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淩晨,中國證監會發佈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5月1日起實施。這意味著,從1999年至今,經過長達10年的醞釀、準備,備受矚目的創業板,終於破繭待出。
當日,就市場關心的問題,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意義——
為自主創新和成長型創業企業提供資本市場服務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推出創業板是完善我國資本市場層次與結構、拓展資本市場深度與廣度的重要舉措,能夠為數量眾多的自主創新和成長型創業企業提供資本市場服務,同時通過資本市場的示範效應,發揮拉動民間投資、推動產業結構升級、以創業促就業的重要作用,有利於更好地發揮資本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功能,強化資本市場對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援,推動創新型國家建設。
據介紹,自2008年3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證監會積極收集、歸納和整理相關意見。根據各方意見,證監會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同時還起草和修改完善了創業板發行、上市、交易等一系列配套規則,重點強化了創業板各項風險控制措施。
條件——
具備一定盈利能力,擁有一定資產規模,主營業務突出
這位新聞發言人介紹,創業板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是落實自主創新國家戰略及支援處於成長期的創業企業的重要平臺。創業板公司應是具備一定的盈利基礎,擁有一定的資產規模,且需存續一定期限,具有較高的成長性的企業,其具體條件包括:
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項定量業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第一項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項指標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
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和存續時間。具體規定為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2000萬元,發行後股本不少於3000萬元。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於控制市場風險。
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創業企業規模小,且處於成長髮展階段,如果業務範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於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於形成核心競爭力。因此,《暫行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並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於發展主營業務。
此外,《暫行辦法》還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
審核——
專門設置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加大行業專家委員比例
據介紹,創業板充分體現市場化原則,進一步發揮仲介機構作用,加大市場約束。如強化保薦人的盡職調查和審慎推薦作用,要求保薦人出具發行人成長性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在持續督導方面,要求保薦人督促企業合規運作,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督導發行人持續履行各項承諾,並要求保薦人對發行人發佈的定期公告撰寫跟蹤報告。對於創業板公司的保薦期限,相對於主機板做了適當延長。
考慮到創業企業規模小、風險大、創新特點強,在發行審核委員會設置上,專門設置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在證監會相關職能部門初審的基礎上審核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創業板發審委人數較主機板發審委適當增加,並加大行業專家委員的比例,委員與主機板發審委委員、並購重組委委員不互相兼任。相關內容將在修訂後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中得到體現。
啟動——
相關準備工作完成後,受理企業首發申請材料
就創業板的新股發行何時正式啟動,該新聞發言人說,《暫行辦法》發佈後,證監會和交易所還將陸續頒布與《暫行辦法》相配套的規則、指引,組建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適時發佈上市規則、交易特別規定等其他相關規則,並對保薦人、律師、會計師等仲介機構進行培訓,以及通過各種方式向企業和投資者介紹創業板特點和相關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創業板投資風險。待上述工作基本完成後,證監會將根據《暫行辦法》和相關規定受理企業的首發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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