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芬奇事件已經進入消費者維權階段。
7月21日,《證券日報》記者從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獲悉,該律所正在全國召集因達芬奇造假事件遭受損害的消費者,目前已召集了10人左右,計劃在召集到20人左右進行集體訴訟,索賠金額達4000多萬元。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資深產品品質律師李仁正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目前召集的10名消費者,均是上海消費者,他們中購買達芬奇傢具的金額最少的80多萬元,最多的達400多萬元,平均達200多萬元。該律所計劃在10天后進行這一訴訟。”
消費者維權訴求雙倍賠償律師建議追究刑責
李仁正律師表示:“目前消費者的訴求就是雙倍賠償,而且90%以上的消費者都表示不會再買達芬奇如果想買會親自去歐洲挑選。”
2011年7月10日,央視《每週品質報告》播出《達芬奇天價傢具“洋品牌”身份被指造假》,據了解達芬奇公司銷售的這些天價傢具,並不像它們宣稱的那樣是100%義大利生產的,所用的原料也不是達芬奇公司宣稱的名貴實木白楊荊棘根,而是高分子樹脂材料、大芯板和密度板。經過檢測,消費者購買的達芬奇傢具甚至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資深產品品質律師李仁正指出,達芬奇公司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多部法律法規。其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品質法》、《廣告法》的相關規定。對消費者的欺詐應當依據消法第49條規定的,達芬奇公司應當承擔雙倍賠償的法律責任。
此外,按照《刑法》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依據相關部門已經公佈的相關事實,達芬奇公司的偽劣產品銷售額早已達到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標準。
因此,李仁正律師建議有關司法部門儘早追究潘莊秀華等一批達芬奇公司負責人的刑事責任,以懲治其不法行為。
不僅如此據記者調查發現,本想近期上市的達芬奇,其財務也疑為造假。
為上市財務造假?
根據公開資料顯示,2000年達芬奇在上海外高橋保稅區註冊,2001年潘莊秀華夫婦正式設立了達芬奇傢具,註冊資本金為1.08億元,以亞洲規模最大,檔次最高的家居代理公司自居的達芬奇多次獲得由《胡潤百富雜誌》頒發的“最受富豪青睞的家居品牌獎”。
2010年11月24日,達芬奇發佈上市輔導公告表示將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並已向證監會上海監管局辦理輔導備案登記。
截至達芬奇造假事件爆發,未滿一年。
根據有媒體統計其近3年的相關財務報表顯示:僅2007年一年,達芬奇在上海的營業收入額就高達1.5億元,佔比整個集團營業收入的70%。3年來,公司各項銷售業績均呈攀升狀態,去年一年銷售額高達4.14億元。
在達芬奇近3年的相關財務報表中,公司近3年的銷售收入呈不斷上升趨勢,但同時,公司近3年來的毛利率卻一直處於40%的居高狀態。2009年公司毛利率高達58.4%,而凈利率僅為14.9%,而據分析,出現這樣情況的原因則為銷售費用佔比達30.5%所致。就調查顯示,達芬奇的“國產洋牌”產品主要是由深圳口岸出港,再由上海運回,在擁有全套的進口手續的同時,這樣的“出口轉內銷”的模式,也有可能成為毛利率與凈利率相差甚大,銷售費用過高的原因之一。
在央視的調查中,主要為達芬奇提供產品的東莞長豐傢具公司總經理彭傑提供的一份與達芬奇的“預付款明細賬”中,有部分資金顯示為購買布板、挂架等部件,但彭傑稱,“為了掩蓋真相,在財務預付賬款明細賬上,原本是訂購傢具的款項在這裡被故意寫成了布藝布板等,不敢說是傢具,因為它要做報表,它現在準備上市嘛。”
根據《證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必須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但在目前的情況下,公司並未給予相關解釋。對此,業內均認為,達芬奇的上市之路,可能將戛然而止。而作為此前擔任達芬奇上市輔導商的光大證券也表示,目前自己也處於調查過程中,將會配合相關監管部門調查事情真相。
錦富新材董秘葛衛東在微博上對此提出質疑,達芬奇事件中,券商及仲介機構對達芬奇的申報資料是如何核查的?
“達芬奇目前並沒有上市,所以還不存在欺詐上市這一條罪責,因為上市一些券商及相應的機構要對其審核,但如果達芬奇上交的財務被證實有虛假成分,那麼行政部門會給予他相應的處罰,罰金或是責令整改等。”證券法相關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候表示。(記者 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