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打四黑除四害”專項行動領導小組通報,本市提高了舉報食品安全案件的獎勵額度,最高獎金提高到了30萬元。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近日修訂並實施了《北京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獎勵辦法(修訂稿)》。
《辦法》擴大了受理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範圍:新聞媒體及媒體工作者在公開披露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前,主動與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或其他有關部門協作,提供案件線索或者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對於案件已受理,違法事實確實存在,因其他原因無法作出處罰決定的,但案件調查處理部門確已制止違法行為或清除違法行為場所的,相關部門在對所做出的行政行為及效果做出書面說明後,可適用本辦法進行獎勵。
《辦法》提高了舉報獎勵幅度,各層級獎勵額度基本翻倍。《辦法》規定,給予舉報人的獎勵金額,可以根據舉報案件的貨值金額、舉報等級及舉報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效果,按照貨值金額的5%、3%、1%計算。貨值金額按照貨品售價進行計算,沒有售價的按照市場上同類合格商品的平均價格計算:貨值金額100萬元以上的違法案件,最高獎不超過10萬元;貨值金額50萬元以上不足100萬元的違法案件,最高獎不超過5萬元;貨值金額10萬元以上不足50萬元的違法案件,最高獎不超過3萬元;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違法案件,最高獎不超過1萬元;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或者貨值金額無法計算的,根據提供線索的價值,給予300元至1000元的獎勵。
《辦法》特別規定,有關部門根據舉報線索,查處重、特大食品安全案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可以給予舉報人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對於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的人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內部或者食品業內舉報人員,適當提高獎勵額度。
《辦法》進一步簡化了舉報獎勵資金的申領程式;案件調查處理部門應當自作出案件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准予以認定,提出獎勵意見,向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申報。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應在7日內予以審定並回復。
對案情重大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或者案件已移送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已正式受理的,案件調查處理部門應當自案件調查終結之日起30日內或者移送之日起10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准予以認定。(記者 侯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