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豫期為簽收保單之日起10日內,但中國人壽內蒙古分公司的工作人員在猶豫期過後的第四天才回訪,為此,中國人壽內蒙古分公司被內蒙古保監局罰款1萬元。
據悉,2012年7月11日至7月12日,內蒙古保監局對中國人壽內蒙古分公司進行了信訪投訴專項核查,調查中發現該公司存在分紅保險回訪不符合規定的行為。呼和浩特市客戶鮑彩霞保單的猶豫期應為2010年12月26日-2011年1月4日,而該公司回訪成功日期為2011年1月8日,超過猶豫期回訪4天。違反了《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
中國人壽內蒙古分公司申辯,對客戶超出猶豫期回訪為系統原因。內蒙古保監局認為系統原因不能作為減免處罰的理由,且該公司因同類問題被多次投訴,並整改不力。申辯理由不予採信。根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該公司處以警告並罰款1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