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一個能源極度匱乏的國家,石油、煤炭等幾乎全部依靠進口。因此,日本非常重視新能源的研發、推廣和應用。在法律框架下,政府、企業、大學和研究機構在新能源產業發展目標、技術開發、生產和推廣等方面通力合作,各司其職,取得了較好效果。
1997年日本實施新能源法,對新能源的定義以及政府、企業和相關機構在發展新能源方面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均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根據該法,日本的新能源主要是指像太陽能、風能這樣二氧化碳排放少、能代替石油和煤炭、對能源供應多樣化有貢獻、在技術層面已達到實用階段,但由於經濟方面的制約而普及不夠、需要予以必要支援的所有可再生能源。
現階段,日本重點扶持和發展推廣的新能源項目主要分發電和熱能利用兩大類,共十多種,即太陽能發電、風力發電、小水力發電、生物發電、生物燃料電池、燃料電池、廢棄物發電以及太陽熱、冰雪熱、生物熱、廢棄物熱、溫差能等。
日本政府在發展新能源方面承擔的任務主要是,制定發展目標和出臺優惠政策及補貼範圍等。2009年12月日本政府制定的新成長戰略基本方針提出了建設清潔能源大國的目標。
在戰略目標框架下,經濟產業省每年根據情況,負責組織相關機構和團體選擇確定技術研發、實證試驗、推廣普及等方面的項目及費用,並將其列入財政年度預算。以2009財年為例,日本在太陽能、風力發電、生物能、燃料電池、蓄電池、水力及地熱、氫能源等技術研發、實證試驗和推廣普及方面的項目就有50多個,粗略計算大約涉及預算2600億日元(1美元約合82日元),這還不包括在稅收等方面的優惠。
在具體項目和預算確定後,如何將其落到實處並取得實效是最關鍵的一環。日本在這方面主要是通過公開招標、企業和研究機構及地方政府團體投標、專家委員會評審、決定支付補助金等程式,由新能源財團、新能源導入促進協會、太陽能發電普及推廣中心、燃料電池普及促進協會等機構具體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