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3日電 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消息,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國務院臺辦日前聯合製定《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指出,大陸企業赴臺投資,應主動適應兩岸經濟和產業發展特點;認真了解並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大陸投資主體赴臺投資,應不危害國家安全、統一。
《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進一步鼓勵、引導和規範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直接投資,實現兩岸經濟互利共贏,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鼓勵和支援大陸企業積極穩妥地赴臺灣地區投資,形成互補互利的格局。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應遵循互利共贏和市場經濟原則。
第三條 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應主動適應兩岸經濟和產業發展特點,結合自身優勢和企業發展戰略,精心選擇投資領域和項目;認真了解並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注重環境保護,善盡必要的社會責任。
第四條 大陸投資主體赴臺灣地區投資,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大陸依法註冊、經營的企業法人;
(二)具備投資所申報項目的行業背景、資金、技術和管理實力;
(三)有利於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不危害國家安全、統一。
第五條 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項目,地方企業向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初審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中央企業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核準。
第六條 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設立企業或非企業法人,由商務部核準。地方企業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後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中央企業直接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對赴臺投資項目進行核準,並在審核時徵求國務院臺辦的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核準文件抄送商務部、國務院臺辦等有關部門。
第八條 對已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赴臺投資項目,商務部核準時不再徵求國務院臺辦的意見。
第九條 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設立企業或非企業法人,商務部收到申請後,徵求國務院臺辦意見。在徵得國務院臺辦同意後,商務部按照《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9年第5號)進行核準,並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或《企業境外機構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