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在應對全球金融危機方面取得了舉世公認的成就。在有些人看來,這靠的就是國家的行政手段。有的政府部門運用行政手段來調控經濟,似乎也越來越得心應手。那麼,這種行政手段究竟效果好不好?中國現在是不是存在過度使用國家行政調控手段的傾向?國家調控和法治經濟又有什麼關係?如果要深化經濟體制改革,並創造條件,使政治體制改革、社會體制改革、文化體制改革與經濟體制改革一起整體推進,那麼,這些問題就必須首先思考清楚。
對行政干預的功效要辯證地看
在中國這樣一個在歷史上長期高度集權的國家,如同政治學家鄒讜教授所說,歷史上的中國政府就是“全能政府”,什麼事都管,從宏觀經濟一直管到微觀經濟,管到個人的職業選擇和家庭生活。改革開放以前,中國又是一個計劃經濟社會,政府擁有配置資源的無限權力。所以,政府部門和官員就特別容易利用手中的權力,營造尋租環境。
因此,上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越來越多的有識之士認識到加快政治改革和規範政府權力的必要性。
了解了這樣的大背景,再讓我們來觀察應對金融危機的行政干預問題。
本輪全球金融危機發生之後,由於出現了社會信用體系的斷裂,為了控制系統性風險進一步擴大,政府常常要用它的信用去補充甚至取代部分商業信用,以便保持社會的金融系統不至於全面崩潰。這本來是一種短期性做法。但是,在中國的社會條件下,就很容易把它解釋成是一種社會發展的新趨勢。於是,有些同志把前幾年有人針對所謂“華盛頓共識”提出的所謂“北京共識”提升到了“中國模式”的高度,說是以強有力的政府控制整個社會經濟體系為特徵的“中國模式”將成為世界仿傚的榜樣。
這是一種誤解。實際上,運用政府的力量穩定經濟,是世界各國在歷次危機中都採用的。中國的特點是政府介入的強度更大而已。那麼,該怎麼看政府高強度介入經濟呢?我認為,要辯證地看。從短期看,它成績很大。2009年實施了4萬億的經濟刺激計劃投資,10萬億的貸款一下就把增長速度拉起來了。但是,從長期來看,它的後續影響怎樣呢?我們知道,經濟危機期間政府採取的刺激經濟政策早晚都是要退出的,由於我們採取的是政府直接指示銀行放貸款、上項目的辦法,比某些西方國家退出的難度更大。所以,我們要兢兢業業,謙虛謹慎,如果對運用行政手段應對金融危機的成績做過分樂觀的估計,那是相當危險的。
政府應該營造穩定的宏觀經濟環境,其最主要的內容是穩定的貨幣發行和價格水準
政府權力的邊界問題往往可歸結為經濟自由和市場秩序的關係問題。在中國從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過程中,我們可以同時看到兩方面問題:一方面我們缺乏經濟自由,國家控制太多,民營經濟只有極少的自由;另一方面,中國的市場秩序並不是很理想。
想要解決這些問題,就要求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配套推進。經濟是配置稀缺資源的體系,光靠它自己不足以自行,需要其他方面制度的配合和支撐;否則,市場自由交換秩序得不到保證,就會出現混亂,權力的介入還會造成“叢林法則”支配市場,使整個經濟變成了一個尋租場。本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果交易主體自由而平等,且不存在外部性,不存在“資訊不對稱”現象,通過交易達成的價格,就能夠有效地把資源配置到應該到的地方去。但是,交換是需要秩序的,是需要透明的規則和公正執法來保障的。
我們的改革就面臨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從一個由行政權威控制的計劃經濟轉變成一個自由交換的經濟;另一方面,就是從行政命令支配的經濟,政府機關和黨政官員的自由裁量權特別大的命令經濟,轉變為一個規則透明、公正執法的法治經濟。
政府有責任提供由透明規則和公正執法構成的市場秩序,但是,有一部分官員更願意做微觀決策。這樣,就出現了腐敗問題。可以說,這是偷換了政府職能概念。在市場經濟中,政府應該提供的是公共產品,而不是其他。如果政府介入微觀經濟活動,那麼,事情就完全顛倒了。這是我們現在遇到的最大的危險。
人們常說,市場經濟離不開政府的作用。這無疑是正確的。問題是政府應當起什麼作用?政府還是應該營造穩定的宏觀經濟環境。其最主要的內容,是穩定的貨幣發行和穩定的價格水準,這個穩定價格是指穩定價格總水準(不是指個別產品的價格),但是,這裡常常發生混淆:政府不去管住貨幣發行和穩定物價總水準,而是管個別商品的價格,什麼東西一漲價,政府就加以管制。這樣,就會破壞市場通過相對價格變化有效配置資源的基本機制。
在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上,政府要有所為、有所不為
在應對全球金融危機過程中,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問題再次被提出。這不是一個新課題,但多年來進展一直不大,原因何在?這也涉及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問題,關鍵在於能否推進改革。
這裡,集中談一談技術創新問題。
競爭性的現代市場經濟體制才是技術創新基礎性的條件。在這種制度下,企業必然是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品創新的主體,小企業更是主體中的主體。在現代技術創新、現代市場活動中,不能靠政府指令以及政府的各種優惠政策,而需要市場競爭環境和盈利的激勵,使每個企業都主動根據價格信號來選擇最適當的技術,改進產品和工藝;不能由政府越過公司自身的約束去考核和評價企業的“科技含量”,也不宜根據政府的判斷和追求,對企業的創新活動方向發號施令或給予補貼。否則,既容易瞎指揮,把技術進步的方向弄錯,也容易因為技術開發過程中的巨大風險和不確定性加劇軟預算約束問題。
對於習慣於計劃經濟思維的人們來說,由政府直接組織科學技術攻關和新技術的商品化轉化,是效率最高的。這類辦法也許能夠在少數重點趕超項目上取得成就,但是,這並不是實現普遍技術進步的有效方法,也不應該作為整個國民經濟的主要技術政策措施。這套做法基於對技術進步機制的誤解,難於實現普遍的“自主創新”和“建設創新型國家”的目標。
在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上,政府要有所為、有所不為。要做到這點,首先是不違法設立行政許可和市場準入,其次是不指定技術路線。在我看來,指定技術路線和產品路線是很危險的一件事情。
在發展新興產業的過程中,政府需要對所支援產業的有效性作一些研究,而不是把錢直接給予自己“認定”的項目或企業。雖然這是目前政府各部門在執行對新技術的扶持政策時的習慣做法,但是,由於這種補貼方式難以避免隨意性,助長了不公正競爭,實際效果不一定像預期得那樣好。其結果甚至可能是抑制競爭和創新,而且容易滋生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