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4月19日消息 商務部、國臺辦18日發佈通知,公佈《臺灣非企業經濟組織在大陸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管理工作規則》(以下稱《規則》),部署各地做好臺灣非企業經濟組織在大陸常駐代表機構的初審和報送、證書發放與檔案管理等工作。
《規則》劃定了臺灣非企業經濟組織的範圍,即在臺灣地區設立的從事經濟、貿易投資合作等活動(涉及教育、科技、衛生、體育、環保、慈善、公益事業的除外),但又不稱為公司、企業、基金會的組織。
《規則》規定,臺灣非企業經濟組織在大陸代表機構設立、延期、變更、登出,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後向商務部(臺港澳司)提出書面申請。商務部收到申請後,徵求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的意見。徵得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同意後,商務部進行核準。
《規則》規範了臺灣非企業經濟組織申請設立代表機構的四項基本條件:(一)依照臺灣地區有關規定,經批准設立登記滿5年;(二)臺灣地區主管部門批准赴大陸設置代表機構;(三)須具有明確的業務範圍和良好的行業信譽,且其本身或其主要會員從事兩岸經貿交流與合作業務;(四)無違反大陸法律、法規的不良記錄。
經批准並辦理完登記等有關手續的代表機構,可從事與其所屬組織業務內容相關的非直接經營性活動,包括代表其所屬組織進行業務聯絡、產品介紹、市場調研和技術交流等。《規則》要求代表機構及其成員必須遵守大陸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規則》要求代表機構名稱以“住址名稱+駐在地名稱+代表處”的方式確定,並應標明其設立登記地。代表機構的名稱不得含有以下內容和文字:(一)“大陸總部”、“總部”等類似地區或區域總部的字樣;(二)有損於社會公共利益的;(三)國際組織名稱;(四)大陸法律、法規或有關規定禁止的;(五)其他不適宜的文字表述。
《規則》公佈後,商務部將依照大陸有關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對臺灣非企業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台灣網 陳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