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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生效

  時間:2010-04-02 10: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社福州4月1日電 (記者 張彩林)《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3月下旬已經生效,記者1日從福建省外經貿廳獲悉,欲赴臺船工作的大陸人員須持有《漁業船員專業培訓合格證》、《對臺勞務人員登輪作業證》等證件。若發生勞務糾紛則依照相關勞務合同協商解決,也可向海峽兩岸漁工勞務合作協調委員會投訴中心反映。

  目前,經大陸業務主管部門核準開展對臺近海漁船船員勞務合作的企業共7家,開展對臺遠洋漁船船員勞務合作的公司共11家。包括浙江省溫州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福建省中國福州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中國河南國際合作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省外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大陸經營公司只能在所在省招收赴臺漁船船員。

  據介紹,大陸船員若要赴臺船工作,首先必須取得作為漁船船員的資質證明,即《漁業船員專業培訓合格證》;還必須到縣級以上醫院進行健康檢查,體檢合格者方可赴臺船工作。

  同時,赴臺船工作必須辦理《對臺勞務人員登輪作業證》,經營公司應協助辦理。辦理《對臺勞務人員登輪作業證》時,必須提供《漁業船員專業培訓合格證》、《外派勞務人員培訓合格證》和《出海漁民證》。此外,還必須與經營公司簽訂外派勞務合同,與臺灣船主簽訂《勞務合同》,以保護船員合法權益。

  大陸船員在臺灣漁船工作,船員如果與船主發生勞務糾紛,首先根據《勞務合同》與船主協商解決,無法解決的,可向船員派出公司尋求幫助。重大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可向海峽兩岸漁工勞務合作協調委員會投訴中心反映;如果船員與派出公司發生糾紛,首先要根據《外派勞務合同》與派出公司協商解決,無法解決的,可向公司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反映問題,也可以向海峽兩岸漁工勞務合作協調委員會投訴中心反映。

  2009年12月22日,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和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臺中舉行“兩會”第四次會談,簽署了《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該協議在簽署後90天內生效。該協議將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納入到兩岸主管部門的統一監管,對保護漁船船員和船主的權益,深化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和人員交流,具有重要意義。(完)

 
編輯: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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