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代表審議新的民法總則草案。
對老百姓來講,民法典就是現實生活權利的宣言書。這次民法總則草案沿用原民法通則的做法,設專章規定民事權利的種類和內容,包括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智慧財產權,以及網路虛擬財產、數據資訊等新型民事權利等。與此同時,歷經三審的民法總則草案,總體上愈發顯現“權利法”的色彩,呈現出創新與亮色。
草案對特殊民事主體的權利保護增加了新規定。原民法通則沒有設定保護胎兒利益的規則,此次草案規定胎兒享有民事權可繼承遺產,即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再如,在民法通則中,智力障礙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監護一直是空白點。此次草案為失能老人等建立協商監護制度,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承擔監護責任。
當今社會已步入資訊和大數據時代,個人資訊安全已經成為公民享有的重要權利,甚至與其他權利密切相關,將個人資訊保護寫入民法總則,對於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擾,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具有現實意義。所以,草案明確提出“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確保依法取得的個人資訊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資訊。”
多年來實踐證明,民事權利保護還與國家徵收徵用制度相關。去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又發佈了《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提出,要完善財產徵收徵用制度。此次草案明確,“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這既是落實中央關於保護產權的意見,也體現了保護人民權利的思想。
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鼓勵見義勇為、自願救助等好人好事,民法總則草案還新增了“自願緊急救助免責”制度。即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實施救助的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不過,實施救助的人存在重大過錯,造成了重大損失的,要承擔適當責任。
在此次草案中,訴訟時效制度也迎來了新的突破。現行法律規定,一般時效期間為二年,例如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應在兩年內提起訴訟。但社會生活已發生深刻變化,交易方式與類型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係日趨複雜,要求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期間有必要適當延長。所以,草案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另外,考慮到受中國社會傳統觀念影響,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家長往往不敢、不願尋求法律保護,此次草案對於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作了特別規定,即“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當然,權利的行使也有邊界,在此次草案中,環境資源保護成為公民行使民事權利的一個“硬約束”。資源和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我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每人平均資源佔有量相對較少,生態環境形勢嚴峻。為此,草案規定,“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應當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弘揚中華優秀文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作者係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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