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16日正式發佈實施《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下稱《規定》),標誌著證券公司代銷多種金融產品閘門正式打開。按照《規定》,符合要求的券商理財產品、證券投資基金、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公司信託計劃、保險產品等均可由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須取得代銷金融產品業務資格。
《規定》明確了代銷活動中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強調了證券公司的適當性管理、資訊披露和風險揭示義務,對券商代銷金融產品的行為規範以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作出規定。
按照《規定》,證券公司代銷的金融產品應當是在境內發行,並經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批准或者備案的各類金融產品。符合相關要求的證券公司理財產品、證券投資基金、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公司信託計劃、保險產品等,證券公司均可代銷。
《規定》明確了證券公司審慎選擇代銷金融產品和投資者的適當性管理義務。要求證券公司在代銷金融產品前,應當對金融產品發行人進行資格審查,充分了解代銷金融產品的發行依據、基本性質、投資安排、風險收益特徵等資訊,審慎選擇金融產品,將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客戶。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為了充分落實《規定》各項要求,《關於做好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監管的通知》也同步下發,該通知明確,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明確禁止、暫停發行或者正處在清理整頓中的金融產品,以及設計、運作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金融產品,證券公司不得代銷。
《規定》正式實施後,證監會將持續關注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業務的開展情況,加強日常檢查和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