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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胞在閩投資享受居民待遇

  時間:2010-12-02 10:01    來源:福建日報     
 
 

  29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高票通過了修訂後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將於明年元旦起施行。

  原實施辦法于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是全國最早的臺胞投資保護法規,在保護和鼓勵臺灣同胞投資、促進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增進閩臺交流合作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省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兩岸形勢的變化,臺胞在閩投資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因此省人大常委會適時進行修訂。

  臺胞投資享受居民待遇

  實施辦法明確規定:“臺灣同胞來閩投資的,與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並享有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具體在四方面作了細化規定:

  在社會保險方面,臺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可以參加單位所在地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並享受社會保險的相關待遇。

  在子女就學方面,臺灣同胞投資者個人的子女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的子女在本省就學的,享受與當地學生同等的待遇,並可給予適當的照顧。

  在機動車駕照方面,臺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及其隨行家屬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及其隨行家屬,可以憑在臺灣地區取得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本省同類型機動車駕駛證。

  在資格證書方面,臺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可以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參加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或者考試,取得相關資格證書。臺灣地區相關資格證書經本省有關部門依法確認的,可以在本省適用。

  新增三種投資形式

  臺胞投資保護法規定了臺胞投資可以採取合資、合作、獨資三種形式。實踐中個體工商戶和合夥企業等投資形式已經存在,需要在立法上予以確認。因此,實施辦法在原有的投資形式上新增了“設立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三種形式。

  此外,由於各種原因,現實中存在不少臺灣同胞隱名投資大陸的情況,並時常引起糾紛。我國現行立法對隱名投資問題尚未做出明確規定,為促進臺商隱名投資問題的解決,維護臺灣同胞的合法權益,並與國家有關部委的規定相銜接,實施辦法規定,臺灣同胞以他人名義來閩投資的,應當與名義投資人訂立書面協議;臺灣同胞與他人約定本人作為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的實際投資者、對方作為名義股東,臺灣同胞請求確認或者變更其股東身份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審批、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省臺辦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規定,既是為了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也是為了更好地規範以後的隱名投資形式。

  非國家禁止項目都可投資

  據介紹,隨著兩岸關係的不斷發展,臺灣同胞在大陸的投資領域越來越廣。我省作為對臺交流交往先行先試的區域,原則上除國家禁止和涉及國家安全的項目之外,在立法上都應當允許臺商投資,同時也要明確本省鼓勵投資的行業,以引導我省產業結構調整和實現閩臺產業對接。為此,根據國務院《關於支援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干意見》的相關內容,實施辦法作了總體性的規定:“臺灣同胞可以投資國家禁止之外的各類行業項目”。

  實施辦法也鼓勵臺胞投資特殊的區域和特定的領域,規定:鼓勵臺灣同胞投資者依法在本省設立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或者參股本省金融機構,推動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擔保公司,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徵收需提前一年告知

  實施辦法進一步完善了徵收制度,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徵收,應當嚴格限定於社會公共利益。實施辦法規定:“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須進行徵收的,應當提前一年告知,並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批准。”

  省臺辦有關負責人表示,徵收提前一年告知,這一規定屬於全國首創,上位法和其他兄弟省市立法都沒有涉及。臺胞在閩投資初期,其企業、廠房多在城郊,隨著城市的發展和擴大,這些企業和廠房很可能面臨搬遷的問題。為了給臺胞企業充分的時間搬遷,並不影響其生產,因此設定了這一條款。下一步省政府將儘快明確審批的主管部門,使條款更具可操作性。(記者 鄭昭)

 
編輯: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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