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幣國內投資不得用於炒股及衍生品

時間:2011-08-24 08:25   來源:證券時報

   商務部日前發佈《商務部關於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明確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在中國境內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投資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於委託貸款或償還國內外貸款。此外,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房地產業應按照現行外商投資房地產審批、備案管理規定執行。

  《徵求意見稿》明確,“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以境外合法獲得的人民幣依法來華開展直接投資活動。境外合法獲得的人民幣是指:外國投資者在境外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的人民幣,包括但不限于通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或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幣;外國投資者從中國境內所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獲取並匯出境外的人民幣利潤以及轉股、減資、清算、先行回收投資所得人民幣。

  《徵求意見稿》規定,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及所投資外商投資企業的再投資,應當符合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要求,遵守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外資並購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的有關規定。此外,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在中國境內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投資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於委託貸款或償還國內外貸款。

  《徵求意見稿》要求,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審批且屬於以下情形的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要報送商務部,包括:人民幣出資金額達3億或3億元以上;融資擔保、融資租賃、小額信貸、拍賣等行業;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投資或股權投資企業;水泥、鋼鐵、電解鋁、造船等國家宏觀調控行業。

  針對以上四種情況,經審批機關對申報材料審核並在外商投資審批管理系統中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基礎資訊表”後,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填寫《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情況表》,報商務部審核。商務部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的《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情況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或提出審核意見。通過審核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可進一步辦理有關審批手續。記者 岩雪

編輯: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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