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合力為“智慧利益”護航
與ECFA商簽的背景無二,“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呼聲由來已久。
1993年,在新加坡舉行的第一次“汪辜會談”,就已將“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列為“共同協議”,作為當年應進行事務性協商的議題之一。但無奈其間臺海局勢逆轉,兩會商談被迫中斷。直到2010年,“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才真正成為第五次“陳江會”的協商議題。
相互承認“優先權”
遏制商標專利惡意搶注
1998年,一家不知名的煙酒公司在大陸搶注了臺灣“長壽”煙的商標,並開出3000萬元新台幣的高價。生產“長壽”煙的臺灣煙酒公司無奈之下計劃重金買回。此時,臺灣開放進口大陸煙草,臺灣煙酒公司立刻將大陸的“中華”煙在臺灣搶先註冊。結果是“中華”煙買下並取得“長壽”煙在大陸的商標權,“長壽”煙與“中華”煙達成互換協議。
如此“戲劇化”的解決方式,卻多少反映了兩岸業者的無奈。商標惡意搶注事件的發生,給企業未來成長設置障礙,也無益於兩岸正常經濟秩序的建立,尋求一個長效的解決機制自然成為期待。
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規定,兩岸相互承認“優先權”,這被島內媒體稱作是“最受矚目的”,因為在“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相關議題中,解決兩岸商標專利“優先權”被臺商認為是最急迫解決的問題。
由於過去兩岸資訊不暢,沒有相互承認“優先權”,專利商標申請的空窗期就更容易讓惡意搶注者鑽空子。比如在沒有優先權制度的情況下,一個臺灣的發明人于1月1日在臺灣提出專利申請案後,于同年6月1日在大陸提出同樣的專利申請,同時,另一個大陸的發明人在當年5月31日在大陸提出一個與之內容完全相同的專利申請案,那個大陸人就可以在大陸得到專利權,而臺灣人卻無法在大陸取得專利權。
簽署協議後,兩岸相互承認“優先權”,情況就會不同。只要在臺灣註冊完成的專利、商標,雖然尚未在大陸註冊,但可在大陸取得1年或6個月“優先權”保障,這意味著大陸將承認該項專利技術已經取得,期間不會核準其他相同或類似的專利申請案。這個機制,對於緩解搶注或是侵權的現象無疑將大有幫助。
“協議簽署後,互相承認‘優先權’,兩岸將共同受益。”島內業者如是說。
合力保護“著作權”
打擊“山寨”有法可依
臺灣製作播出的偶像劇才開播幾集,大陸網站已經可以看到完整的劇集;周傑倫、蔡依林、五月天等臺灣歌手的歌曲,《康熙來了》、《艋舺》等影視節目以及一些暢銷書等,在大陸都存在著非法複製和網路盜播……
以上狀況都會因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的簽署而發生改變。
除了獲得業者殷切期待的“優先權”外,協議也將為雙方產品的智慧財產權撐起保護傘,不僅有助於解決盜版問題,在打擊“山寨產品”方面也將“有法可依”。
協議簽署後,兩岸將加強打擊這些不法侵權行為,透過協議所建構的溝通平臺與合作協處機制,加強查處、取締提供非法下載音樂或電影的網站。在打擊違法行為的同時,兩岸也將擴大合法交流渠道,透過該協議,雙方將建立著作權認證合作機制,未來臺灣影音產品進入大陸,不用再透過香港,而由臺方指定的協會或團體辦理認證。
文化創意產業是兩岸經濟發展的一個新的增長點,更是與臺灣擅長的“軟實力”息息相關。然而,目前文化創意領域也存在著“真假李逵”問題。
1987年創辦于臺灣淡水的“琉璃工房”是較早進入大陸市場的臺灣文創企業,其大陸事業處總經理王秀絹接受採訪時表示,文創企業一般規模較小,在遇到倣冒行為時,常常因取證成本高以及兩岸在相關的認證、審查方面缺少資訊溝通渠道,而最終無奈地放棄維權。
大陸的文創業者也有同感:“好的創意就是核心競爭力,一旦被‘山寨’,完全就沒有了市場價值!”
對此,福建社科院研究員單玉麗表示,過去兩岸經貿往來中由於相關法律法規未能有效銜接,兩岸業者的“智慧利益”長期缺乏保障。一些臺商擔心技術外溢而怯于到大陸投資,或者不敢把核心技術拿到大陸。現在協議的簽署將消除他們的擔憂。協議的簽署有利於促進整體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也有利於更好地激發創新。
臺灣磐安智慧財產教育基金會董事長劉江彬說,臺商在大陸的印刷、複製、發行及動漫、網路遊戲等領域的投資合作發展迅猛,市場影響不斷擴大。協議簽署頗具意義,其背後是兩岸文創產業合作的良好契機和美好願景。
受理申請“品種權”
刺激兩岸農業交互投資
芒果、蓮霧、釋迦、蝴蝶蘭……大陸民眾對這些名稱早已不再陌生,可是,伴之而來的也有困惑。真假臺灣水果、真假寶島蝴蝶蘭,如何甄別,考驗消費者智慧。
福清臺灣農民創業園總經理莊炳耀介紹說,大陸對臺灣水果實行零關稅後,不少臺農都對開拓大陸市場非常感興趣。但令他們頭疼的是,大陸某些地區存在以非原產于臺灣的“品種水果”假冒臺灣“地產水果”進行銷售。大陸同胞也很頭疼,花了錢卻得不到相應的品質保障。
“協議簽署後,狀況會有改善。”單玉麗解讀說,按照協議中關於“品種權”的規定,為保障植物育种家的種苗技術和研發智慧,包括園藝作物、花卉、水果及農產品等,均可申請植物品種權。像深受市場歡迎的臺灣蝴蝶蘭,如果有大陸業者想要栽種,一定要經過臺灣方面授權。協議還提出,要強化水果及其他農產品虛偽產地標識的市場監管及查處措施,都將有助於減少類似現象的發生。
同濟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院長陶鑫良預測,該協議載明雙方不但在各自已經公告的植物品種保護名錄(植物種類)範圍內,相互受理對方申請品種權,而且還有意就擴大植物品種保護名錄進行協商,其意義不僅限于互惠互利,還在於共謀共贏。這一協議內容勢必會刺激兩岸間進一步的交互投資和產業發展。
與此同時,也有島內學者聚焦“執法協處”,認為兩岸同意建立執法協處機制,是未來兩岸越來越緊密經貿文化交流與合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該協議的亮點。“兩岸加強溝通,合力護航,業者的智慧利益得到更好保護的同時,也會給兩岸帶來更大的互惠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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