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深化蘇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實施意見(全文)
一、積極支援臺資企業提質增效
1.鼓勵和支援在蘇臺資企業創新發展、轉型發展,融入我省高品質發展。嚴格兌現向臺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保障臺資企業合法權益。(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資訊化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委臺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2.鼓勵和支援臺資企業參與《中國製造2025江蘇行動綱要》實施計劃。臺資企業在投資新一代資訊技術、高端裝備、新材料等15個重點領域方面享受與我省企業同等待遇。臺資企業可同等享受省、市出臺的各項產業扶持政策,公平參與政府採購招標。鼓勵臺資企業持續擴大在我省投資,對於臺商從臺資企業獲得的利潤再投資,符合條件的項目,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責任單位:省經濟和資訊化委、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3.支援世界500強臺資企業(以《財富》排行榜為準,下同)、全球行業龍頭臺資企業來我省投資,鼓勵臺資投向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先進製造業、現代服務業和現代農業。對年實際到賬金額超過2億美元的世界500強臺資企業投資項目,省級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按“一事一議”方式給予重點支援。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申請省級現代服務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現代服務業發展基金。(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4.鼓勵和支援臺資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獲得認定的企業同等享受相關政策優惠。支援臺資企業在我省開展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符合條件的可申請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支援。省級相關專項對新技術新產品(首臺套)示範應用項目給予補助。運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500萬元以下設備器具允許一次性扣除等政策,鼓勵臺資企業淘汰技術水準落後的固定資產和設備。(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經濟和資訊化委、省稅務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5.支援和鼓勵臺資企業建設高水準研發機構,對承擔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製造業創新中心、國家企業重點實驗室等平臺建設任務的,可在省級相關專項中給予不超過3000萬元支援。鼓勵臺資企業加大研發投入,落實好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研發設備進口關稅減免等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經濟和資訊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稅務局、南京海關,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6.加強對臺資研發中心建設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政策輔導,對開展創新基礎能力提升、關鍵核心技術突破更新、智慧化綠色化製造等工程的臺資企業技術中心,採用適當方式給予專項支援。對符合條件的臺資研發中心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符合條件的臺資研發中心採購大陸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依法簡化具備條件的臺資研發中心研發用樣品樣本、試劑等進口手續,為臺資研發中心運營創造便利條件。(責任單位:省經濟和資訊化委、省商務廳、省稅務局、南京海關,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7.支援臺資企業主導和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對承擔國際(國家)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分委會、工作組的臺資企業,省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對主導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的臺資企業,省級相關專項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補助。(責任單位:省質監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8.鼓勵臺資企業牽頭或參與智慧製造標準制定、承擔國家智慧製造綜合標準化和新模式應用項目、智慧製造試點示範項目,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工業轉型升級資金支援。鼓勵臺資企業建設示範智慧車間、工廠,對省級優秀示範智慧車間給予獎勵。(責任單位:省經濟和資訊化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9.鼓勵臺資企業申報技術改造、轉型升級等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對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給予資金補助和扶持。支援臺資企業創建國家和省級能效“領跑者”企業。(責任單位:省經濟和資訊化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10.鼓勵臺資企業在我省設立地區總部和研發、行銷、供應鏈管理、財務和利潤結算中心等功能性機構,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在我省設立亞太區或全球營運總部,可優先享受我省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鼓勵政策。(責任單位:省商務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11.