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解收入分配矛盾,必須在個人所得稅上尋求突破口。在調節現行個人所得稅稅制結構的同時,加強徵管,堵漏增收
在社會各界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強烈期待下,國家稅務總局于6月9日推出了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一系列舉措。在此之前,國務院剛剛轉發了國家發改委《關於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其中,涉及個人所得稅改革的表述頗為審慎——“研究實施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將前後兩個方面的情形聯繫起來可以看出,圍繞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調節,至少在眼下,政府部門擺出的是立足於在既有稅制框架內解決問題的姿態。
應當說,在當前的中國,人們把調節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希望寄託于個人所得稅,並非沒有道理。經過了長達30多年的市場化進程,人們已經看到,面對呈日益拉大趨勢的收入分配差距,政府掌握的調節手段仍十分有限:
在初次分配層面,政府既不能直接給非國有制企業職工漲工資,也不宜過多干預國有企業的職工工資,至多是規定最低工資水準和規範市場分配秩序。
在再分配層面,政府需要“劫富濟貧”——調節個人收入差距。但在市場經濟體制的背景下,即便做全方位、多視角的搜索,政府所能採取的調節手段只有稅收。在由18種稅所構成的中國現行稅制體系框架中,細數起來,能夠具有調節功能、充當調節手段的,也就是個人所得稅。除此之外的其他稅種,如佔比居第一位的增值稅等各種流轉稅(間接稅),起碼在稅理上它們是被歸結為累退稅的。或如佔比居第二位的企業所得稅,畢竟也是以企業而非居民個人作為納稅人的。而且,它最終也要附加於價格之轉机嫁出去。
誠然,中國也可以通過開徵新稅如以物業稅或房產稅為代表的財產稅,來實施更具基礎性的調節。但在眼下,這還只能是一種目標。在收入分配矛盾已經異常尖銳、年內必須拿出切實可行方案的今天,我們畢竟不能“畫餅充饑”,把未來可能採取但目前尚未可行的方案當作現實手段。
所以,當前改革收入分配製度必須在個人所得稅上率先出招。緩解收入分配矛盾,還要立足於在個人所得稅上尋求突破口。
對於個人所得稅,政府歷來有兩個工作思路:調整稅制和加強徵管。前者要動現行稅制結構,通過個人所得稅稅制結構的調整,來強化其收入分配的調節功能。後者則立足於在現行稅制體系的基礎上,通過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徵管和堵漏增收的行動,來提升其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
兩種選擇都有必要,也都重要,且均會取得實效。但問題的複雜之處在於,兩種操作並非處於同一層面。相對而言,稅制結構的調整是基礎性的,加強徵管則是建立在這個基礎之上的行動。若打比方,稅制結構的調整就如同毛坯房的構建,加強徵管則係毛坯房的裝修。只有毛坯房而沒有裝修,人們當然無法居住。但毛坯房的結構不好,即便花了再大的代價去搞裝修,最終獲取的結果,也肯定是有無法彌補的缺陷。
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制,要走“綜合與分類相結合”之路,這是早在“十五”計劃中就已確立並寫明的改革目標。並且,這是符合歷史規律的、不容改變的根本目標。毋庸贅言,在過去的十幾年中,主要是由於稅收徵管上難以跨越的障礙,我們並沒有在這個方向上取得多少實質進展。或許是由於看不到短期出現革命性變化的希望,每當談到個人所得稅由分類制到綜合製的改革,便總會有條件不具備的憂慮和相伴而生的躲閃之舉。
時至今日,要解決或緩解中國收入分配矛盾,個稅改革已經不容我們再拖,且無多少躲閃的餘地。因此,在抓緊出臺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的大勢下,從根本上調整現行個人所得稅稅制結構,著力於強化建立在現行分類所得稅制基礎上的稅收監管、加大對高收入者的個人所得稅徵管力度無疑是必要的。但與此同時,加強徵管的舉措,應當也必須同未來的作為改革目標的個人所得稅綜合製相對接。
若能以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為契機,謀劃一場稅收徵管上的革命性變化並由此破解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重重障礙,從而實現稅制與徵管的“雙管齊下”,那麼,我們在當前的行動中所收穫的,將是事半功倍之效。 (高培勇 作者為中國社科院財貿研究所副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