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實施意見(全文)
遼寧省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對臺工作的重要論述,率先同臺灣同胞分享遼寧發展機遇,逐步為臺灣同胞在遼寧投資、就業、創業、就學、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促進遼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根據國務院臺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制訂的《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國臺發〔2018〕1號),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實施意見。
一、深化遼臺經貿合作
1.在遼寧的臺資企業參與“中國製造2025”行動計劃適用與大陸企業同等政策。鼓勵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參與遼寧“一帶五基地”、“五大區域發展戰略”、中國(遼寧)自由貿易試驗區、沈撫創新發展示範區建設。支援臺資企業實施產業轉型升級和技術改造。省、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各類扶持資金和出臺的各項優惠政策,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享有同等待遇。
2.鼓勵臺資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參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投資、運營和管理。
3.支援臺資企業在本省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臺資企業在本省可參與建設項目的總包和分包。
4.支援符合規定要求的臺灣同胞在大陸投資的企業在本省公平參與政府採購的招投標。
5.支援臺資企業通過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多種方式,參與我省經批准的國企改制重組並獲得合法權益。
6.註冊在本省的從事農業生產的臺資農業企業可享受本省同等的農機購置補貼政策。
7.臺資企業與遼寧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臺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8.對實際投資金額超過10億元的製造業臺資項目用地以及行業龍頭企業總部或地區總部自建辦公物業用地,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計劃指標。
9.對臺灣同胞從大陸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于鼓勵類投資項目,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
10.鼓勵支援臺商投資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或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經認定通過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11.臺商投資企業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及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免征增值稅。
12.支援和鼓勵臺商在我省設立研發中心,2018年到2022年,對經認定的臺資研發中心,省財政給予50萬元至200萬元開辦補助。
13.臺資研發中心進口研發設備、試劑、樣品,可選擇通關一體化模式通關,享受提前報關、預約通關等便利措施。
14.支援臺資研發中心開展相關科技活動,符合條件的,按照《省級科技計劃專項資金後補助管理暫行規定》,通過後補助方式予以支援。對臺資研發中心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R&D)經費增量超過200萬元人民幣的,獎勵後補助最高可達到500萬元。
15.臺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本省註冊的獨立法人,可牽頭或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含省級自然科學基金)申報。受聘于在本省註冊的獨立法人的臺灣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課題)、省級科技計劃項目或課題(含省級自然科學基金)負責人申報。
16.依法依規嚴格保護臺資企業智慧財產權,支援臺資企業進行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著作權登記等活動,加強智慧財產權執法、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解工作。
17.鼓勵和支援臺資重大項目。充分發揮省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帶動作用,以股權投資等方式重點支援臺灣大企業、重大項目在我省的投資。符合條件的臺資項目可納入本省年度重大利用外資計劃和重大產業項目,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援和重點服務。
18.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在大陸上市、“新三板”掛牌和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融資。臺商投資企業同等享受我省及各市對民營企業上市、“新三板”掛牌和區域性股權市場融資的相關扶持政策。
19.支援臺資企業在遼設立金融機構。
20.鼓勵臺資銀行與在遼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
21.支援本省相關徵信機構按照規定與臺灣徵信機構開展業務合作,優先給予業務對接、商議渠道、資質認定和合作目錄。
22.支援各類金融機構為本省中小微臺資企業、臺灣同胞提供金融服務。支援臺資銀行及其大陸分支機構在本省開展各類同業業務交流。
23.支援臺資企業參與中國(遼寧)自由貿易試驗區對外開放領域的產業項目投資建設。
二、支援臺胞來遼實習就業創業
