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紅船精神”為引領推進基層治理現代化
原標題:以“紅船精神”為引領推進基層治理現代化
【紅船聽濤】
“紅船精神”是中國革命精神之源,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不竭精神動力。基層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基石,基層治理現代化程度直接影響國家治理現代化水準。推進基層治理現代化是一項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系統工程,需要我們以“紅船精神”為引領,從中汲取創新、奮鬥和奉獻的力量,敢於突破自我,勇於攻堅克難,忠誠為民服務,為新時代基層治理現代化的偉大實踐注入強大動力。
堅持黨建統領,以首創精神開創基層治理新格局
“紅船精神”展現了勇立時代潮頭、敢於爭創一流的銳氣、魄力和面對世界發展潮流展現出的前所未有的勇於擔當和變革創新精神。當前,在基層自治工作中,碰到諸多體制機制問題,都亟需認真加以研究解決。推進基層治理現代化,必須堅持始終把改革創新精神貫徹到治國理政各個環節,打破思維定式,突破體制慣性,不斷推進基層治理實踐創新和理論創新,確保在思想觀念、制度體系等方面走在時代前列。
推進基層黨建創新。實現基層治理現代化,黨建是關鍵。推進基層治理現代化,就必須適應基層治理的新變化新要求,切實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增強基層黨組織的核心作用,通過黨組織對社會組織的政治引領,構建服務基層治理的溝通和協調機制。改進工作機制,對社會組織進行統領整合,實現基層黨組織、基層社會管理和基層公共服務的精準化。
推進基層治理理念創新。長期以來,基層治理對行政手段依賴較多,調動社會力量參與不夠。推進基層治理理念創新,基層政府要變“管理”為“治理”,著力激發社會活力,充分利用現代資訊技術手段,提高基層治理科學化水準,使政府從基層治理的單一主體轉變為主導力量和兜底保障,構建共建共治共用的基層治理格局。
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創新。新形勢下,基層治理面臨著新矛盾和新問題。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創新,必須在黨的領導下構建新型基層治理體系,實現頂層設計與基層探索良性互動。按照現代化治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一套適合基層治理現代化需要的制度體系,推動基層治理從傳統管理向現代治理轉變;總結各地群眾實踐中的好經驗好做法,根據區域特點、經濟發展水準、人口分佈等因素,積極探索基層治理體系的實現形式。
堅定理想信念,以奮鬥精神抓實基層治理改革新舉措
“紅船精神”凸顯了黨始終站在歷史和時代發展前列,為了實現共產主義理想不斷實踐、不斷奮鬥、腳踏實地的實幹精神。隨著各地基層治理改革進入深水區,一些體制機制弊端逐漸顯現。推進基層治理現代化,必須不斷探索和解決基層治理中出現的新矛盾、新問題,勇於動真碰硬,敢於亮劍出招,以抓鐵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風推動各項工作的落實。
堅定不移推動政府職能轉變。轉變政府職能是實現基層治理現代化的關鍵環節。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切實有效推進各級政府特別是基層政府權力清單制度,明晰政府和市場社會的邊界,推動基層政府職能轉變落到實處,把主要精力放在群眾自治、為群眾服務上,為基層社會自治創新創造更廣闊的空間,實現基層政府治理與基層社會自治的良性互動。
堅持不懈抓好優化資源配置。要盡可能把資源、服務、管理放到基層,使基層有職有權有物,更好為群眾提供精準有效的服務和管理。加大向基層傾斜人財物等各類資源的投入力度,實行扁平化和網格化管理,為基層開展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保證基層事情基層辦、基層權力給基層、基層事情有人辦。同時,調動和整合城鄉社區內部各種治理資源,打通基層治理服務群眾的“最後一公里”。
積極穩妥發展各類社會組織。社會組織是基層治理的重要主體之一,是社會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利益表達的組織化形式。積極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必須要推動社會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群眾自治良性互動。完善社會組織融入基層治理的頂層設計,鼓勵把培育發展各類社會組織納入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加大政府對社會組織的支援力度,探索運用市場化手段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引導和規範社會組織健康成長,推動社會組織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提升社會組織融入基層治理的專業能力。
堅守初心使命,以奉獻精神維護好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
“紅船精神”彰顯了馬克思主義政黨為共產主義崇高事業和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而不懈努力的性質和宗旨。基層工作複雜多變,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局面要求我們發揮執政為民的主動性和創造性,牢牢把握人民這一主體,大膽探索、開拓創新,少走彎路、不走邪路。推進基層治理現代化,必須堅守初心和使命,把人民群眾作為改革和基層治理的依靠力量,始終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繫、利為民所謀。
強化宗旨意識。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解決基層群眾實際問題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進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整合職能相近、職責交叉和協作密切的日常管理部門和服務事務,推進行政執法、環境保護、安全管理等民生服務下沉,方便群眾辦事。同時,充分運用“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等資訊技術,打破部門壁壘和“資訊孤島”,增強資訊開放度和透明度,提高基層治理者響應群眾訴求和為民服務的能力。
發動多方力量共同參與。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將共建、共治、共用的治理格局及理念融入基層社會治理實踐,通過培育基層社會組織、引導駐地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力量和市場主體參與共治等方式,共同開展糾紛調解、健康養老等活動。同時,完善政府與群眾協商互動的事項、方式、程式和手段,形成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社會協同的基層治理良好局面,真正實現基層治理“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務不缺位”。
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基層法治建設,是依法治國方略在基層的具體實踐。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是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當前,社會結構和利益結構深刻調整,城鄉制度結構加速轉型,城鄉基層關係日益複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要適時修改和制定出臺有關法律法規,構建完善的基層治理法律體系,使基層治理有法可依,廣大群眾有序參與。強化基層法治隊伍建設,構建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作者分別係浙江省委黨校工商管理教研部講師,浙江省委黨校工商管理教研部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