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金融監管改革劍指評級“寡頭”

時間:2010-05-17 14:22   來源:新華網

  最近,國際知名評級機構陷入空前的“信任危機”,美國政府和司法部門就其在評定次貸抵押債券衍生品級別時是否欺騙投資者、甚至與華爾街投行互相勾結展開了調查。

  分析人士認為,少數“寡頭”壟斷評級行業、享受特殊法律地位卻未受到有效監督是問題的關鍵所在。因此,如何限制評級巨頭權力、加強評級機構監管已成為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議題之一。

  信用評級機構的作用是評估風險並決定債券發行人能否向投資人償付所承諾的本金和利息。無論是政府還是企業,如果沒有良好的信用評級就無法進入國際債券市場。信用評級越低,所發行債券的收益率就越高,換言之,發債方融資的難度就越大。由此可見,評級機構在國際金融體系中的地位舉足輕重。

  由於歷史原因,目前標準普爾公司、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和惠譽國際信用評級公司基本壟斷了國際信用評級行業。上世紀30年代,美國聯邦監管部門要求銀行只能投資由此三大評級機構評為“投資級別”的債券。隨後數年間,美國聯邦和各州的監管部門紛紛出臺類似規定,要求券商、保險公司以及養老基金將債券評級作為其投資決策的基礎,並給予評級機構官方認可的地位。

  1975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建立了全國認可統計評級組織並制定了加盟標準,標普、穆迪和惠譽成為第一批會員,並逐步鞏固了它們在行業內的壟斷地位。

  三大評級巨頭的真正特殊地位還在於其擁有法律免責權。今年1月份,標普總裁德文·夏爾馬曾在《華爾街日報》上發表文章稱,“目前評級機構面臨著與會計審計師、債券分析師相同的法律責任。”但兩周後,證券交易委員會高級政策主管戴維·貝克爾就駁斥了夏爾馬的說法。貝克爾指出,近30年前證券交易委員會就出臺了補充條款,條規規定由政府批准為全國認可統計評級組織成員的評級機構可以免於因傳遞誤導投資者的資訊而遭起訴,其他的評級機構及債券分析師都不享受此待遇。換句話說,即使標普或穆迪有意誤導投資者,在目前的法律規定下,它們都不會被起訴。

  這也是為什麼每當有爭議時,主要評級機構往往依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為自己辯護。一名不願透露身份的穆迪員工告訴新華社記者,在此次證券交易委員會對穆迪進行的調查中,公司方面的解釋再次強調穆迪作為“研究機構”提供的只是“觀點”,並未強迫任何人接受。

  目前,要求限制主要評級機構權力、嚴格監管、開放競爭的呼聲日益高漲。美國知名經濟學家、卡耐基-梅隆大學政治經濟學教授艾倫·梅爾策在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表示,要想改善對評級機構的監管,應該取消主要評級公司的特殊地位,增加競爭,同時應該要求這些公司每隔三到五年公佈評級記錄。

  美國國會參議院13日投票通過了兩項針對評級機構的修正案。一項修正案責成證券交易委員會內部設立一個自我監管部門,該部門將隨機指派評級機構為提出評級要求的債券發行方提供初步信用評級;另一項修正案則要求徹底取消全國認可統計評級組織。這兩項修正案都將被納入正在參議院討論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中。

  不過,兩項參議院修正案雖然有助於打破評級行業的壟斷,但卻並未明確如何處理評級巨頭們的特殊法律免責權。去年通過的眾議院版本金融監管改革方案中已經要求取消這一特權,但招致三大評級巨頭的反對。可以預見的是,是否取消評級機構的特殊法律免責權將成為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又一爭論焦點。

編輯: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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