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支援臺資企業穩步發展,擴大和深化桂臺經濟交流合作,特製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援臺資企業在廣西北部灣經濟區建設產業園
(一)支援臺商投資建設臺灣產業園。支援臺商在廣西北部灣經濟區建設臺灣(欽州)石化產業園、臺灣(南寧)輕紡產業園、臺灣(南寧)光電產業園、海峽兩岸(廣西玉林)農業合作試驗區,以及臺灣電子資訊產業園、生物制藥產業園等,推動桂臺產業合作園區化、集約化、規模化、集群化、專業化發展。臺灣產業園除享受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各項扶持政策外,還可享受自治區級工業園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相關支援政策,並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一園一策”的原則,制定配套跟進政策和相關實施辦法。
(二)臺灣產業園可由臺商自行建設和管理。臺灣產業園建設,納入所在地城鄉規劃,進行統一規劃。臺商可根據規劃設立管理機構、開發公司進行建設和管理,或與當地共同組建園區開發運營主體,共同投資、共同建設、共同受惠。
(三)加強臺灣產業園基礎設施建設。2010-2012年三年內,自治區本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重點扶持廣西北部灣經濟區臺灣產業園基礎設施建設。創新投融資機制,構建投融資平臺,多渠道籌措建設資金,加大園區基礎設施投入,完善園區供水、供電、道路、環保、通信、消防等基礎設施,推進園區資訊化建設。鼓勵臺資企業參與園區經營性基礎設施和公用工程投資開發。
(四)支援建設臺灣農民創業園。在玉林、欽州等市規劃建設臺灣農民創業園,支援臺灣農民、臺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臺資農業企業參與臺灣農民創業園建設。對來創業園從事農業合作項目的臺灣農民,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直接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對入園的臺資農業企業,在項目核準、企業立項、檢驗檢疫通關等方面簡化審批辦理手續。對創業園內的基礎設施建設給予積極財政支援。對創業園的重點農業高新技術項目予以優先立項、重點扶持。對創業園的農業合作項目提供融資支援。對創業園的用地規模和佈局,將在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統籌安排和落實,予以重點傾斜。
二、支援臺資企業參與重點產業和重大基礎設施建設
(五)鼓勵臺資企業參與重點產業建設。鼓勵臺資企業參與石化、鋼鐵、有色金屬、汽車、機械、電子、醫藥、食品、建材等重點產業,以及物流、旅遊、資訊產業等現代服務業和現代農業建設。研究出臺《廣西壯族自治區臺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對目錄內各類項目享受國家和自治區現行優惠政策。對臺商來廣西投資的重大工業項目,按“一項一策”的原則,制定配套跟進政策。
(六)鼓勵臺資企業參與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參與廣西擴大內需的基礎設施和重大工程建設。支援臺資企業直接參與港口、道路、環保等基礎設施建設。允許臺資企業參與建設經營公共碼頭設施。
(七)統籌推進臺資重大項目建設。支援投資總額1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鼓勵類臺資項目和在廣西北部灣經濟區投資總額5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鼓勵類臺資項目開展前期工作。凡前期工作深度達到入選重大項目條件的項目,優先列入自治區當年統籌推進的重大項目目錄。
三、加大對臺資企業的金融支援
(八)增加信貸投放。廣西北部灣銀行、廣西農村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機構在2010年至2014年五年內向臺資企業提供30億元人民幣的專項貸款。積極幫助臺資企業爭取國家開發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臺資企業專項貸款。對臺資重大項目爭取通過總行直貸、銀團貸款等方式,直接向總行申請單列項目資金。引導和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臺資企業的信貸投放,積極提供符合臺資企業特點的多種信貸支援,提高貸款比重,保持臺資企業貸款增幅逐年增長。支援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臺資中小企業貸款,並享受廣西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政策。在廣西投資的臺資中小企業均可享受廣西扶持中小企業的信貸優惠政策。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在廣西發起設立小額貸款公司。
(九)強化信用擔保服務。支援各類信用擔保機構為臺資企業融資提供擔保,自治區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為臺資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當年年均貸款擔保額的6%。給予擔保風險補償。支援臺資企業協會或臺資企業聯合組建互助型信用擔保機構。
(十)加強桂臺金融機構合作。支援臺灣金融機構與廣西金融機構的業務往來與交流合作。支援臺資企業協會及其會員單位與廣西金融機構在項目融資、支付結算等方面建立長期業務合作關係。
(十一)增進政銀企合作。完善政銀企會商機制,及時有效對接臺資企業的合理資金需求。加強銀行與信用評級仲介機構的合作,積極引導臺資企業參與外部信用評級,促進銀行與臺資企業資訊對接,提高臺資企業的貸款獲取能力。鼓勵銀行為信用等級高的臺資企業辦理票據貼現業務,增加臺資企業短期融資渠道。支援銀行為臺資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賬戶管理和資金結算等金融服務,提高臺資企業資金週轉速度。
四、加大對臺資企業的政策扶持
(十二)財稅扶持政策。1.自治區設立的各項財政專項資金,優先扶持臺資企業開展自主創新、結構調整、轉型升級、拓展市場、技術改造、節能減排、發展加工貿易和服務貿易等。
2.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在廣西新設立符合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的臺資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其鼓勵類項目業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50%以上的,免征兩年屬於地方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3.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在廣西新設立的石化、電子、汽車、醫藥的臺資工業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其鼓勵類項目業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50%以上的,免征五年屬於地方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4.在廣西的臺資企業研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5.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在廣西新設立符合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的臺資企業,免征五年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自用房產的房產稅。
