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政策7月起調整 退稅範圍擴大程式簡化

時間:2012-06-20 11:06   來源:羊城晚報
  擴大生產企業收購貨物出口退稅的範圍,部分出口貨物由徵稅調整為免稅

  為出口企業營造寬鬆環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同時國家稅務總局發出《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出口退稅貨物的條件、範圍、計稅依據、退稅率、申報時限等內容。據了解,該通知和公告是在保持我國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制度基本穩定的基礎上,針對出口企業反映較多的問題進行了調整。通知和公告從今年7月1日起實施。

  擴大退稅範圍

  根據該通知和公告,相關出口退稅政策主要有以下調整:  
 
  擴大生產企業收購貨物出口退稅的範圍,增加了視同自產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貨物。

  將部分出口貨物由徵稅調整為免稅。主要包括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稅和雖已申報退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等,此次將不予退稅,並按內銷徵稅的規定調整為免稅。

  放寬企業申報退稅的期限。原規定企業須在貨物報關出口後90天內申報退稅,否則不予退稅,現修改為當年出口的貨物須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退稅。

  簡化退稅申報程式

  調整現行憑出口合同和銷售明細賬提前申報退稅的出口貨物的範圍和生產企業的條件,修改為:貨物範圍擴大為生產週期在1年以上的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取消出口規模達到3000萬美元以上的條件限制,將企業擁有一定資產改為上年度凈資產大於同期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額之和的3倍,將從未發生過出口騙稅改為從未發生逃稅、騙稅、虛開發票和接受虛開發票行為。

  增加了出口貨物免稅管理的內容。規定免稅出口貨物,除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監管的特殊區域內的企業銷售的貨物外,其他出口貨物,出口企業應在免稅業務發生的次月填報《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報手續;免稅出口貨物,未按規定申報免稅的,要按內銷規定徵收增值稅。

  調整外貿企業申報退稅資料。現行出口退稅規定未將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作為退稅憑證,公告在現有申報資料基礎上,增加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貿企業進口的貨物,若需要出口的,可憑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申報出口退稅。

  取消了小型企業、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的審核期為12個月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人士表示,這次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是基於當前經濟形勢的發展和退稅政策存在文件調整多、規定零散、管理不便等問題,出於穩定外貿出口、減輕企業負擔、簡化退稅申報程式、便於徵納雙方系統準確了解和執行出口退稅政策的考慮作出的。(嚴麗梅)
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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