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股票市場概況之二:市場結構

2009-10-21 10:09     來源:SRC-423     編輯:胡珊珊

臺灣股票市場分為集中市場、店頭市場和興櫃市場,三種市場的交易對象分別為上市股票、上櫃股票和興櫃股票。每種股票又涉及發行和交易兩個層面,發行市場又稱“一級市場”,為股票發行者提供籌集資金的渠道,也為資本供應者提供投資機會,交易市場也稱“二級市場”,為已發行股票提供轉讓流通的場所。

  一、發行市場

臺灣股票發行有兩種方式:直接銷售或公開發行。前者又稱“私人募集”,是不通過股票承銷商而直接由發行公司將股票銷售給一個或幾個特定的個人或法人投資者,如保險公司、各種基金組織等,不對投資大眾公開發行,但這種股票不能在二級市場出售,流動性不高。相對應的,公開發行方式則指發行公司向社會投資大眾公開推銷發行股票,發行過程必須依照“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的規定辦理,除需公開發佈業務狀況外,還要公告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告,且需經主管部門批准才能辦理。公開發行又分設立、增資、補辦三種。臺灣“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達到一定金額以上時,股票應公開發行。

 

1997年前臺灣按照實收資本額、資本結構、股權分散、承銷方式等指標對股票分類為第一、二、三類股票。1997年7月1日起變更分類方法,臺灣發行股票只分為上市股票與上櫃股票(見下表),2002年臺灣為抑制非法地下證券商為仲介的未上市上櫃股票的交易成立了興櫃市場,其股票需升格為上市上櫃股票才能合法交易

 

臺灣股票掛牌條件表

 

市場分類

上市

上櫃

興櫃

資本額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6億元以上,科技產業新台幣3億元以上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

設立年限

依“公司法”設立滿5年

依“公司法”設立滿3年

獲利能力

最近會計年度決算無累計虧損,且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佔實收資本額比率符合以下標準之一:

1、  最近2個會計年度均達6%以上;

2、  最近2個會計年度平均達5%以上,且最近1年度好于前一年度;

3、  最近5個會計年度均達3%以上。

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佔實收資本額比率符合以下標準之一:

1、  最近年度達4%以上,且最近1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計虧損;

2、  最近2個會計年度均達2%以上;

3、  最近2個會計年度平均達2%以上。

科技產業無獲利能力要求。

股權分散

股東1000人以上,持有1千到5萬股者不少於500人,且持股20%或1000萬股以上

股東1000人以上,持有1千到5萬股者不少於300人,且持股10%或500萬股以上

其他條件

1、  承銷商輔導期1年;

2、  有13項不宜上市條件。

1、  輔導期1年;

2、  須2家券商書面推薦;

3、  董監及大股東有2年不得轉讓持股的限制;

4、  有13項不宜上櫃條件。

興櫃掛牌條件:

1、  已申報上市櫃輔導的公開發行公司;

2、  至少2家券商書面推薦;

3、  證券商需自行認購一定股數;

4、  向櫃買中心登錄並將公開說明書上網。

 

  二、交易市場

 

臺灣股票交易的集中市場是證券交易所,自2001年1月1日起,交易時間為週一到週五9:00∼13:30,連續4.5個小時。股票每股面額為10元新台幣,1000股為1交易單位元(俗稱“1張”),零股則在收盤之後才能委託買賣。委託方式包括:當面委託、電話委託、書面委託、電報委託、網路委託五種方式。臺灣證券交易所採集合競價來決定成交價格,在交易開始前的30分鐘,投資者就可以委託下單,最後在收市時採5分鐘集合競價後收盤。交割方式基本採用“T+2”方式,即普通交割的買賣均在成交後第二個營業日辦理交割。臺灣股票交易允許信用交易,2001年7月10日起,融資調整為7級,分別是單戶250萬、500萬、1000萬、1500萬、2000萬、2500萬、3000萬;融券最高為2000萬;單一個股最高融資1500萬,單一個股最高融券1000萬,且必須提供相對融資或融券金額的1/3財力證明,如地契、銀行存款等。股票交易的手續費收取採用固定佣金制,按每筆成交額的1.425%收取,低於美、日、港等股市。證券交易稅為0.3%,一買一賣為0.6%,1990年股市暴跌時曾一度短暫停徵。臺股歷史上還曾兩度徵收過證券交易所得稅,也稱“資本利得稅”,也在1990年大泡沫破裂後停徵至今。股利所得稅為15%,免稅額為27萬元新台幣,扣徵後股東可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扣除。臺灣股票加權指數(俗稱“臺指”)由證券交易所編制,其計算公式為:

 

 

