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第三階段開放陸資來臺投資項目正式生效
中新社臺北3月30日電 臺灣“行政院”30日公告,該院日前核定“經濟部”提報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修正案今天正式生效。標誌著第三階段開放陸資來臺投資業別項目正式開啟。
這項正式生效的修正案新增開放部分業別項目核準陸資來臺投資,包括製造業115項、服務業23項及公共建設23項,並修正部分已開放陸資投資製造業項目的限制條件。
臺灣“經濟部”于2009年6月30日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訂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併發佈施行,正式受理陸資來臺投資申請案件。
2009年6月30日第一階段開放192項,2010年5月20日和2011年1月分別配合“行政院金管會”金融三法的修正及ECFA服務業早收清單,開放陸資來臺投資銀行業、保險業及證券業等12項,以及其他運動服務業1項。
2011年3月7日第2階段開放42項業別項目核準陸資來臺投資,其中包括策略性引進陸資投資人得參股投資或合資新設積體電路製造、半導體封裝及測試業、液晶面板及其零組件製造等產業。
第一、二階段累計開放陸資來臺投資項目計247項,其中製造業89項、服務業138項、公共建設20項。
“經濟部”稱,第三階段開放後,若加上以往開放的89項,製造業累計已開放204項,開放幅度達97%。服務業累計已開放161項,開放幅度51%。公共建設累計開放43項,開放幅度51%
但不論是製造業,還是服務業和公共建設,都設有開放的限制條件。製造業部分,本次開放的項目,計有33項分別依據產業發展規模及其因應能力,訂定有不同的限制條件。服務業部分,本次開放的項目,計有8項依業別特性訂有不同的限制條件。公共建設部分,本次開放項目,計有14項附帶有限制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的修正案,也針對前一階段已開放的積體電路製造業、半導體封裝及測試業、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業、金屬切削工具製造業、電子及半導體生產用機械設備製造業等5項的限制條件進行調整,即陸資投資前述產業不得具有控制能力,且須由專案小組審查產業合作策略,陸資投資人于專案審查時應承諾陸資股東不得擔任或指派其所投資事業的經理人、擔任董事之人數不得超過其他股東擔任的總人數,以及不得于股東大會前徵求委託書等限制條件。(記者陳立宇 劉舒淩)
[責任編輯: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