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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鼓勵外商港澳臺同胞及華僑投資實施細則

2021-01-20 15:36:00
來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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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2號)

  《山西省鼓勵外商港澳臺同胞及華僑投資實施細則》已經1992年6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省長王森浩

  1992年6月22日

  山西省鼓勵外商港澳臺同胞及華僑投資實施細則

  (1992年6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發佈)

  第一條為進一步實施《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規定》《國務院關於鼓勵臺灣同胞投資規定》《國務院關於鼓勵華僑香港澳門同胞投資規定》結合《山西省鼓勵外商投資辦法》和《山西省鼓勵臺灣同胞投資辦法》執行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外商港澳臺同胞及華僑在本省境內設立合資合作獨資企業均適用本細則國家和本省另有規定除外

  第三條經省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確認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除享受本規定優惠待遇外還可享受有關其他優惠規定

  第四條外商港澳臺同胞及華僑投資企業使用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通過劃撥或有償出讓方式解決

  第五條外商港澳臺同胞及華僑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使用費和土地開發費)收取標準根據不同路段和區域按下列確定

  (一)設區市每年每平方米為3元至10元

  (二)不設區市每年每平方米為2元至8元

  (三)建制鎮和工礦區每年每平方米為1元至5元

  土地開發費一次性計收或者企業自行開發土地場地使用費按前款規定標準50%收取

  第六條鼓勵外商港澳臺同胞及華僑投資從事房地產和土地開發有關部門在土地審批銀行貸款工程建築等方面給予優先辦理

  外商港澳臺同胞及華僑投資開發土地土地使用費可優惠30%開發后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或抵押土地轉讓時增值部分當地政府適當收取土地增值費

  第七條外商港澳臺同胞及華僑投資企業使用土地最長期限為

  (一)工業用地為50年

  (二)商業交通公用事業用地為40年

  (三)住宅用地為70年

  (四)科技教育文化衛生事業用地為50年

  (五)其他用地為50年

  土地使用期滿如需繼續使用應在期滿6個月前申請延長使用期限

  第八條外商港澳臺同胞及華僑投資興辦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等非經營性項目由批准用地土地管理部門核準免繳場地使用費

  投資于農林牧漁項目由批准用地土地管理部門核準免繳場地使用費10年

  第九條外商港澳臺同胞及華僑投資企業用煤用電用水用氣用油由有關主管部門和企業優先安排保證供應按當地市場價格以人民幣支付

  第十條外商港澳臺同胞及華僑投資企業出口產品運輸由企業向省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報送運輸計劃省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納入全省對外經濟貿易運輸計劃給予保證內銷產品運輸納入全省運輸計劃並優先安排企業可購置專列和建立汽車運輸隊運輸本企業產品

  第十一條外商港澳臺同胞及華僑投資企業所使用通信終端設備需進入公用網在國家許可範圍內自行選擇需安裝用戶交換設備在符合有關技術規定情況下優先提供中繼線需租用長除通信專線優先提供

  第十二條外商港澳臺同胞及華僑投資企業在國內運輸費用和電訊郵政費用以人民幣支付

  第十三條外商港澳臺同胞及華僑投資企業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生產所需物資市場不能滿足由各地物資部門組織供應重要項目可通過省基建物資承包公司組織供應

  第十四條外商港澳臺同胞及華僑投資企業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勞動工資計劃由企業自主決定銀行憑企業工資表付給現金

  第十五條外商港澳臺同胞及華僑投資企業可自行招收職工簽訂勞務合同招聘在職職工所在單位應予支援

  第十六條本省投資方委派到外商港澳臺同胞及華僑投資企業工作高級管理人員在任期內一般不得調動他們工作如需調動按企業章程辦理

  第十七條生產性外商港澳臺同胞及華僑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產品出口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可以按現行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被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可以延長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十八條外商港澳臺同胞及華僑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稅5年從企業開業之日起免征房產稅5年

  《山西省鼓勵外商投資辦法》第二條所列兩類企業和鼓勵投資行業及交通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稅10年從企業開業之日起免征房產稅10年本款同樣適用於港澳臺同胞及華僑投資企業

  第十九條外商港澳臺同胞及華僑在太原市大同市投資舉辦生產性企業符合下列條件可參照沿海經濟開放區稅收政策經市級稅務部門批准後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一)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項目

  (二)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項目

  (三)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外商港澳臺同胞及華僑投資生產性企業減按24%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條在本省境內從事農業林業牧業和在經濟不發達地區設立外商港澳臺同胞及華僑投資企業在享受本細則第十七條所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後由企業申請經稅務部門批准在以後十年內可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徵15%至30%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一條外商港澳臺同胞及華僑投資企業生產出口產品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免征工業環節工商統一稅對投資開發能替代進口產品經省經委鑒定確認稅務部門批准可在3年內免征工業環節工商統一稅

  第二十二條外商港澳臺同胞及華僑投資企業在開辦初期經營困難由企業申請經稅務部門批准可免征或減徵工商統一稅具體期限由稅務部門核定

  第二十三條外商港澳臺同胞及華僑投資企業外匯應自行平衡外匯確實不能平衡經省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准可採取下列方式平衡

  (一)組織非出口許可證和非出口配額管理商品出口所得外匯收入用於購進生產所需原材料及元器件

  (二)採取易貨貿易形式用本企業產品換回生產所需原材料及元器件也可組織非出口許可證和非出口配額管理商品換回生產所需原材料及元器件

  企業生產產品能替代進口納入進口計劃允許企業收取外匯

  第二十四條外商港澳臺同胞及華僑投資企業自有外匯資金均可申請進入外匯調劑市場賣出無外匯收入而在生產或經營過程中需要外匯支付可向外匯調劑市場申請外匯調劑市場優先予以解決

  第二十五條經營外匯業務銀行可以向外商港澳臺同胞及華僑投資企業優先提供以下本外幣貸款

  (一)中短期貸款

  (二)中長期貸款

  (三)進出口買方信貸

  (四)臨時貸款

  (五)當年出口產品產值在70%以上且外匯可自求平衡可給予授信額度貸款

  (六)對經濟效益和資信均好可實行限額貸款

  第二十六條外商港澳臺同胞及華僑投資重大項目所需中長期大額貸款由省有關部門組織省內銀行銀團貸款或籌措國際銀團貸款

  第二十七條《山西省鼓勵臺灣同胞投資辦法》第十條對引薦介紹臺灣同胞來本省投資個人予以獎勵規定同樣適用於引薦介紹港澳同胞華僑及外國人來山西投資個人

  對引薦介紹來本省投資個人所獎勵資金提取比例由各地市自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由山西省對外經濟貿易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陳文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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