,且具體規則應該由證監會負責;但在其他具體的監管職權劃分上,法律作出了回避。”一位基金公司高管這樣分析。

  基金組織形式定位契約型

  基金法修訂案草案二審稿刪除了初審稿中關於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基金的規定,將證券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規定為契約型。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此前表示,在法律關係上,二者是與契約型基金性質相同的信託性資金集合體,投資每人平均為委託人和受益人,基金管理人與託管每人平均為受託人或者共同受託人,只是在內部運作方式上略有不同。

  “理事會暫時應該還是由基金公司內部選任,這樣的運作方式可能會走向形式大於實質,保護投資者利益也可能會流於形式。”在被問及理事會基金該如何運作時,一位參與了基金法修訂有關人士解釋。而這也可能是二審稿中最終摒棄“洋貨”,回歸本土的直接原因。

  私募須統一報備

  另外,二審稿還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統一向基金業協會登記和備案。

  修訂草案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其募集的資金總額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達到規定數額的,應當到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註冊;低於規定數額的,應當到基金行業協會登記。修訂草案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完畢,經註冊、登記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分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基金行業協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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