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網移動版

    台灣網移動版

建黨以來“對黨忠誠”的定義及要求

2019-03-18 13:29:00
來源:人民論壇網
字號

  民主革命時期“對黨忠誠”的具體要求和定義

  早在成立初期,中國共產黨就在黨綱和黨章中提出了黨員“對黨忠誠”的明確要求。黨的一大制定的首部黨綱規定,申請入黨者必須為“承認本黨黨綱和政策,並願成為忠實黨員的人”。黨的二大規定申請入黨者必須“承認本黨宣言及章程並願忠實為本黨服務”。這些規定不僅要求黨員在思想上忠誠于黨的綱領和政策,而且要求黨員在行動上忠實為黨服務,形成了黨員對黨忠誠的基本要求。1927年5月,黨章將入黨標準進一步完善為,“承認本黨黨綱及章程,服從黨的決議,參加在黨的一定組織中工作並繳納黨費”。黨的五大通過的《組織問題決議案》中強調,“黨內紀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視政治紀律”。

  進入土地革命戰爭時期,嚴格遵守黨的組織紀律和秘密工作紀律成為黨員“對黨忠誠”的基本內容。隨著中國共產黨的工作重心逐步轉向農村,要求新入黨的農民黨員必須高度忠誠于黨和革命事業。因此,1929年12月召開的古田會議將“忠實”規定為新分子入黨的五項條件之一。這一時期,夏明翰、惲代英、方志敏、瞿秋白等一大批革命英烈以其堅貞不屈、慷慨就義的英雄事跡詮釋了黨員對黨忠誠的深刻內涵。

  為了更好地爭取廣大群眾加入抗日民族統一戰線開展對日鬥爭,中國共產黨在抗日戰爭時期對全體黨員和幹部提出了更為豐富的“對黨忠誠”要求。1937年5月,毛澤東同志提出,黨的幹部和群眾領袖要“忠心耿耿地為民族、為階級、為黨而工作”。此後,在1938年9月召開的中共六屆六中全會上,毛澤東又提出了“任人唯賢”的幹部路線。

  解放戰爭後期,為了更好地發揮包括青年知識分子在內的黨員幹部的作用,我們黨強調黨員應如實填寫入黨等表格資料。1949年9月,鄧小平同志在中共南京市支部書記及部隊排以上幹部黨員大會上專門作了《論忠誠與老實》的報告,指出:“‘忠誠’就是將全部真情率直而老實地向黨坦白出來,就是要忠實于黨的事業,忠實於人民的事業。”這一闡述將“忠誠”的定義歸納為黨員對黨組織老實、坦白,對黨和人民的事業忠實、負責。

  社會主義建設時期“對黨忠誠”的具體要求

  新中國成立後,為了使廣大黨員始終保持革命戰爭時期的良好精神狀態,改進各級領導機關和幹部存在的不良作風,黨先後在全黨開展了整風和整黨運動。1951年4月9日,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全國組織工作會議通過了《關於發展新黨員的決議》強調,“每位黨員必須下定終身堅持革命鬥爭的決心,積極地為黨工作,嚴格地遵守黨的紀律,執行黨的政策,遵守國家法令,把黨或人民的利益放在個人利益之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奮不顧身地為黨和人民的事業而鬥爭”。此外,這次大會通過的《關於整頓黨的基層組織的決議》提出了新形勢下黨員的八條標準,對黨員的忠誠進一步作了規定。在此基礎上,中共八大黨章規定了黨員的十項義務。其中,“對黨忠誠老實,不隱瞞和歪曲事實真相的規定”直接提出了黨員忠誠的具體要求。

  黨的八大以後,特別是1959年廬山會議以後,黨內生活出現了嚴重不正常現象。黨員幹部不敢講真話,不敢也不願向黨組織反映真實情況。對此,黨較多地強調黨員要對黨忠誠老實。黨在1962年召開的七千人大會上強調要遵守黨的紀律,對黨忠誠老實。1963年至1965年,黨在部分農村和少數城市基層開展了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其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即為“重新登記黨員”,並提出了准予登記的十個條件。條件中的第六項即為“對黨忠誠老實,如實反映情況”。

  改革開放新時期“對黨忠誠”的具體內涵和新要求

  改革開放以來,黨所處的歷史方位和執政環境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影響黨員忠誠度的因素日益增多。1980年2月召開的中共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了《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部分規定的內容直接提出了黨員忠誠的要求。在此基礎上,黨的十二大黨章專門提出了黨員所應達到的要求。其中,“中國共產黨黨員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不惜犧牲個人的一切,為實現共產主義奮鬥終身”的規定提出了黨員在新時期保持對黨忠誠的深刻內涵。

  進入改革開放新時期,中共中央對黨忠誠的強調集中體現在對領導幹部的選拔和任用中。改革黨的幹部制度,培養選拔中青年幹部,造就一大批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幹部隊伍,是確立黨在新時期組織路線的重要內容。1979年7月,鄧小平同志提出選拔幹部的標準主要有兩條,即“一條是擁護三中全會的政治路線和思想路線,一條是講黨性,不搞派性”。1980年12月,鄧小平同志又對選拔黨員幹部提出了“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要求,並強調“首先要革命化”。此後,這一思想和要求在黨員幹部的選拔任用中得以沿用和發展。1989年12月,江澤民同志在講話中強調,“保證黨和國家的各級領導權由忠誠于馬克思主義的人來掌握,是一個至為重要的戰略問題,直接關係到黨和國家的盛衰興亡”。1995年2月制定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規定使黨員幹部“對黨忠誠”的要求通過黨內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

  黨的十八大以來 “對黨忠誠”的進一步強調和新要求

  一是把“對黨忠誠”作為黨員領導幹部的首要政治品格。只有對忠誠有了深刻認識,才能使其成為全體黨員的共識,並自覺做到對黨忠誠。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黨忠誠的重大意義多次作了闡述。2014年5月,習近平總書記在視察中共中央辦公廳時首次將“對黨忠誠”作為領導幹部的首要政治品質提了出來。此後,他又就這一問題多次作出重要闡述。。

  二是強調黨員幹部對黨要做到“絕對忠誠”。2014年5月,習近平總書記在《辦公廳工作要做到“五個堅持”》的講話中,指出“對黨絕對忠誠是中辦的生命線,是做好中辦工作的根本點”,提出了“對黨絕對忠誠”的命題。這一論述明確了對黨絕對忠誠的實踐要求,便於全體黨員幹部嚴格遵守。

  三是提出並闡述了增強對黨忠誠意識的方法和路徑。首要的是必須堅定理想信念。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只有對馬克思主義信仰堅定了,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堅定了,對黨忠誠才能有牢靠的基礎”。這就強調了堅定的理想信念是對黨忠誠的基礎和關鍵。他還提出了黨員幹部在行為上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此外,習近平總書記還強調黨員幹部對黨忠誠要著重體現在敢於實踐、勇於擔當上。當前,要實現“兩個一百年”的奮鬥目標,需要全體黨員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敢於實踐,勇於擔當,用攻堅克難的實際行動和不凡的工作業績,詮釋對黨的忠誠。

  (作者分別為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黨史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全國黨校(行政學院)教師進修學院院長)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