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日前發出通知,從2010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從960元調整為112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8元調整為9元。
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市各類用人單位。對於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的月工資不能低於月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中班、夜班、高溫、低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等不作為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對於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能低於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個人和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最低工資制度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黨和政府對此高度重視。為保障低收入職工基本生活,本市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資制度以來,除2009年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未作調整外,每年都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今年是第17次調整。
根據國家《最低工資規定》,在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時,主要考慮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準等因素,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在方案擬訂過程中,有關方面充分聽取了企業和勞動者等方方面面的意見,既關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也考慮企業的經營狀況和承受能力,力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科學、合理。考慮到2009年本市最低工資未作調整等實際情況,今年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幅度相對較大。
各類用人單位要強化法律意識,認真執行最低工資的有關規定,要積極建立和完善工資集體協商機制,通過與職工開展民主協商,結合本企業的生產經營、經濟效益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職工工資水準及工資增長幅度,使廣大職工分享企業發展成果,與企業同舟共濟,共同構建和諧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