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上半年煤炭經濟運作調研報告

時間:2007-10-31 10:46   來源:國際能源網
 
   (五)煤炭成本增長過快,企業盈利能力下降

    1、政策性成本增支因素大幅度增加。近年來,隨著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涉及煤炭產業的相關政策和措施,煤炭成本大幅度增加。煤炭企業在原來傳統的成本項目外,又增加了資源費(礦業權價款、資源補償費、土地使用費)、環境費(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恢復徵收煤炭企業塌陷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提高安全費、提高工人入井津貼標準、取消煤炭出口退稅和提高煤炭出口關稅等。據山東省按已出臺的各項政策要求測算,省屬煤炭企業平均煤炭成本增加80元/噸。

    根據對山西省政策措施試點工作的調研情況分析,山西省徵收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以來,省屬五大煤業集團預計全年需繳納31.2億元。按照《山西省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措施試點工作的總體方案》,徵收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同步啟動國有重點煤炭企業主輔分離和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但由於缺乏具體的基金使用和監管辦法,以及煤礦主輔分離、分離辦社會職能的具體實施辦法,應返還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的基金不能及時返還,從而增加了企業負擔,致使企業成本大幅度上升,經濟效益下降。

    2、地方性政策頻繁出臺造成企業增支、減收因素增多。

    一是一些大型國有煤炭企業後備資源大量重新分割拍賣,使國有煤炭企業不得不付出很高的代價從民營企業、個體或其他投資者手中購買資源,維持煤礦接續發展。

    二是一些不在試點範圍內的省區開始徵收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和環境治理保證金。

    三是部分地方政府徵收出省煤價格調整基金。

    四是地方性行政收費項目繁多。有的地方政府部門巧立名目自定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同一類性質多個項目收費,項目多、標準高,煤炭企業難以承受。

    (六)制度和機制不完善,煤炭成本完整化改革受到制約

    1、企業棚戶區改造、礦區環境治理、採煤沉陷區治理等沒有資金來源。隨著煤炭企業效益好轉,大型煤炭企業,尤其是原國有煤炭企業,開始注重礦區的可持續發展和和諧發展,著手對採煤沉陷區、礦區環境進行治理,並加大了礦區棚戶區改造力度。但由於在煤炭成本項目中,採煤沉陷區治理與壓煤村莊搬遷等費用規定過死,資金嚴重不足。而對棚戶區改造費用在成本中沒有列支項目,影響了企業投入的積極性。目前,大部分企業將棚戶區改造與礦區環境治理費用進行挂賬處理,也給企業帶來經營風險。而對於煤炭上市公司,很難處理。一些地區稅收正關部門以沒有明確規定為由,不允許企業稅前列支安全費用、環境治理資金以及棚戶區改造支出等,影響企業積極性。

    2、項目多頭審批,程式複雜。由於煤炭行業管理缺乏統一協調部門,煤礦建設項目審批與煤炭資源整合項目核準過程中手續繁雜。一是項目審批過程中,各部門在審批順序上互相推逶,拖延時間。二是審批的部門多,審批時間長。據部分煤炭企業反映,他們為辦理資源整合項目,各種審批手續,從縣級、地市級、自治區級直到國家有關部門總共需要“蓋68個章”。企業設專人專門負責辦理各項手續,長期負責辦理各種證照。三是證照時效不統一。造成煤炭企業長期辦證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各種證照的時效不一致,一個部門負責的證照辦下來,另外一個部門負責的證照就到期了,又要從頭跑起,給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帶來了許多障礙。

    (七)歷史遺留問題多,一些國家已經明確解決的問題,至今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1、資源類稅費項目多,稅、費重復徵收,稅費負擔沉重。目前,從行業整體分析,涉及煤炭成本的稅費項目主要有8種,稅費總額約佔煤炭銷售收入總額的35%以上。①煤炭資源稅,徵收額平均佔煤炭銷售收入的1%∼1.5%。②煤炭資源補償費,目前按銷售收入的1%徵收。③山西省徵收的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徵收額佔銷售收入的4∼5%。④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佔銷售收入的3%左右。⑤煤礦轉產發展資金,佔銷售收入的1.5%左右。⑥企業支付的採礦權價款,佔銷售收入的2∼2.5%。⑦部分產煤省(區)徵收出省煤價格調整基金,佔銷售收入的10%以上。⑧徵收鐵路建設基金,佔銷售收入的5%以上。以上涉及煤炭資源類的稅費項目,佔煤炭銷售收入的比重,累計達到27.5%∼29.5%。

    2、煤炭增值稅重。煤炭稅費體制改革以來,煤炭增值稅一直高於全國工業平均水準。據統計分析,2006年,規模以上煤炭企業增值稅綜合稅率為8.15%,比1993年增長了4.8個百分點,較全國工業領域企業增值稅平均水準高出一倍。當年煤炭行業增值稅總額較稅制改革前多交增值稅340多億元。

    綜合考慮煤炭資源類稅費項目與煤炭企業增值稅,煤炭企業所承擔的稅費項目總額佔全部銷售收入的35.65∼37.65%。

    3、計劃經濟時期形成鐵路建設基金擠佔了煤炭行業的利潤空間。目前,在計劃經濟模式下形成的鐵路建設基金已經成為煤炭企業的剛性支出,加重了煤炭企業負擔。據統計測算,1995年∼2006年,煤炭企業累計支付鐵路建設基金1700多億元,2006年交納的鐵路建設基金達220億元,佔全國規模以上煤炭企業利潤總額的32.8%。目前,煤炭鐵路運輸量佔全國貨物運輸總量的45%以上,煤炭行業承擔了全國鐵路建設基金的一半左右。在鐵路建設投資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多元化的鐵路投資機制已經形成的條件下,繼續徵收煤炭鐵路建設基金,用行業壟斷的手段擠壓煤炭利潤,加重了煤炭企業負擔。

    4、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進展緩慢。一是由於一些地方政府財政能力不足,接受企業辦社會職能不積極。一方面,地方政府有意拖延移交時間。如,山東省政府于2005年初就出臺了分離企業辦社會的相關辦法,根據要求,2007年完成分離移交工作,但由於地方政府不積極,真正移交工作進展緩慢,多數企業的移交工作沒有實質性進展。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有選擇地接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企業辦社會職能應成建制向當地政策移交,而實際移交過程中,當地政府選擇性的接收,部分企業辦社會職能與機構不能移交,仍由企業負責管理。二是企業辦社會的人員、資產等移交地方,但企業仍然承擔費用。目前,大部分地方政府在接收企業辦社會職能中,制定所謂的過渡性政策,過渡期內,企業仍然承擔原來辦社會的所有費用。據統計,2006年山西省5戶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目前共有企業辦社會機構485個,其中:學校174所,公安46個,醫院57個,消防8個,社保24個,社區29個,供水、電、暖148個。從業人員57793人。每年需要承擔企業辦社會職能的運作費用達31.72億元。
 
編輯:胡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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