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康:結構性減稅或再有實質性突破

時間:2010-12-20 10:37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19日在“2010中國總會計師年度人物等獎項頒獎典禮暨第七屆中國企業經營與財務戰略管理高峰論壇”上透露,有關部門接下來將要進一步考慮公平稅負和結構性減稅,並認為,改革難度較大的個稅應該在“十二五”期間找到合理方案,加快推進。

  賈康同時提出,結構性減稅應該還有合理的結構性增稅作配套,其中,資源稅應在試點基礎上趁勢擴大區域和稅目覆蓋面,房地產稅改革也應于近中期爭取破 題 。 就整個財稅體制改革而言,“十二五”期間應堅持分稅制改革不動搖,以省直管縣和鄉財縣管為切入點,推進扁平化改革,構建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分稅分級財政體制。

  賈康透露,目前從財稅等有關部門得到的政策資訊都是要進一步考慮公平稅負和結構性減稅,已經實施的結構性減稅還要進一步完善。“我認為除了營業稅更多靠增值稅擴圍減少其重復徵收這樣一個不合理稅負的因素之外,主要的結構性減稅只剩下現在改革難度比較大的個人所得稅。”

  前不久結束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指出,要逐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研究推進在一些生產性服務業領域擴大增值稅徵收範圍改革試點。

  在增值稅擴圍方面,“下一階段增值稅擴圍顯然是一個重要的事項,它會使我們在結構性減稅方面又邁出一大步,減少第三產業經營主體的稅負,鼓勵產業的升級換代,鼓勵第三產業發展。”賈康分析說。不過,他提醒,地方政府現在還沒有形成完備的地方稅體系,如果沒有資源稅相對充分的發展和房地產稅的破題與確立,使其至少在發達地區較快形成一定的支撐力,那麼先行貿然實施增值稅擴圍,必定導致中央和地方財力的矛盾更難處理。為此,他建議,需要和地方稅支柱打造形成呼 應,採取“在後跟隨”的方式來推進。

  至於個人所得稅改革,賈康提出,如果能夠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改革過程中引入家庭贍養系數最好,但是管理上要嚴格要求。“應該加快資訊系統的建設,財政在這方面該花錢,花錢買機制,我們一定要最後走到可以相對而言比較有把握地掌握各個家庭具體的資訊,從而區分哪些是真實的,哪些是虛假的,合理實施調控。”基本的原則仍然是降低低端稅率,適當提高高端稅率。

  不過“結構性減稅應該還有合理的結構性增稅作為配套。”賈康說。在他看來,這個實質內容無可回避,結構性增稅要發揮稅制應有的功能,優化再分配以及調節過去沒有調節到的需要調節的行為。事實上,資源稅、房地產稅在形式上或者實質內容上都有增稅的色彩。賈康進一步提出,近期,資源稅要趁勢擴大區域覆蓋面和稅目覆蓋面;近中期要爭取解決房地產稅的框架問題。他認為,房地產調控新政雖然力度空前,但是如果沒有在不動產保有環節相關稅制改革的推進,這一輪調控和過去的調控其實沒有什麼本質的區別。房地產稅和資源稅有望構成中國地方稅體系的支柱,西部大體以資源稅為支柱,東中部大體以房地產稅為支柱。

  除了資源稅和房地產稅之外,在“十二五”期間其他稅改的順序上,賈康認為,中期應在社保稅和環境稅方面形成框架,個人所得稅要找到合理方案加快推進。中長期來看,“‘十二五’期間應該沒有可能性開徵遺產稅和增值稅,但是這個方面需在‘十二五’期間做相關研究。”

  其中,在環境稅制方面,賈康認為,“不能夠回避碳稅問題”,並提出“十二五”期間應該爭取在中國推出碳稅,“碳稅問題在企業界有很多顧慮,認為可能增加企業負擔,有人甚至認為是國外敵對勢力想用碳稅壓制中國的活力。我們不贊成把這個問題極端化。”徵收碳稅的框架應該是在掌握生產經營主體化石能源排放量的基礎上從低稅負起步,“每噸碳排放10塊錢就可以,不要一步走得很高”,同時應該配合稅制方面的減稅措施,適當調低企業所得稅的水準,這樣總體稅負不增加,又使企業在這方面得到了雙重調節,而產生所謂的“雙重紅利”。

  在財政體制改革上,賈康認為,財稅體制的改革牽一髮而動全身,今後的關鍵在於處理好漸進性改革與配套改革。1994年改革之後出現各種問題,例如縣鄉財政困難、土地財政等,都是因為分稅制沒有隨時代發展而貫徹到位所導致的問題。倒退沒有出路,只能前行,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把五個層級框架扁平化到三個層級。以省直管縣和鄉財縣管為切入點,推進扁平化改革,構建財權與事權相順應,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分稅分級財政體制。

  基本框架的設置,可以在“中央—省—市縣”三層級框架下,明確“一級政權、一級事權、一級財權、一級稅基、一級預算、一級產權、一級舉債權”的原則。拿舉債權來說,地方債已經登堂入室,以後會發展為更大規模的地方陽光融資機制,替換和置換規範程度不高的地方隱形負債。 

編輯: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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