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稅制體系中,直接稅的佔比低而間接稅佔比高,兩者間的配置極不均衡
●應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開徵物業稅並結束財產保有層面的無稅狀態,構建起適合中國國情的直接稅體系
近些年來,我國已經全面或部分完成、或有望于近期啟動改革的稅種,基本上屬於間接稅種。個人所得稅和物業稅等直接稅種的改革相對滯後。在中國的現行稅制體系中,直接稅佔比低而間接稅佔比高,兩者間的配置極不均衡。
改革開放以來的歷次稅制改革,幾乎都將逐步提高直接稅佔比、相應降低間接稅佔比,從而實現稅類或稅種配置上的大致均衡,作為一個重要議題。但時至今日,以2009年為例,在全國稅收中,包括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在內的直接稅收佔比不過28%。
而且,現行的個稅儘管以居民個人為納稅人,但由於它實行分類所得稅制且採用間接的徵管辦法——代扣代繳制,故而也只具有部分而並非完全意義上的直接稅品質。
在經歷了30多年的改革開放以及這一輪全球金融危機的洗禮之後,中國的稅收改革又到了一個重大轉折關口。在當前一系列重大經濟社會問題的挑戰下,“十二五”時期的稅收改革應當也必須立足於稅制體系總體格局的調整或重構。
在我看來,“十二五”時期稅收改革的總體目標定位應該是:構建起適合中國國情的直接稅體系,並以此為基礎,逐步增加直接稅的比重,最終實現直接稅與間接稅的均衡佈局,從而建立起一個融組織收入、調節分配和穩定經濟於一身的“功能齊全”的稅制體系。
現代稅收的功能可概括為:組織收入、調節分配和穩定經濟。稅收的基本功能當然是為政府取得收入。但在它介入GDP分配併為政府取得收入的過程中,事實上也改變著原有的GDP分配格局以及原有的國民財富分配格局。所以,稅收的另外兩個十分重要的功能,就是調節居民之間的貧富差距和熨平經濟的週期性波動。
現代稅收的上述三個功能,是分別由不同的稅種來擔負的。由諸個稅種所構成的稅制體系就像是一個交響樂隊。雖然每個稅種的共同任務都是取得收入,但相對而言,直接稅較之間接稅具有更大的調節分配和穩定經濟作用。間接稅較之直接稅,則具有更大的組織收入的作用。
我認為,當前應在兼顧其他方面改革需要的同時,以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和開徵物業稅並結束財產保有層面的無稅狀態為突破口,構建起適合中國國情的直接稅體系。以此為基礎,逐步增加直接稅在整個稅收中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