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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生態環境建設的五個著力點

2022-07-06 16:04:00
來源: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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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胡振通

  生態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農村生態環境是農村社會持續發展的基礎。農業發展、農村繁榮、農民富裕,都離不開良好生態環境的支撐。應圍繞農業綠色發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重要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等積極推進農村生態環境建設。

  制定生態環境規制措施。環境規製作為政府社會性規制的一項重要內容,其核心在於剛性約束,以防止無序發展、低端擴張,是對經濟社會活動進行調節來減少環境污染的行為。一是突出規劃引領。從宏觀上看,要深入貫徹落實《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構建高效、協調、可持續的國土空間開發格局,不斷提高區域生態系統服務供給水準,更好實現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的主體功能定位。從微觀上看,要立足現有基礎,保留鄉村特色風貌,積極有序推進“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編制。二是加強紅線約束。統籌劃定落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生態保護三條紅線,根據生態重要性、生態脆弱性,在生態保護紅線內,僅允許開展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三是完善管理創新。加快構建國家公園體制,全面推行河長制、林長制,促進自然資源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構建農村人居環境整治長效機制,建立有制度、有標準、有隊伍、有經費、有監督的管護體系。

  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生態產品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其核心在於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一是推動鄉村產業生態化。大力推廣資源節約型生產技術,建立資源節約型的產業結構體系,減少對環境資源的破壞,倡導綠色環保消費。同時,建立綠色發展分類綜合評價制度,制定差異化激勵和約束政策措施。二是推進鄉村生態產業化。充分發掘鄉村生態涵養、休閒觀光、文化體驗、健康養老等生態功能,選擇與生態保護緊密結合、市場相對穩定的特色產業,將資源優勢有效轉化為產業優勢、經濟優勢。三是市場創建與運作。依託公共資源產權交易平臺,開展排污權、水權、碳排放權等交易,完善生態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初始分配、有償使用、市場交易、糾紛解決、配套服務等制度。四是健全綠色價格機制。加強農產品品質和食品安全監管,發展有機農產品和地理標誌農產品,推進綠色優質農產品優質優價。

  完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生態保護補償被視為保護生態環境、平衡上下游利益關係的重要手段,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制度保障。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過程中,其核心在於通過補償激勵村民採取環境友好型的生產生活方式,促進生態保護行為外部性的內部化。一是積極拓展領域範圍。各地不僅要嚴格落實好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退耕還林還草、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等重點領域實施的生態保護補償政策,而且更要廣泛地探索運用生態保護補償政策。此外,國家生態保護補償政策框架中的耕地生態保護補償只局限于耕地的輪作休耕和免耕覆蓋等補償,沒有包括病蟲害綠色防控、畜禽廢棄物綜合利用、秸稈綜合利用、化肥農藥減量等更廣泛的農田生態保護補償內容。對此,必須及時查漏補缺、逐項完善。二是不斷優化機制設計。生態保護補償政策在具體實施中仍面臨諸多挑戰,未能有效實現生態保護和經濟發展的目標協同,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逐步優化機制設計,做好保護行為識別、制定差別化的補償標準、加強監督管理、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等。

  提高生態公共服務供給能力。增強公共服務的供給能力,不僅是滿足人民群眾的“生存型”公共服務需求,而且還能滿足人民群眾的“發展型”公共服務需求。實踐中,可通過設置生態公益崗位安排村民參與生態管護、組建生態建設專業合作社吸收村民參與生態工程建設、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等形式,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提高區域生態系統服務供給水準。一方面,設置生態公益崗位體現了“以工代賑”“工作換福利”的思想,可以帶動低收入人口增收,幫助特殊群體獲得社會認同。另一方面,增加當地村莊的生態服務供給力度。比如,脫貧攻堅期間,在中西部22個省區市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選聘了110.2萬名生態護林員,帶動300多萬貧困人口脫貧增收。此外,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組建生態建設專業合作社,讓低收入人口可以就地就業,通過參與工程建設獲取勞務報酬。再如,脫貧攻堅期間,在中西部22個省區市共組建扶貧造林(種草)專業合作社(隊)2.3萬個,吸納160多萬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參與生態工程建設,年每人平均增收3000多元。同時,還要吸引社會資本參與。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生態建設並加強對綠色發展基金流向的引導,確保基金主要投向生態治理和環境保護、綠色產業發展和文化旅遊等領域。

  引導農民踐行生態環境友好行為。農民是鄉村的守望者,農業農村綠色發展離不開農民的參與。一方面,通過宣傳教育等方式,增強農戶對過量施用化肥農藥、農業廢棄物污染危害的認知,引導農民主動採取生態環境友好行為。在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垃圾處理農戶付費制度,組織村民定期開展人居環境整治,支援村級組織和村內“工匠”帶頭人等承接村內環境整治、村內道路和植樹造林等小型涉農工程項目實現農民增收。另一方面,仍須不斷完善村規民約,將環境衛生、生態保護等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在制定村規民約時必須細化,做到既合理又合法,有懲戒有獎勵,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想方設法激發農民參與生態保護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責任編輯:黃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