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成立業主大會,物業費先由開發商先行墊付,如果業主委員會一直不成立的話,是不是物業費一直由開發商來墊付?市住建委有關負責人做客“城市零距離”欄目時,對市民提出的《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中的部分問題作出了解答。
住建委物業處的于良處長對市民解釋說,範本上規定的是建設單位承擔前期物業服務的責任。因為這個《辦法》設定了前期物業責任的一個分界點,是對共有部分的交接查驗,所以前面的責任是開發商應該承擔的,後面的責任應該是業主承擔的。業主有義務去積極成立業主大會,確定物業的管理方式,並且與開發商進行查驗交接。如果由於業主的原因,超越了一個合理期限,開發商就可以去收費,但是這個費用測定應該是通過抽檢第三方機構進行一個評估、測算,來進行收費,目前他們正在制定一個相應的配套措施。
交接查驗時業主可以自己去組織交接,也可以委託物業企業去進行。當業主對開發商選聘的物業企業不信任,而業主又不具備專業能力時,開發商和業主可以共同委託中立第三方的評估監理機構進行查驗交接。評估監理機構可以接受業主、業主大會、開發商、物業服務企業和有關部門的委託,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開展工作。由於第三方機構更多的是依靠專家,所以市住建委開始對專家庫進行管理,專家對第三方機構負責,第三方機構對委託人負責,無論是專家,還是第三方機構,如果違規的話政府將嚴格處理。作為獨立的、第三方社會仲介組織形式,市住建委正在培育階段。
有市民提出,前期物業的服務企業一般都是開發商來確定的,後期業主是否可以更換?于良表示,當然可以。到了正常的物業後期管理階段,只要業主確定自己的需求,想要什麼樣的服務,然後根據這種需求可以去選聘,決定自己自行管理,還是選聘物業企業來管理。
據悉,下一步,市住建委還將會同有關部門,繼續修改和完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和運作的指導規則,以及對業主大會的成立運作提供服務和指導的後期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