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生態環境,加強資源性商品出口管理,規範出口經營秩序,現公佈《對臺港澳地區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申領補充標準及申報程式》。
本公告所稱天然砂是指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中“2505100000、2505900090”兩個稅號的商品。
本公告自2009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執行。
商務部負責對本公告的解釋。
附件:對臺港澳地區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申領補充標準及申報程式
商 務 部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對臺港澳地區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申領補充標準及申報程式
一、適用範圍
此補充標準適用於在入海口河道及港口嚴重淤積的島嶼地區進行有關疏浚作業的企業。
二、生產企業出口許可證申領補充標準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二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合法採砂證、主營砂石生產的企業。
(二)本公告發佈之日前,註冊資金在6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須在疏浚地區配備採砂、運砂等疏浚設備。
(四)須通過ISO9001系列品質體系認證,正在進行品質體系認證的企業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五)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提供所在地地市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六)前三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流通企業出口許可證申領補充標準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三年以上、從事砂石貿易的流通企業。
(二)本公告發佈之日前,註冊資金在7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須在疏浚地區配備運砂疏浚設備。
(四)須通過國家ISO9001系列品質體系認證,正在進行品質體系認證的企業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五)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提供所在地地市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費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六)前三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申報程式
(一)出口企業須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上述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對本地區申領出口許可證的企業進行初審,並於2009年4月30日前將本地區符合標準的出口企業名單、書面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附企業相關申請材料),同時抄送中國砂石協會。
(二)商務部委託中國砂石協會對申領出口許可證的企業進行復核。由中國砂石協會對經復核符合標準的企業提出意見,並於2009年5月8日前上報商務部。
(三)商務部根據中國砂石協會的復核意見,對申請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的企業進行審定。並於5月15日前公佈符合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的企業名單。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