6.臺資企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徵收。
7.臺資企業按期繳納稅款確有困難,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繳納,但延期期限不超過3個月。
(十三)減免收費。對進入臺灣產業園和自治區級工業園的臺資企業,除國家規定和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外,不再徵收任何地方性收費。經營服務性項目按最低收費標準執行。
(十四)優先保障用地用海。對臺灣產業園項目用地,優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對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技術含量高、產業帶動性強的臺資項目,在用地指標和用地手續上比照自治區統籌推進重大項目辦理。對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上、每畝投資強度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臺商投資項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由自治區統一安排,不佔各市的用地指標。對投資超過5億元人民幣的臺資用海項目,可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商定。
(十五)支援開拓東盟市場。支援在廣西設立的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利用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現行貨物貿易降稅政策、貿易便利化措施及服務貿易、投資準入政策開拓東盟市場。支援在廣西註冊並有進出口業績的臺資中小進出口企業利用各類貿易促進資金開拓東盟市場等國際市場,參加境外重點和專業展會、境外宣傳廣告、設立境外商品分銷和售後服務體系等。優先支援臺商利用欽州保稅港區、憑祥綜合保稅區、北海出口加工區和南寧保稅物流中心等海關特殊監管區投資面向東盟市場的加工業。優先支援臺資企業參加中國-東盟博覽會,展位費用給予優惠,對展品、樣品等的進口報關、保稅等給予方便。
(十六)支援拓展內銷市場。對在廣西臺資企業生產的高新技術產品、新設備等納入政府採購目錄。支援臺資企業申報和參與“家電下鄉”、“雙百市場工程”等促消費項目。支援臺商在廣西舉辦商品展、推介會等市場開拓活動。 (下轉第三版)
(上接第二版)支援臺灣企業到廣西設立分支機構和批銷中心,加強雙方在連鎖經營、特許經營、物流配送、品牌代理等商貿領域的合作。鼓勵廣西企業進口原產地是臺灣的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以及引進臺灣的先進技術。適時組織臺灣農產品採購。
(十七)水電價格優惠。對臺商投資的現代物流業重大項目,電價、水價經報批後按普通工業使用價格收取。在符合國家政策、廣西電源結構滿足相關條件的情況下,臺資企業可採用直供或自備電源方式,降低企業用電成本。
(十八)降低綜合運價。進一步規範鐵路、公路運輸、內河航運、海運、港口等交通運輸行業的價格行為,降低綜合運價,減少臺資企業運輸成本。
五、優化投資環境和提升服務水準
(十九)放寬準入條件。臺資企業母公司註冊資本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3家子公司,母子公司註冊資本總和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可成立企業集團。對從事電子、生物、高新科技以及從事服務業、農業產業化經營的臺資企業集團,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可放寬到1000萬元人民幣,母子公司註冊資本總和最低限額可放寬到2000萬元人民幣。
(二十)簡化登記手續。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建立臺資企業行政審批協調機制,優化審批流程,簡化審批環節,加快審批速度,為臺商提供“一站式”行政審批服務。放寬對臺資企業的前置審批要求,符合條件的,試行先照後證承諾登記制。允許臺灣地區投資者憑其返鄉證、入境手續等有關身份證明或投資主體資格開業證明等有效材料直接辦理登記。臺灣地區投資者以境外第三地公司名義來桂投資的,允許憑其第三地公司登記註冊部門出具的該公司屬臺商投資的證明直接辦理登記。
(二十一)提供人才支援和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充分利用廣西現有人力資源市場的條件,大力引進臺資企業發展需要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支援臺資企業與廣西高等院校、職業教育機構和各類技工院校進行合作,簽訂人才定向培養協議。臺資企業招用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按規定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鼓勵臺資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對企業吸納進城求職農村勞動者就業,並由企業組織到定點培訓機構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的,按規定給予一定的職業培訓補貼。加強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培訓、諮詢服務,規範企業用工制度,滿足臺資企業用工,創建和諧勞動關係。
(二十二)建立聯繫機制和加強政策輔導。完善各級政府領導與臺資企業聯繫制度,健全臺協會會長座談會制度,定期走訪台資企業,及時解決臺資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問題和困難。加強各項惠臺政策措施宣傳和輔導,指導臺資企業用好用活優惠政策。
(二十三)做好臺商權益保障工作。加大《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執法檢查力度。建立完善臺商權益保障聯席會議機制,有效解決重大、複雜的臺商權益糾紛,切實維護臺商合法權益。組織智慧財產權專業人員,為臺資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知識培訓、智慧財產權事務援助等服務。加強臺資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二十四)為臺商提供生活便利。對臺灣投資者、臺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的隨從家屬需就業的,由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提供公共就業服務,優先推薦其就業。隨從子女需入學的,按照當地居民待遇,屬於義務教育階段的由所在地教育部門負責安排就近入學,屬於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在臺資企業較為集中的地區,由當地醫療機構為臺商提供優先、優質服務,積極為臺灣同胞在廣西就醫後回臺灣報銷醫療費用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