臺灣股票申請上市的流程大體為:第一步,申請上市公司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第二步,臺灣證券交易所承辦人員查核;第三步,臺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及董事會審查;第四步,通過後轉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五步,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手續;第六步,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洽定上市日期;第七步,正式掛牌買賣。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店頭市場)的交易方式有以下幾種:一是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採傳統議價方式進行。交易時間為週一到週五9:00∼15:00。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自行約定,但成交價格不得超過當日參考價格的漲跌停幅。二是電腦自動成交系統,包括自營及經紀買賣,採電腦撮合,成交單位為千股,每筆委託量在50萬股以下。使用電腦自動成交系統,如同集中市場下單方式,委託經紀商輸入買賣股票的數量及價格,由中心以電腦撮合成交。交易時間為週一到週五9:00∼13:30。成交價格在當日參考價格的漲跌幅內,依下列原則決定成交價格:1、營業時間開始前買賣申報(8:30∼09:00):高於成交價格的買進申報與低於成交價格的賣出申報需全部滿足;2、營業時間開始後買賣申報(9:00以後,並同前項申報而未成交):採逐筆最合理價格成交。三是零股交易系統,由電腦撮合,每筆委託量在999股以下。交易時間為週一到週五下午1:40至2:30申報,以申報當日為成交日。成交價格以普通交易市場當日個股開盤參考價上下7%為限,以滿足最大成交量撮合成交原則決定買賣價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的給付結算,全採帳簿劃撥方式辦理,並於成交日後的營業日完成。證券交易稅為賣出價格0.3%;經紀手續費的上限是買進、賣出價格的0.1425%。證券自營商在其營業處所議價部分,不得收取手續費。櫃檯買賣股票的信用交易1999年1月5日起正式開放,上櫃股票資券相抵交割交易制度2005年11月14日實施。

 

適合在櫃檯買賣市場流通股票的企業類型包括:一是公開發行期間較短,這是目前臺灣櫃檯買賣市場的主要成員;二是規模較小,具有發展潛力,許多規模尚未達上市標準但甚具將來性的企業,申請上櫃可從證券市場取得資金,以擴大經營規模;三是企業經營者較保守,有些企業經營者全力投入企業經營,不願見到其股票受到炒作,上櫃股票股性較清純,融資成數低,交易風險較低且上櫃股票交易全部以款券劃撥方式辦理,資金與股票流向容易追蹤,作手與主力相對沒有興趣介入經營權的爭奪。

 

  三、市場構成

 

(一)證券及期貨管理委員會。根據臺灣“證券交易法”,臺灣“證券及期貨管理委員會”是股票市場的主管機關,成立於1960年,1997年4月2日由原來的“證券管理委員會”改制為“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2004年7月1日改為“證券期貨局”,隸屬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證券交易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是臺灣地區證券集中交易的唯一場所,是由45家金融機構、信託機構及其他民營事業共同集資組成,其中公股佔39%,民股佔61%。臺灣證券交易所雖是民營的公司組織,設有董事15人、監察人3人,但其中各至少1/3為主管機關指派的官派代表。目前臺灣證券交易所共有16個部門,履行“證券交易法”賦予的職權。

 

(三)證券商。臺灣證券交易所成立之初,證券商不到10家,1988年島內修正“證券交易法”後,全面開放了證券商的設立,證券商數量迅猛增加,1991年9月多達376家。90年代臺灣股市泡沫破滅,投資人交易慘澹,證券商利潤下降,大量合併或退出市場,到2008年證券商總公司家數降至94家。作為有別於自然人的機構投資者,證券商和外資法人、以及下面提到的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在臺灣被並稱“三大法人”,是影響臺灣股指走勢的主要力量。

 

(四)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是指發行收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代替個人從事證券投資的專門機構。1982年9月,臺灣通過“引進華僑外資投資證券計劃方案”。從1983年8月起,先後批准了國際、光華、建弘、中華4家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在海外發行收益憑證匯集資金投資于臺灣股票市場。從1986起4家公司推出以島內投資人為對象的收益憑證,以投資臺灣股市為主。1988年底又聯合國際著名投資公司,參與投資海外證券業務。為增加股市法人投資者的比重,1991年8月底,臺當局審核通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修正案,開放了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的增設。2009年7月,島內共有39家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五)證券金融機構。證券金融機構是對投資人融通資金或證券的機構,即提供信用交易的機構。1974年4月開始實施“授權機構辦理融資融券業務暫行辦法”,開放臺灣銀行、“交通銀行”、土地銀行3家銀行辦理融資。1979年7月臺灣公佈了“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1980年4月成立了專業證券金融公司——復華證券金融公司,辦理融資融券及證券的集中保管業務,建立了完整的信用交易制度。2009年7月,島內共有4家證券金融機構。

 

(六)證券投資顧問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是從事經濟預測、產業與股市分析,並將分析結果提供給顧客的有償服務事業。它多為與證券商及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相關聯的企業。2009年7月,島內共有109家證券投資顧問公司。

 

(七)證券集中保管公司。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成立於1989年10月。1989年12月29日臺“證期會”頒布“有價證券集中保管賬簿劃撥作業辦法”,1990年8月完成了全臺證券商的連線作業。投資人開立集中保管賬戶後,發給證券存摺,其股票就由保管公司保存,保管公司與各證券商有連線資訊系統,可為投資提供證券送行、劃撥交割、交易查詢、代理過戶等一體化服務。(本文作者朱磊係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經濟研究室主任 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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