鼓勵和支援臺資企業建設特色鮮明、定位清晰、錯位發展的網路零售企業,對具有一定規模的臺資電商企業,給予一定資金補助,幫助臺資企業通過“臺商走電商”拓展內需市場。(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委臺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12.支援臺資企業在我省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臺資企業在我省可參與建設項目的總包和分包。(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環境保護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13.鼓勵臺資企業通過合資合作、並購重組等方式參與我省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援臺資行業龍頭企業圍繞產業鏈延伸配套、強強聯合和上下游一體化經營,開展跨國、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兼併重組。(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發展改革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14.臺資企業與我省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與所在地企業適用同等政策。鼓勵以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出讓等方式供應土地,降低臺資企業用地成本。(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15.對列入省重大項目的臺資項目用地,在計劃指標方面予以重點支援。對於臺資企業與政府共同投資建設的非營利性醫療、教育、文化、養老、體育等公共服務項目,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依法可按劃撥方式供應,也允許採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供應土地。(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國土資源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16.鼓勵臺資企業對現有工業用地追加投資、轉型改造,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對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現有工業用地,通過廠房加層、老廠改造、內部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17.辦好兩岸企業家紫金山峰會,融入更多江蘇元素、體現更多江蘇特色,促進蘇臺兩地產業融合發展。充分發揮兩岸企業家峰會作用,支援在蘇中、蘇北地區建設海峽兩岸產業合作區。(責任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省委臺辦)
18.重點支援昆山深化兩岸產業合作試驗區建設,加快淮安臺資企業產業轉移集聚服務示範區等合作園區建設,積極複製自貿試驗區功能。(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委臺辦,淮安市人民政府、昆山市人民政府)
19.積極支援臺資企業參與我省鄉村振興戰略。做優做實我省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臺灣農民創業園等涉臺農業合作載體;利用海峽兩岸(揚州)農業合作試驗區和海峽兩岸(昆山)農業合作試驗區兩個國家級載體,提升蘇臺農業合作水準。支援臺資農業企業參加江蘇農業國際合作洽談會和境外展銷活動,並給予展位費補助。(責任單位:省農委、省委臺辦、省發展改革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20.支援在蘇臺資農業企業申報省級農業龍頭企業、出口農產品示範基地等,同等享受相關支援政策和優惠措施。支援臺資農業企業同等申請農機購置補貼。(責任單位:省農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21.鼓勵臺灣地區服務提供者按規定在我省投資設立醫療衛生機構,進一步密切兩地醫療衛生人員、機構間的交流與合作,推動臺資參與“健康江蘇”建設。(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22.鼓勵和支援臺資企業參加有關品質獎項的評選,對獲得中國品質獎、中國品質獎提名獎、江蘇省品質獎的臺資企業,省級相關專項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獎勵。鼓勵在蘇臺企參加“雙百品牌”產品和江蘇省工業企業品質信用AA級及以上的申報評選。(責任單位:省質監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23.定期舉辦江蘇省“紫峰獎”(臺資企業)評選活動,獲獎企業可享受相關產業政策支援。(責任單位:省委臺辦、省財政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24.中小臺資企業在“三計劃四行動”(小微企業成長培育計劃、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培育計劃、中小企業“百千萬”人才培育計劃、“網際網路+小微企業行動”、中小企業管理提升行動、產業集群創新提升行動、小微企業融資“金惠行動”)中與省內企業享有同等待遇,幫助中小臺資企業高品質發展。(責任單位:省經濟和資訊化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25.支援臺灣地區徵信機構與我省徵信機構開展合作,支援地方政府與臺灣地區徵信機構建立信用資訊採集、共用和應用機制,實現信用資訊交互融合、共同應用,為兩岸同胞和企業提供徵信服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26.鼓勵在蘇臺資金融機構與本地金融機構開展合作,整合優質金融資源,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擴大對臺灣居民和臺資企業的授信。(責任單位:江蘇銀監局、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省金融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27.支援具有跨境資金管理中心功能的臺資企業總部開展外匯集中運營管理試點,臺資企業總部可建立統一的內部資金管理體制,按規定對自有資金實行統一管理。具有投資和財務管理功能的臺資企業總部和功能性機構可按規定參與涉臺外匯資金集中管理、跨境放款等業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分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28.