24.支援臺灣同胞在本省報名參加國家頒布的《向臺灣居民開放的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目錄》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國家職稱資格考試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本省相關部門應切實做好相應考試的組織服務工作。
25.積極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專業人才申報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和高水準創新團隊,可申報省級優秀專家、“興遼英才計劃”等省級人才項目。相關資格條件中對海外學習經歷、海外工作經歷有特別要求的,臺灣地區學習經歷、工作經歷可參照適用。
26.支援臺灣專業技術人員來遼就業。對在本省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臺灣同胞,符合條件的可申報參加相應系列、級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其在臺灣地區參與的項目、取得的成果等可視為專業工作業績,在臺灣地區從事技術工作的年限可視為專業技術工作年限。
27.鼓勵臺灣同胞來遼寧高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在職稱評聘、課題項目申報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其在臺灣地區高校的任職年限予以承認,在臺灣地區取得的學術成果可納入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工作評價體系。首次評聘的臺灣地區高層次人才,可參照從境外引進人才晉陞專業技術職務的政策執行。
28.支援臺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參與本省組織的公益活動和基層社區服務。
29.支援臺灣同胞參加本省醫師資格考試。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可參加本省醫師資格考試,考試方式、考試內容、分數線、收費標準等均與報考同類別的大陸考生相同。
30.支援通過醫師資格考試或認定方式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臺灣同胞在本省申請執業註冊。
31.支援臺灣同胞在本省取得護士執業資格和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資格後,可按照規定申請在本省執業。
32.鼓勵臺灣導遊領隊在遼寧參加全國導遊資格考試,持證執業。支援臺灣學生來本省開展研學旅遊,引導省內企業為臺灣學生提供旅遊行業實習機會。
33.在遼工作的臺灣同胞符合條件的,可參加遼寧省勞動模範、省五一勞動獎章、“遼寧工匠”、省“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評選,可參加本單位工會組織的文化體育、技能培訓、技能大賽、療休養等活動。
34.鼓勵臺灣同胞加入本省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加相關活動。
35.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推動各類人事人才網站和企業為臺灣同胞在本省應聘工作提供便利。
36.支援本省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為臺灣青年提供實習、就業崗位。支援臺灣青年來遼創新創業,按照規定給予相關政策扶持。
三、擴大遼臺文化交流
37.鼓勵臺灣同胞參與中華經典誦讀工程、文化遺產保護工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工程,在文物考古研究、文物保護和活化利用、傳統工藝振興等方面進行合作。支援臺灣地區文化藝術團體和人士參與本省在海外舉辦的歡樂春節、中國文化年(節)等品牌交流活動,共同推動中華優秀文化走出去。支援在本省就讀的臺灣學生參與學校組織的各類文化活動項目。
38.支援臺灣同胞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本省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製作。
39.支援本省電影發行機構、廣播電視臺、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引進臺灣生產的電影、電視劇。
40.支援遼臺兩地合拍電影、電視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審批工作。
41.為臺灣圖書進口業務提供便利。在本省建立綠色通道,簡化臺灣圖書進口審批流程。優先審核本省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申報的臺灣地區進口圖書的備案申請,對一般的進口圖書申請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手續。
42.支援本省高校與臺灣地區高校建立機制化交流平臺,開展學術研究、學術論壇、學生交流、學校互訪等方面的交流。
43.支援本省仲裁機構聘請臺灣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擴大聘請臺灣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的範圍,開展對口專業交流合作。
四、便利臺胞在遼居住生活
44.在本省學習、創業、就業、生活的臺灣同胞憑居住證明、工作或學習證明等,可以按照規定在當地購買或租賃住房,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具體操作細則由各地制定明確。
45.保障臺灣同胞同等享受住房公積金權益,臺灣同胞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並返臺的,可按照相關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
46.臺灣同胞可憑臺胞證在本省合法經營的賓館、酒店、家庭旅館等登記住宿。
47.臺灣同胞在臺灣地區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換領機動車駕駛證。
48.臺灣同胞憑臺胞證、收入證明及相關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銀行予以辦理信用卡,憑臺胞證可以辦理銀行借記卡。
