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社”報道,臺“財政部”臺北市稅務局表示,上餐館用餐消費,額外給付的小費、服務費及開瓶費等,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營業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否則除補稅外,還處1到10倍罰款。
臺北市稅務局說,消費者到餐館用餐,餐飲業者于餐費外加收服務費、開瓶費等,應于收費時開立統一發票。
稅務局表示,如果業者收款時隱匿這些費用短開統一發票,一經稽徵機關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除應補繳稅款外,並應按所漏稅額處 1倍至10倍罰款,1年內如經查獲3次,依法停止營業。
此外,臺北市稅務局呼籲,消費者購物消費取得統一發票時,應注意業者開立發票金額與消費金額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或業者不願意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可檢附具體事證向稅務局提出檢舉,同時提醒營業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