支援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和企業在臺資密集區發起或參與設立資產管理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支援昆山申報兩岸金融創新合作綜合改革試驗區。(責任單位:江蘇銀監局、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29.鼓勵符合條件的在蘇臺資企業登陸大陸資本市場,支援已在大陸上市的臺資企業開展再融資和並購重組。支援臺資企業發行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各類債券。成功上市(掛牌)或發行債券的企業,按照所在地政府的政策享受財政補貼。(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證監局、江蘇銀監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30.支援專精特新臺資企業、臺灣地區青年創業企業登陸江蘇省股權交易中心。支援省股權交易中心開發適合臺資企業需求的金融產品,在項目路演、股權交易、融資貸款等方面給予優惠支援。(責任單位:省金融辦、省委臺辦、江蘇證監局)
31.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風險補償機制,推動保險機構開展臺資企業貸款保證保險業務。支援臺資企業在公益性中小企業轉貸平臺獲得金融支援,鼓勵臺資參與省級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的補充工程,緩解中小微臺資企業融資難題。(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金融辦、省經濟和資訊化委、江蘇保監局、江蘇銀監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32.鼓勵臺資來蘇設立保險法人公司、保險法人公司區域總部和客服中心、保險仲介機構等,給予稅收、投資等相關支援政策。支援臺灣地區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按規定申請在我省設立持股不超過51%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貨公司。(責任單位:江蘇保監局、江蘇證監局、省金融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33.支援蘇臺兩地投資機構按市場化原則,聯合設立兩岸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兩地企業在先進製造業領域互補合作。(責任單位: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34.建立利用臺資工作協調機制,健全部門之間資訊互通和共用機制,協調解決利用臺資重大問題。完善臺資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聯繫服務制度,對臺商反映的突出問題提供“直通車”服務。(責任單位:省委臺辦、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二、拓展蘇臺兩地人才交流與合作
35.支援在蘇工作的臺灣地區高層次人才申報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鼓勵臺灣地區人才申報省“雙創計劃”及各市縣相關人才計劃,積極給予創新創業相關扶持。對引進的臺灣地區高層次人才,提供優質高效的生活服務,妥善幫助解決住房、醫療、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問題。(責任單位: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36.鼓勵臺灣地區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團隊參與頂尖人才頂級支援計劃,對世界一流的頂尖人才團隊,按照一定程式審批後,給予項目資助。(責任單位: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37.支援臺灣地區風創投機構加入江蘇人才創投聯盟,在為人才創新創業提供投融資服務中實現互利共贏。鼓勵臺灣地區人才參加江蘇人才創新創業路演中心項目路演,對前景較好、品質較高的人才項目,積極給予創業投資扶持。(責任單位:省委組織部、省金融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38.支援臺資企業建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支援我省博士後創新平臺吸納臺灣地區優秀博士進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省博士後科研資助計劃和省資助招收博士後人員對臺灣地區在站博士後人員科研項目同等資助,支援臺灣地區在站博士後人員赴國(境)外開展短期培訓和學術交流。(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39.支援符合條件的在我省創新創業的臺灣地區人才申報江蘇省留學回國人員創新創業計劃、雙創博士等人才項目;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臺灣地區人才申報人社部創業啟動支援計劃、高層次人才試點資助計劃等。(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40.支援我省各類高校積極吸納臺灣地區教師前來任教,研究制定臺灣地區教師聘用、教研成果認定和學校師資水準認定等方面的具體配套政策。受聘臺灣地區教師在臺灣地區取得的學術成果納入工作評價體系,在蘇臺灣地區教師及其研發團隊申報省級教學和科研計劃項目享受同等待遇。(責任單位:省教育廳)
41.對實行年薪制、項目工資制、協議工資制的臺灣地區高層次人才,其實際薪酬發放水準不納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核定範圍。(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42.支援省內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與臺灣地區職業教育培訓機構開展合作辦學,鼓勵臺灣地區高技能人才到江蘇企業傳師帶徒。支援兩地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交流訪學、合作培訓、技能夏令營等活動。(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委臺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43.在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臺灣地區專業技術人員,可申報我省各類專業技術資格,其在境外取得的業績成果,可與在境內取得的業績成果一併提交。對做出突出貢獻的臺灣地區專業技術人員,不受職稱、任職年限的限制,直接認定相應的中級或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44.