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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研究專家談我國全面取消農業稅

  時間:2012-06-28 10:15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程國強

  宋洪遠

  黨國英

  從西元前594年春秋時期魯國實施“初稅畝”,到2006年我國全面廢止《農業稅條例》,在我國歷史上曾經實行了2600年的“皇糧國稅”從此退出歷史舞臺。我國全面廢除農業稅有何背景和原因?從試點到全面取消過程中存在哪些曲折和難點?對我國農業的長遠發展又有著怎樣深遠的意義?就這些問題,本報記者採訪了有關專家。

  搭車收費加重農民負擔

  問:取消農業稅可以說是減輕農民負擔的一項重大改革,出臺這項政策的主要原因是什麼?有何歷史背景?

  宋洪遠: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農村經濟社會事業的發展,基層財力的支出缺口不斷增大,各種收費不規範的問題日益突出,農民負擔日趨加重。一方面,農村亂集資、亂攤派、亂罰款的“三亂”現象普遍存在且問題突出,中小學學生就學、農民建房、農民結婚登記時的搭車收費比較嚴重,向農民集資修建道路、興修水利、辦電等比較普遍,一些地方平攤農業特產稅、屠宰稅等問題嚴重,不切實際的評比活動屢禁不止,農民稱之為“頭稅輕,二稅重,三稅是個無底洞”;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為了多提留村提留和鄉統籌費,在農民純收入統計上弄虛作假,虛增收入,變相加重了農民負擔。

  程國強:事實上,農民增收出現困難是農業稅費改革出臺的一個重要歷史背景。從1997年到2003年的7年中,農民每人平均純收入平均每年只增長了4%,只相當於同期城市居民收入增幅的一半左右。從收入增長的絕對額來看,農民收入7年只增加了532 元,僅相當於城鎮居民一年增加的收入。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拉大,由上世紀80年代中期的1.8:1,1997年的2.5:1,擴大到2003年的3.3:1。可見,農民增收困難已經成為當時農業和農村發展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

  黨國英:從歷史的角度看,農業稅實際上是國家在經濟上對農民實行特殊強制的一個表現。在經濟還很不發達的時候,依靠市場交換方式,國家的非農部門的生存和發展不能得到足夠的糧食,不得不對農民實行強制,向農民徵收糧食。當經濟發展到一定水準以後,對農民的強制在經濟上是低效的,地方政府搭車收費,使得農民交納的稅費總額超過中央政府規定的標準,在政治上顯得非常被動。而且,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國家的財政基礎越來越不依靠農業稅,農業稅的徵收成本過於高昂,以及其他種種弊端,使取消農業稅成為必然。

  5年改革目標3年實現

  問:我國實施農業稅費改革主要的難點有哪些?改革過程中又產生了哪些新的問題?

  宋洪遠:農業稅費改革的核心實際是兩頭改,一頭改“三亂”,一頭改鄉鎮機構。要實現全面取消農業稅,首先就要去除農村的亂攤派、亂集資、亂收費問題,這是擺在農業稅費改革前面的第一個障礙,農民把這種不合法的幹部下鄉收費現象比喻為“狗跑熟了,人跑生了”。正是由於農民願望強烈,取消農業稅費的改革在農村推進頗為順利,原本計劃5年完全取消農業稅費的目標,在短短3年內就得以實施完畢。改革本身並不只是免征農業稅那麼簡單,更是一個有許多配套措施的系統工程,由此帶來鄉鎮機構改革、農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縣鄉財政體制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真正做到村財鄉管、鄉財縣管、縣財省管的局面。

  黨國英:實行農業稅費改革後,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我國縣鄉財政困難進一步加劇,老賬歸還希望渺茫,新的赤字還在發生。一些地區鄉級幹部的工資常常難以保障,影響到鄉村政治穩定。但我們更應看到,如果允許農業稅這個稅種存在下去,所引起的問題將會更大。

  程國強:儘管農業稅費改革是歷史發展的趨勢,但農業稅曾經是國家財政支援工業化建設資金的重要來源。尤其是在我國工業化起步階段,政府主要通過行政手段配置資源,直接或間接地從農業部門抽取資源,為我國的工業化提供積累。可見,這一改革具有聯動效應,需要統籌謀劃。據有關專家測算,從1952年—1990年間,我國農業部門為工業化建設提供凈資金貢獻達9530億元。

  為全國農民減負超過千億

  問:從2006年我國全面取消農業稅到現在已經有6年時間了,改革的效果如何?對現實及未來的意義何在?

  宋洪遠:農村稅費改革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繼農村土地改革、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後的又一重大改革。這項改革依法調整和規範國家、集體和農民的利益關係,將農村的分配製度進一步納入法治軌道,大幅度減輕了農民的負擔,2006年取消農業稅後,與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全國農民減負1045億元,每人平均減負120元左右。通過配套推進鄉鎮機構、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和縣鄉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從根本上消除了農民負擔反彈的隱患。此外,農村改革從調整生產關係到改革上層建築,幹群關係明顯改善,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

  黨國英:停止徵收農業稅至少有兩重意義。第一,政府要向農業和農民在一些領域提供無償的公共服務。稅收是國家公器,特別是現代國家的公器。對低收入人群實行免稅,甚至實行負稅,體現稅收對國民收入再分配職能。第二,停止徵收農業稅還意味著停止國家與農民之間的掠奪式交易。圍繞農業稅而發生的各種搭車收費,具有掠奪的性質,因為相關收費機構並沒有向農業和農民提供公共服務。

  程國強:上世紀90年代,我國農業政策逐步由索取向支援補貼轉型過渡,對農業的取予漸趨平衡。全面取消農業稅,探索實施農產品價格支援措施和直接補貼政策等,則意味著中國已經初步建立農業補貼制度的基本框架。從長期趨勢看,隨著國家財力的不斷提升,農業補貼的能力不斷增強,不斷加大對農業的補貼支援力度,是今後我國工業化進程中的必然政策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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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稅費改革大事記

  ●1958年6月3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6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

  ●2000年,安徽省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

  ●2002年,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擴大到河北等16個省。

  ●2003年,全國開展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

  ●2004年,農業稅稅率降低1個百分點,取消除煙草外的農業特產稅,在吉林、黑龍江兩省進行全部免征農業稅試點。

  ●2005年,在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進行免征農業稅試點,在其他地區進一步降低農業稅稅率,在牧區開展取消牧業稅試點,當年已有28個省全部免征農業稅。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經表決決定,《農業稅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廢止。

 
編輯: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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