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化絕非單純的城市空間擴張,也不能簡單追求統計數據的城鎮化率,更為緊迫的任務是實現人口城鎮化,以存量帶動增量,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十八大報告提出,堅持走中國特色城鎮化道路,推動工業化和城鎮化良性互動、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相互協調,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這為加快城鎮化發展、提高城鎮化品質指明瞭方向。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鎮化發展取得顯著成就,同時也要清醒地看到伴隨的很多問題,並努力探尋解決機制。
推進城鎮化不等於城鎮建設
我國城鎮人口已從1978年的l.72億人增加到2011年的6.91億人,城鎮化率從l7.92%提升到51.27%。
短短30多年,我國就走過了英國200年、美國100年和日本50年的城鎮化發展階段,這一成就來之不易。
長期以來,各地都把推進城鎮化簡單地等同於城鎮建設,過分注重建成區規模擴張而忽視了人口規模的集聚。
如果在城鎮化過程中僅把農民工當作生產者而不願接受其成為市民,結果導致城鎮化滯後於工業化,人口城鎮化落後於土地城鎮化,兩億多農業轉移人口進城工作居住,卻無法真正融入城鎮生活。這些問題如處理不好,就會阻滯城鎮化進程,甚至會落入所謂的“中等收入陷阱”。
城鎮化聯結工業和農業、城市和農村,涉及到居民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的根本改變,涉及到“人、地、錢”等資源要素在農業和非農產業、城市和農村之間合理配置。
目前,我國城鎮化正面臨深入發展的歷史機遇。我們必須堅定不移地走有中國特色的新型城鎮化道路,從單純城市化轉向新型城鎮化,從土地城鎮化轉向人口城鎮化,創新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機制,努力提高城鎮化品質,從而使城鄉居民公平共用城鎮化發展的成果。
讓農業人口有序轉移
要創新農業人口有序轉移機制,努力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全覆蓋。
城鎮化絕非單純的城市空間擴張,也不能簡單追求統計數據的城鎮化率,更緊迫的任務是實現人口城鎮化,以存量帶增量,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推進戶籍和人口遷移體制改革。逐步建立城鄉一體的居住證制度,以舉家遷徙和新生代農民工為重點,以就業年限或居住年限或社保參與年限為基準,加快放開在中小城市和小城鎮落戶限制,逐步放寬大中城市和特大城市落戶限制,引導和促進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定居。
推進公共服務和社會福利體系改革。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後,逐步實現其在子女教育、文化休閒、醫療衛生、就業服務、勞動報酬、住房租購方面與城鎮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和社會福利均等化。
引導農業轉移人口不斷提高就業競爭力,真正靠產業發展和勞動致富逐步融入各類城市和小城鎮。
人口城鎮化需推進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將農村轉移人口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實現社會保險關係在不同統籌區的轉移接續和不同制度間的銜接轉換,提高統籌層次,逐步實現社會保障全覆蓋。
集約利用土地
創新農業轉移人口承包土地和宅基地流轉機制,積極破解城鄉二元結構和城鎮內部二元結構。
城鎮化建設需佔用土地空間,近年來一些地方用“攤大餅”的方式簡單化地擴大城鎮規模,大量農業轉移人口進城後宅基地常年閒置,鄉村建房,城鎮租房,城鄉建設用地規模不減反增。提高城鎮化品質,必須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優化土地利用結構。統籌開展土地綜合整治,擴大空間配置範圍,積極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實行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村人口進入城鎮定居規模掛鉤的政策,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過程中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用地需求。
打通城鄉土地轉換渠道。鼓勵農業轉移人口進城後用農村承包土地換城鎮戶口、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公共服務,用宅基地和房屋換城鎮住房。
加快徵地制度改革。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用地,逐步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式,解決好被徵地農民轉移到城鎮後的就業、住房、社會保障問題,保障被徵地農民的長遠生計。
要保證籌錢有道
創新資金多元籌措機制,儘量滿足農村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資金需要。
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資金缺口大,需要政府推動、社會參與、個人努力共同籌措資金。
完善財政保障機制。完善預算編制和管理,將農業轉移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務支出列入政府一般預算安排,儘快開徵房地產稅、資源稅、環境稅,構建地方稅體系,增加土地出讓金支出比例,持續加大財政投入力度。
應該合理界定不同層級政府的公共支出責任,調整以戶籍人口為基礎的資源分配關係。設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專項補助資金,形成地區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合理的財政轉移支付機制,減輕流入地吸納農業轉移人口的財政負擔。
拓寬市場運作、社會參與渠道。推動有條件的地方政府通過整合現有融資平臺,注入優質資產,提高融資能力。
要鼓勵符合條件的投融資平臺採取發行城市建設債券、上市融資、信託計劃等形式籌集建設資金。探索實行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制度,吸引社會資金包括民間資本和國外資本參與城鎮建設。
增加農業轉移人口進城發展的資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等是法律賦予農民的財產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剝奪。要通過健全農村財產處置市場和價格發現機制,鼓勵和支援轉移落戶到城鎮的居民退出農村宅基地和房屋交易,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其他集體經濟權益的有償流轉或讓渡,以此支付遷移和在城鎮定居的成本,政府也要給予一定的安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