每兩年舉辦一屆海峽兩岸(江蘇)職業技能競賽,納入省級一類競賽管理,獲獎臺灣地區技術人員享受競賽同等待遇。在江蘇工作的臺灣地區人才參加各級各類職業技能競賽,可單獨組隊。臺資企業開展技能比武和崗位練兵活動,可納入“百萬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競賽崗位練兵大活動”。鼓勵兩地職業院校、行業協會、企業單位合作舉辦職業技能競賽。(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委臺辦、省教育廳、省總工會,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45.加強與臺灣地區人才的交流合作,推動與臺灣地區知名高校、研究機構、行業協會互動交流。支援江蘇企事業單位與臺灣地區企業、高校及科研機構等加強合作,圍繞關鍵技術、核心工藝和共性問題等,組建技術聯盟,開展項目合作、聯合攻關、協同創新,符合條件的可申請科技計劃項目支援。(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46.臺灣同胞可報名參加5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價。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和技能等級評價的,提供服務便利,在職業技能競賽、國家職業標準開發修訂、職業技能等級評價等工作中,吸納臺灣地區高技能人才作為競賽專家、開發專家或考評專家。(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47.推動開展兩岸從業人員執業資格互認,在臺灣地區已經取得專業服務領域執業資格的臺灣同胞,持臺灣地區相關機構頒發的證書,經批准可在昆山開展執業服務。(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昆山市人民政府)
48.支援蘇臺兩地人才服務機構開展雙向人才交流活動,邀請臺灣地區的高層次人才到江蘇考察交流,支援在蘇工作的臺灣地區各類創新創業高層次人才開展人才沙龍、組建專門協會等,將臺灣地區人才列入黨委聯繫服務專家範圍。(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委臺辦、省委組織部,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三、深化蘇臺兩地社會文化交融
49.鼓勵兩地文化單位在展覽、培訓、科研、舞臺藝術等領域開展交流互動。支援臺灣地區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江蘇舉辦的中國文化年(節)、“歡樂春節精彩江蘇”、“吳韻漢風——江蘇文化藝術節”等活動。(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廳、省委臺辦、省文聯,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50.支援在蘇註冊的臺資文化企業申報江蘇藝術基金項目,符合條件的可享受舞臺藝術、傳播交流推廣和藝術人才培養等方面的資助。(責任單位:省文化廳)
51.支援在蘇工作的臺灣地區學者申報省社科基金項目。鼓勵蘇臺兩地高校、科研院所加強交流合作,共同開展中國文化、歷史、民族等領域研究和成果應用,以及歷史文獻和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研究。(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委臺辦)
52.臺灣同胞參與我省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製作不受數量限制。我省有關播出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引進臺灣地區生產的廣播電視節目不做數量限制。(責任單位: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53.鼓勵我省出版發行單位與臺灣地區出版界加強交流合作,每年組織省內出版發行單位參展海峽兩岸圖書交易會,並在江蘇書展期間設立臺灣地區版圖書專區。鼓勵我省圖書進出口公司主動了解臺灣地區版圖書市場需求,擴大進口。(責任單位: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54.支援蘇臺兩地文化創意產業界在交流互訪、人才培養、展覽展示等方面開展深度合作。支援臺灣地區文創機構、單位或個人參與我省文創園區建設營運。鼓勵臺灣同胞參加“紫金獎”文化創意設計大賽等各類文創賽事。(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廳、省委臺辦、省文投集團)
55.在蘇註冊的臺資文化企業從事文化設計創意、數字文化、廣告會展、藝術品交易、文化旅遊等文化產業項目,符合條件的可申報江蘇省紫金文化產業發展基金、江蘇省級現代服務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文化)。(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56.鼓勵和支援蘇臺兩地旅遊業界加強交流合作,持續辦好“江蘇臺灣交流燈會”等大型旅遊民俗文化活動,增進兩地民間交往、融洽同胞情感。(責任單位:省旅遊局、省委臺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57.鼓勵和支援臺灣同胞、民間團體和協會在體育賽事、運動訓練、體育文化、後備人才培養、體育產業、體育教育、體育科研、體育醫療等領域與我省開展深層次合作。鼓勵臺灣同胞參加海峽兩岸電競大賽、海峽兩岸(昆山)馬拉松賽等體育賽事。(責任單位:省體育局、省委臺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58.深化蘇臺勞工界交流與合作,持續辦好“蘇臺勞工一家親”活動。推動兩地工匠廣泛交流切磋技能,共同弘揚中華工匠精神。在我省工作的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臺灣同胞可以加入工會組織,同等享受工會會員待遇。(責任單位:省總工會、省委臺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59.在我省工作的臺灣同胞可參加各級勞動模範、省“五一”勞動獎章、“三八”紅旗手、青年五四獎章、省十大傑出青年、省優秀青年企業家等榮譽稱號評選。(責任單位:省總工會、省婦聯、團省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60.在蘇臺灣地區機構和個人可參評“江蘇慈善獎”,事跡突出的可推薦參加“中華慈善獎”評選。協助符合條件的在蘇臺灣同胞申報梅花獎、金鷹獎等經濟科技文化社會領域各類獎項。(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文化廳、省文聯,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61.鼓勵蘇臺人道公益組織開展交流合作,共同促進兩岸同胞福祉。臺灣同胞在我省無償獻血、造血幹細胞捐獻享受與我省居民同等待遇。支援蘇臺紅十字組織在重大自然災害、突發意外事件、兩岸同胞尋親、紅十字通信、兩岸同胞遺骨返鄉、私渡人員遣返鑒證、提供兩岸同胞死亡證明等方面的人道合作。(責任單位:省紅十字會、省衛生計生委)
