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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第37號

  時間:2007-08-09 15:40    來源:     
 
 
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第37號(關於對原產于臺灣地區的15種進口鮮水果實施零關稅)
2005-10-10
 
【法規類型】 海關規範性文件 【內容類別】 關稅徵收管理類
【文  號】 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第37號 【發文機關】 海關總署
【發佈日期】 2005-7-29 【生效日期】 2005-8-1
【效  力】 [有效]
【效力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

2005年 第37號

經國務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對原產于臺灣地區的15種進口鮮水果實施零關稅。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施零關稅的臺灣地區水果共計15種,均為鮮(包括冷藏)水果(詳見附件1)。

  二、海關憑經海關總署認可的臺灣地區簽發水果產地證明文件的有關機構和民間組織(詳見附件2)于2005年8月1日後簽發的、能夠證明水果原產于臺灣地區的產地證明文件,辦理享受零關稅水果的徵稅驗放手續。原產于臺灣地區水果的原產地標準為在臺灣地區完全獲得,即在臺灣地區收穫、採摘或採集。

  三、享受零關稅的臺灣地區水果,應符合如下運輸要求:

  (一)直接從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運輸到大陸關境口岸。

  (二)經過香港、澳門或日本石垣島轉運到大陸關境口岸。

  經過上述地點轉運到大陸關境口岸的,在進口申報時須向海關提交在臺灣地區簽發的,並以臺灣地區為啟運地的運輸單證。

  四、企業申報進口享受零關稅的臺灣地區水果時,報關單“隨附單據”欄“優惠貿易協定代碼”填報“06”,其他具體填制要求,仍按海關總署2004年第34號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大陸對原產于臺灣地區的進口鮮水果實施零關稅的產品清單

     2. 海關總署認可的臺灣地區簽發水果產地證明文件的有關機構和民間組織(第一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大陸對原產于臺灣地區的進口鮮水果實施零關稅的產品清單

序號 稅則號列 貨品名稱 最惠國稅率(%) 對臺灣地區的稅率(%)
1 08011990 鮮椰子 12 0
2 08029010 鮮檳榔 10 0
3 08043000 鮮鳳梨 12 0
4 08045010 鮮番石榴 15 0
5 08045020 鮮芒果 15 0
6 08054000 鮮柚 12 0
7 08072000 木瓜 25 0
8 08093000 10 0
9 08094000 10 0
10 08109050 番荔枝 20 0
11 08109060 楊桃 20 0
12 08109070 蓮霧 20 0
13 08109090 20 0
14 08109090 柿子 20 0
15 08109090 枇杷 20 0

附件2

海關總署認可的臺灣地區簽發水果產地證明文件的有關機構和民間組織(第一批)

  1.臺灣省商業會

  2.臺北市商業會

  3.臺北縣商業會

  4.臺中市商業會

  5.臺中縣商業會

  6.彰化縣商業會

  7.臺南市商業會

  8.高雄市商業會

  9.高雄縣商業會

  10.屏東縣商業會

  11.金門縣商業會

 
編輯: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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