49.臺灣同胞投資者在本省共同居住的子女,以及在本省合法就業的臺灣同胞在本省共同居住的子女,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進入所在地幼兒園、中小學(含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就讀,與所在地學生享有同等待遇。
50.支援本省各地為在本地學習、就業、創業、生活的臺灣同胞及其家屬與當地居民同等享受公共交通、景點遊覽、金融支付等待遇。
51.在遼臺灣同胞及其家屬享有與本省居民同等的醫療衛生服務待遇;在本省醫療機構就診需要返回臺灣地區報銷的,有關醫療機構應當為其報銷醫療費用提供便利。
52.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遼寧設覆蓋全省範圍的257個居住證辦理網點,為臺灣居民在遼寧就近辦理居住證提供便利。
本實施辦法由相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本實施辦法自2018年10月11日起實施。
向臺灣居民開放的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目錄
一、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1.教師資格(高等學校)
2.法律職業資格
3.註冊會計師
4.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
5.民用核設施操縱人員資格
6.註冊核安全工程師
7.註冊建築師
8.監理工程師
9.房地產估價師
10.造價工程師
11.註冊城鄉規劃師
12.建造師
13.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
14.註冊驗船師
15.船員資格
16.獸醫資格
17.拍賣師
18.演出經紀人員資格
19.醫生資格
20.護士執業資格
21.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資格
22.出入境檢疫處理人員資格
23.註冊設備監理師
24.註冊計量師
25.新聞記者職業資格
26.註冊安全工程師
27.執業藥師
28.專利代理人
29.導遊資格
30.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資格認定
31.工程諮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32.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33.電腦技術與軟體專業技術資格
34.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
35.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36.資產評估師
37.經濟專業技術資格
38.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39.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40.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41.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42.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43.水利工程品質檢測員資格
44.衛生專業技術資格
45.審計專業技術資格
46.稅務師
47.認證人員職業資格
48.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49.統計專業技術資格
50.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51.證券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
52.文物保護工程從業資格
53.翻譯專業資格
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
1.消防設施操作員
2.焊工
3.家畜繁殖員
4.健身和娛樂場所服務人員
5.軌道交通運輸服務人員
6.機械設備修理人員
7.通用工程機械操作人員
8.建築安裝施工人員
9.土木工程建築施工人員
10.房屋建築施工人員
11.水產類、輸排和水處理人員
12.氣體生產、處理和輸送人員
13.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人員
14.儀器儀錶裝配人員
15.電子設備裝配調試人員
16.電腦製造人員
17.電子器件製造人員
18.電子元件製造人員
19.電線電纜、光纖光纜及電工器材製造人員
20.輸配電及控制設備製造人員
21.汽車整車製造人員
22.醫療器械製品和康復輔具生產人員
23.金屬加工機械製造人員
24.工裝工具製造加工人員
25.機械熱加工人員
26.機械冷加工人員
27.硬質合金生產人員
28.金屬軋製人員
29.輕有色金屬冶煉人員
30.重有色金屬冶煉人員
31.煉鋼人員(煉鋼原料工、煉鋼工)
32.煉鐵人員(高爐原料工、高爐煉鐵工、高爐運轉工)
33.礦物採選人員
34.陶瓷製品製造人員
35.玻璃纖維及玻璃纖維增強塑膠製品製造人員
36.水泥、石灰、石膏及其製品製造人員
37.藥物製劑人員
38.中藥飲片加工人員
39.塗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品製造人員
40.農藥生產人員
41.化學肥料生產人員
42.基礎化學原料製造人員
43.化工產品生產通用工藝人員
44.煉焦人員
45.工藝美術品製作人員
46.木製品製造人員
47.紡織品和服裝剪裁縫紉人員
48.印染人員
49.織造人員
50.紡紗人員
51.纖維預處理人員
52.酒、飲料及精製茶製造人員
53.乳製品加工人員
54.糧油加工人員
55.動植物疫病防治人員
56.農業生產服務人員
57.康復矯正服務人員
58.健康諮詢服務人員
59.電腦和辦公設備維修人員
60.汽車摩托車修理技術服務人員
61.保健服務人員
62.美容美發服務人員
63.生活照料服務人員
64.有害生物防制人員
65.環境治理服務人員
66.水文服務人員
67.水利設施管養人員
68.地質勘查人員
69.檢驗、檢測和計量服務人員
70.測繪服務人員
71.安全保護服務人員
72.人力資源服務人員
73.資訊通信網路運作管理人員
74.廣播電視傳輸服務人員
75.資訊通信網路維護人員
76.餐飲服務人員
77.倉儲人員
78.航空運輸服務人員
79.道路運輸服務人員
80.消防和應急救援人員
[責任編輯:郜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