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公佈陸資入臺項目開放範圍偏重於臺優勢產業項目
第三階段開放後,臺製造業、服務業與公共建設對陸資的開放幅度均已過半,尤其是製造業開放比重一步拉高到97%,一定程度上適應了現階段兩岸經濟合作的需要,但在具體開放項目上仍以臺灣有優勢及對其有利的項目為主。
一是製造業新開放太陽能電池業,兩岸在該領域的製造能力已經是全球前兩大,吸引陸資對臺企參股可以降低競爭,有助臺企更好地利用大陸內需市場,但同時附有特別限制條件,以防其優勢技術流失。
二是服務業開放陸資投資島內工具機和產業機械的租賃,但對較為敏感的電信設備、醫療機械設備及電力設備的租賃服務則不開放。
三是公共建設部分開放陸資投資大眾捷運及輕軌系統,但只允許陸資參股,不能承包,且限定陸資不能有控制力,目的是要引進大陸充沛資金,推動捷運系統建設,但不能擠佔島內企業商機。
對入島陸資的管理與控制還在強化
為確保臺掌握關鍵技術產業的發展優勢與主動權,臺灣當局此次擴大開放陸資入島的同時繼續強化管控措施。
一是很多開放項目都規定陸資“不得具有控制能力”,具體指:1.不得有超過半數的有表決權股份的能力;2.不可操控公司的財務、營運及人事;3.無權任免董事會超過半數的主要成員;4.無權主導董事會超過半數的投票權;5.不具“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中規定的其他控制能力。
二是擴大開放的同時附加限制條件仍多。如對整合電路製造業、半導體封裝及測試業、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業、金屬切削工具製造業、電子及半導體生產用機械設備製造業等5項關鍵技術產業的限制條件進行了調整,名義上取消了陸資參股比例的限制,改為“陸資不具控制力、有產業合作策略、投資個案須由項目小組審查”三項條件,但對陸資入島的管理實際上是加強了,如陸資實際參股仍不得超過50%,陸資投資人在項目審查時須承諾陸資股東不擔任或指派所投資企業的經理人,陸資擔任董事的人數不超過其他股東擔任的總人數,陸資不能在股東大會前徵求委託書,等等。
短期內陸資入島仍難以取得外資同等待遇
未來臺灣當局對陸資的開放項目調整會由原來的一年一次改為半年一次,預計今年下半年將進行第四波陸資開放,著重在服務業及公共工程領域。臺灣經濟主管部門六官員表示,在服務業及公共工程對陸資開放比率達到七、八成時,將對陸資開放項目全部改為負面表列。雖然這一目標有可能在年內實現,但在臺灣當局所謂安全考慮以及民進黨反對壓力下,短期內陸資入島仍很難取得外資同等待遇。臺灣經濟主管部門負責人明確表示:“陸資來臺投資若要比照外資,還有一段長路要走,短期內看不到”。但從大陸企業的角度,目前跨境投資的機會很多,一個有歧視性待遇的地區顯然不是最佳的投資目的地,“要讓馬兒跑,又不給馬吃青草”的招商引資政策對逐利而居的企業是不可長久的。因此臺灣方面還需要在開放理念層面凝聚共識,以積極的心態看待兩岸經濟關係發展,為大陸企業投資島內提供更寬鬆和更平等的環境,這才有助於更充分發揮兩岸各自經濟優勢,利用大陸充沛的資金為提升島內就業貢獻力量。 (完)(本文作者朱磊係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經濟研究室主任 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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