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6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下發《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指出,《辦法》出臺前,中央級事業單位未經批准實施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的,不再追溯,《辦法》出臺後未按規定報批的,主管部門一律不予受理。
通知如下: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9]192號,以下簡稱《辦法》)於今年9月1日起實施。針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現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辦法》實施前後應審批事項的處理問題
《辦法》出臺前,中央級事業單位未經批准實施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的,不再追溯。中央級事業單位應將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發生的時間、期限、資金來源、資產狀況、所簽合同、單位領導辦公會議紀要、未報批理由、收益情況等,報主管部門審核認定。主管部門應加強管理,認真審核,並將審核認定情況以部發文形式正式報財政部備查,涉及法律糾紛的事項應將法律糾紛解決後報備。
《辦法》出臺後未按規定報批的,主管部門一律不予受理,並督促中央級事業單位限期改正,同時相應取消該單位下一年度資產使用事項的申批資格。
二、資產短期出租、出借事項的審批程式問題
六個月以內(含六個月)的資產出租、出借事項,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于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文件(一式三份)報財政部備案。中央級事業單位收到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後,應將複印件報所在地的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備案。
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事項的管理,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加強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督促所屬事業單位嚴格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國有資產使用等事項的報批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