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公佈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草案)》提出,要全面深化兩岸經濟合作,擴大兩岸貿易,促進雙向投資,加強新興產業和金融等現代服務業合作,推動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這為促進和推動兩岸未來的經濟合作又向前邁出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步。那麼,這一決議對於未來兩岸經貿合作的常態化與機制化,又具有怎樣的現實意義呢?筆者認為,這不僅符合目前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主題,而且切中了當前兩岸經濟關係發展的要害。
眾所週知,自祖國大陸採取和平統一與改革開放政策以來,近30年來的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在兩岸經濟體潛在的互補性發展條件基礎上,在經濟全球化力量與兩岸民間力量的推動下,不斷突破兩岸政治關係的約束,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日益加強。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在貿易、投資、金融、人員往來等方面總體上都保持著持續快速發展的勢頭。
但與此同時,近30年來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是在臺灣當局限制性的大陸經貿政策環境空間的約束下,由市場機制主導進行的,呈現出單向、間接、民間的狀態以及不對稱、不平衡的格局。缺乏兩岸公權力合作推動的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由於存在體制機制與法規政策的障礙,不僅本身未能實現其可能的發展規模,而且遠未充分發揮其對兩岸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
而且,隨著大陸經濟體近30年來持續快速發展,兩岸經濟體在基於互補性的交流交往中呈現出不斷增長的競爭性態勢,在相互依存性的發展中呈現出高度的不對稱性特徵(臺灣經濟體對兩岸經貿往來的依賴程度明顯高於大陸經濟體)。這種狀態與格局不僅有礙于進一步提升兩岸經濟交流合作對兩岸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而且在兩岸經濟體本來就存在先天的體制機制差異的基礎上,兩岸經濟摩擦與糾紛隨著兩岸經濟交流合作的發展也不斷涌現,開始影響到兩岸經濟關係的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