62.臺灣同胞可按程式受邀作為各級人大特邀嘉賓和政協特邀代表,旁聽人大、政協會議。(責任單位:全省各級臺辦)
四、為臺胞來蘇學習、就業、創業、生活逐步提供同等待遇
63.常住我省臺灣同胞的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與江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具體由居住地設區市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64.鼓勵我省符合條件的高校招收臺灣地區學生,並逐步增加招生數量。在蘇就讀的臺灣地區學生可同等申報各類獎助學金,符合條件的可享受江蘇省臺灣地區學生獎學金。加強對就讀臺生的學習幫扶和生活照顧,以及就業輔導。(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65.鼓勵和支援臺灣地區大學生來我省見習,通過教育主管部門相關認證且畢業後兩年內未就業並在當地辦理相關就業登記的給予相關見習生活補貼,標準原則上不低於當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的60%,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50%以上的接收單位,按每留用1人補貼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見習補貼。每年定期組織“臺灣地區大學生江蘇實習特訓營”活動。(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委臺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66.鼓勵和支援臺灣地區青年來我省就業,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並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應屆臺灣地區大學生來我省就業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接收企業給予的培訓補貼,不超過當地確定的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50%,企業和個人對於培訓補貼不重復享受。對在大陸高校學習的臺灣地區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的,比照本地高校畢業生相關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67.取得大陸全日制普通高校學歷的臺灣地區學生、取得大陸承認學歷的其他臺灣地區居民及符合招聘條件的臺灣地區學生,可以通過公開招聘應聘到我省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就業;符合招聘條件的臺灣地區居民,可以通過公開招聘到高等院校、公共文化服務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就業。(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68.取得大陸醫師資格和衛生專業技術資格的臺灣同胞可在江蘇醫療機構申請註冊並執業,享受同等待遇。(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69.支援已取得相應資格的臺灣地區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者通過大陸相關考試後在我省執業。(責任單位:江蘇證監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70.鼓勵臺灣地區青年參加創業論壇、創業沙龍、創業大賽、項目對接、項目路演等創業活動。對在蘇創業臺灣地區大學生,可同等享受一次性創業、創業場地租金、創業帶動就業、創業項目、社會保險等補貼政策。將在蘇創業臺灣地區大學生納入創業擔保貸款支援重點群體,同等享受貸款扶持和財政貼息政策。(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委臺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71.支援臺灣地區青年創業示範基地申報省級創業示範基地,獲得認定的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委臺辦)
72.做好人社部門所屬人事人才網站系統升級,推動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升級網上招聘系統,支援使用臺胞證註冊登錄,方便臺灣同胞應聘。(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73.在我省工作的臺灣同胞,可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住房公積金。對於臺灣同胞的大陸配偶,如曾在我省工作並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後因取得臺灣地區戶籍而放棄原當地戶籍的,回我省再就業時,可將在我省繳納的前後時段的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合併計算。臺灣同胞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社保個人賬戶儲存額,在其離開大陸時經個人申請可以一次性支取。鼓勵用人單位為臺灣同胞建立企業年金制度。(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74.在我省常住的臺灣同胞可按居住地規定同等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住房租賃補貼等住房保障待遇。符合當地購房政策的臺灣同胞購買住房的在首付比例、貸款申請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75.臺灣同胞可以持臺胞證在省內入住各類賓館酒店。省內各國際機場為臺胞入境辦證提供便利。符合條件的常住我省臺灣同胞可辦理居住地市民卡、遊園卡、公交卡等,可享受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等公共文化服務及文化惠民政策。(責任單位:省公安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76.各級臺辦聘請的法律顧問,優先為臺灣同胞提供法律諮詢和援助服務。臺灣同胞按程式可受聘擔任仲裁員、商事調解員,參與涉臺民商事案件調處。(責任單位:全省各級臺辦)
本實施意見由省委、省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商相關主管部門承擔。本實施意見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
2018年8月30日
[責任編輯:陳從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