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iPad商標侵權案近來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在一審後,蘋果公司已向廣東省高院提出上訴,該案將於2月29日開庭。而深圳唯冠在全國多個城市申請對蘋果iPad執行禁售令,該案的社會影響進一步發酵。就案情發展的形勢分析,雙方在此案二審判決前和解的可能性較大。
2011年12月5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就美國蘋果公司訴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標權權屬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原告蘋果公司敗訴,並確定iPad商標權屬於被告深圳唯冠。由於此前蘋果iPad在中國市場所獲得的商業成功,本案引起了廣泛的社會關注。2012年初,隨著蘋果公司一審敗訴,深圳唯冠在全國多個城市申請對蘋果iPad執行禁售令,並準備起訴蘋果公司。而蘋果公司已于2012年1月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使得該案的社會影響進一步發酵,案情未來的走向令人關注。
該案將於2月29日開庭。與此同時,深圳唯冠也在上海、廣東等地起訴蘋果公司的經銷商,要求其禁售侵權產品。其中,廣東省惠州市中院已一審認定蘋果經銷商順電連鎖惠州分公司構成侵權,判令禁止其銷售蘋果iPad產品。而針對上海經銷商的侵權訴訟將於2月22日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在2月17日的新聞發佈會上,深圳唯冠稱將於3月在美國起訴蘋果公司,索賠金額可能高達20億美元。
就案情發展的形勢分析,筆者認為雙方在此案二審判決前和解的可能性較大。從蘋果角度考慮,如果二審維持原判,那就間接確定了蘋果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從而可能導致以下後果:首先,所有iPad產品將被禁售。除了巨大的商業損失外,蘋果公司還須承擔其與眾多經銷商及中國聯通等合作夥伴的違約賠償責任;第二,工商部門將對商標侵權行為罰款。罰款數額最高可達侵權商品銷售收入與庫存侵權商品的實際成本之和的三倍。在2011年6月16日舉行的擬處罰聽證會上,北京市西城區工商局出具的罰單為2.48億;第三,海關部門可能限制蘋果iPad產品從中國出口。中國是蘋果iPad最主要的生產基地,這一齣口禁令將對蘋果公司的全球銷售業績造成負面影響;第四,深圳唯冠將要求侵權賠償。當然,蘋果公司可以以違約為由起訴臺灣唯冠,但3.5萬英鎊的涉案金額與以上四個後果相比顯然杯水車薪。因此,從蘋果角度考慮,優選方案是在二審判決前以較低的成本與深圳唯冠和解,達成商標轉讓協議。
從深圳唯冠角度考慮,即使二審有較大概率勝訴,其優選方案仍是在二審判決前以較高的對價與蘋果公司達成商標轉讓協議。首先,即使二審勝訴,深圳唯冠也無法通過iPad禁售、工商罰款、海關出口禁令獲利。在2月17日的新聞發佈會上,深圳唯冠展示了其于1998年開發的iPad,由於該產品“沒有很成功”(深圳唯冠創始人楊榮山原話),所以即使蘋果iPad禁售也不會對深圳唯冠iPad產生積極的商業影響。其次,即使深圳唯冠訴蘋果公司商標侵權勝訴,要獲得高額賠償仍有難度。按照商標法規定,侵權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當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時,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由於“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深圳唯冠很難獲得蘋果公司因侵權所獲得利益具體數額的證據。同時,深圳唯冠也很難取得因被侵權所受到損失具體數額的證據。即使取得損失數額的證據,由於深圳唯冠的iPad在商業上“沒有很成功”,所以損失數額本身不會很大。而當侵權的獲利或者被侵權的損失無法確定時,法定賠償的最高額度僅為50萬元,與深圳唯冠的期待相去甚遠。
綜上所述,為避免“魚死網破”的局面,雙方在二審判決前,即工商罰款、海關出口禁令執行前和解的可能性較大。至於雙方都能接受的價位是多少,還要視雙方在二審前及二審過程中的博弈情況而定。
蘋果訴深圳唯冠案留給我們最大的啟示是:企業,尤其是高新技術企業必須重視智慧財產權並掌握智慧財產權法律規則。大如蘋果公司,其擁有世界頂尖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團隊,然而在通過商業手段獲取商標的過程中由於疏忽大意、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導致陷入目前的被動局面。小如深圳唯冠,其母公司已于2010年8月在香港停牌,創始人被法院頒令破產,然而通過熟練運用法律規則保護自身合法智慧財產權,就可能起死回生,迎來商業上的巨大轉機。
長期以來,由於不重視智慧財產權,中國企業經常在國際智慧財產權訴訟中處於被告地位;又由於不熟悉智慧財產權法律規則,中國企業往往不敢應訴或倉促應訴,因而更容易成為被訴對象,如此惡性迴圈。隨著近年來我國一批以智慧財產權為核心競爭力的企業的崛起,他們正在熟悉和掌握智慧財產權法律規則,如華為在美國起訴摩托羅拉專利侵權勝訴、海信以低價贏回博世西門子搶注的商標等。所以,深圳唯冠在本案中的勝訴,可以說是我國智慧財產權實力、智慧財產權法律經驗積累的必然結果。筆者期待借助本案的巨大社會影響,更多的中國企業能重視智慧財產權,並敢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華東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 賀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