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7日電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公佈《2013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申請和分配細則》。公告顯示,2013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總量為194.5萬噸,其中70%為國營貿易配額。2013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的申請期為2012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請者須在規定期限內向工商註冊所在地商務部授權機構提交申請。
以下為公告全文:
關於《2013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申請和分配細則》的公告
根據《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號),商務部制定了2013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數量、申領條件和分配細則,現公告如下:
一、2013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總量為194.5萬噸,其中70%為國營貿易配額。
二、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者(以下簡稱申請者)的基本條件為:2012年10月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通過最近一次年度審驗;2010年至2012年在海關、外匯、工商、稅務、質檢、社會保障、環保等方面無違規記錄;沒有違反《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和《2012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申請和分配細則》的行為。
具備上述條件的申請者還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營貿易企業;
(二)具有國家儲備職能的中央企業;
(三)持有2012年食糖關稅配額且有進口實績的企業(以下簡稱有實績申請者);
(四)日加工原糖600噸以上(含600噸)、註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食糖年銷售額6.5億元以上(含6.5億元)的制糖企業;
(五)以食糖為原料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
三、申請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請報告;
(二)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表;
(三)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最近一次年度審驗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經海關背書籤章的2012年食糖《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及進口報關單複印件;
(五)2011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完稅憑證複印件、2011年《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完稅憑證複印件。
有實績申請者需提供以上(一)至(四)項材料;無實績申請者需提供第(一)、(二)、(三)、(五)項材料。如無實績申請者為2011年以後建成投產的,還需提供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或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以及竣工驗收報告。
四、食糖進口關稅配額根據申請者上年進口實績、生產能力、銷售額及其他相關商業標準進行分配。
(一)如關稅配額總量能夠滿足符合條件申請者的申請總量,則按申請者申請數量分配。 2013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的申請期為2012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請者須在規定期限內向工商註冊所在地商務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授權機構)提交申請
(二)如關稅配額總量不能滿足符合條件申請者的申請總量,則有實績申請者優先獲得以上年進口實績為基數的配額;按此分配後,如還有餘量,將以申請者加工能力、銷售額等為主要依據,在有實績和無實績申請者之間按比例分配,申請數量低於按比例分配數量的,則按申請數量分配。
五、。申請者可到授權機構領取或從商務部網站下載《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表》。 六、授權機構負責受理本地區內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的申請,並於2012年11月30日前將符合條件的申請送達商務部,同時抄報發展改革委。
七、商務部于2013年1月1日前將食糖進口關稅配額分配給獲得配額的申請者,授權機構向獲得配額的申請者發放《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
八、對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的,依照有關法律對非法經營罪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關稅配額持有者有上述行為的,商務部及授權機構兩年內不再受理其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