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關於促進川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臺辦、發展改革委: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對臺工作重要論述,落實國務院臺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的《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率先同臺灣同胞分享四川發展的機遇,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四川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本地居民同等的待遇,結合四川實際,經商省直相關部門同意,並報經省委、省政府批准,省臺辦、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研究出臺了《關於促進川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現予印發實施。
專此通知
附件:《關於促進川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關於促進川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對臺工作重要論述,落實國務院臺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的《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國臺發〔2018〕1號),積極促進在投資和經濟合作領域加快給予臺資企業與大陸企業同等待遇,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經商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委農工委、省經濟和資訊化委、教育廳、科技廳、公安廳、民政廳、司法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商務廳、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旅遊發展委、省稅務局、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金融工作局、省智慧財產權局、省投資促進局、成都海關、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監局、四川證監局、四川保監局、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結合四川實際,制訂若干措施如下。
一、擴大川臺經貿合作,積極促進在投資和經濟合作領域給予臺資企業與大陸企業同等待遇
(一)臺資企業參與“中國製造2025四川行動計劃”,適用與本地企業同等政策。支援臺資企業在川投資電子資訊、裝備製造、食品飲料、先進材料、能源化工等支柱產業和數字經濟,支援臺資企業在川設立區域總部、研發設計中心、運營和物流中心,相應享受稅收、投資等相關支援政策。
(二)臺資企業和臺胞來川投資興業,享受省政府《關於擴大開放促進投資若干政策措施意見的通知》(川府發〔2017〕36號)中擴大開放領域、強化招商引資政策支援、促進投資便利化等方面的支援政策。支援臺資企業創新升級轉型發展,對符合條件的在川臺資企業技術改造類項目,與本地企業同等適用相應支援政策。加強臺資企業生產要素保障,對符合條件的在川臺資企業納入全省直購電、豐水期富餘電量等政策實施範圍。
(三)支援臺資企業在四川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合資、合作形式投資四川道路運輸經營及相關業務。
(四)臺資企業可通過合資、合作、並購重組等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
(五)支援臺資企業參與四川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向“海峽兩岸產業合作區”以及國家級、省級涉臺園區(基地)集中集聚發展。大力推進環保產業合作示範基地建設。
(六)支援臺灣地區貨物經中歐班列、“瀘州-武漢-臺灣”江海聯運及“廈蓉歐”運輸進出口,為臺資企業和臺灣地區商品進出口提供通關便利。
(七)加強稅收政策宣傳和納稅服務,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設在四川的研發中心採購大陸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切實落實西部大開發、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專用設備投資額稅額抵免。落實臺資企業從大陸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于鼓勵類投資項目,符合條件的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臺資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按法定程式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八)臺資企業來川投資或擴大投資與本地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的前提下,按照“保落地、保開工、保當期”及輕重緩急原則,積極保障臺資企業合理用地需求。臺資企業用地涉及土地徵收的,對項目用地,提前介入,主動服務,優化、規範報批程式和材料,開闢綠色通道,提高審批效率。
(九)支援臺資企業符合條件的項目列入省重點項目名單。對納入省級重點推進項目名單的項目,所需用地計劃省上配套70%、地方配套30%,其他省重點項目用地由項目所在地政府負責保障。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強度大、用地節約且對全省穩增長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臺資投資產業項目,按照一事一議予以保障。在國家用地計劃下達前,各市(州)、擴權強縣試點縣(市)可按不超過上一年下達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50%預安排報徵使用,保障各類項目及時落實。
(十)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用地,可採取劃撥方式供地,鼓勵根據產業政策和項目類別採取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和彈性年期出讓等供應措施。對臺資企業與政府共同投資建設項目,可使用劃撥土地的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項目,可以國有建設用地作價出資或入股的方式供應土地。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臺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十一)做好臺資農業項目用地服務。開展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時,要儘量將涉臺農業園區(基地)用地佈局納入各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臺資企業經營的農業產業化項目配套設施用地,可使用現有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指標,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援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及相關政策規定匹配建設用地。投資種養業需佔用農村集體土地的,經批准可採取轉包、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對符合產業導向、技術含量高、產業帶動性強的龍頭型、出口型、技術先進型及總投資較大的企業,其用地指標由市、縣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安排。
(十二)支援臺資企業和臺胞積極參與鄉村振興戰略。臺資企業和臺胞來川發展現代農業,同等享受農業補貼,完善農業“三項補貼”改革政策,鼓勵臺資農業企業和臺胞從事糧食適度規模經營,支援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機構對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和臺胞從事的農業產業化經營項目給予貸款擔保。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對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臺資企業和臺胞,購置補貼範圍內的先進農業機械,按規定給予農業機械購置補貼。
(十三)完善農業保險制度。將臺資農業新型經營主體納入農業政策性保險保障範圍,優化理賠程式。鼓勵商業性保險機構積極開發適合臺資農業新型經營主體的農業保險新品種,支援各地將臺資農業新型經營主體納入地方特色農業保險範圍。臺資農業新型經營主體與本省農業新型經營主體同等享受各種涉農保險優惠政策。
(十四)加強信貸政策支援。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臺資企業信貸支援力度,開發適合臺資企業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積極為臺資企業搭建政銀企融資對接活動平臺。鼓勵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加大對臺資企業的信貸支援力度,鼓勵農業投資公司對臺資農業企業給予資金支援。省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為生產性臺資農業企業提供融資和擔保的機構,按相關規定給予定向業務補貼,幫助解決臺資農業企業的貸款問題。
(十五)支援臺資企業和臺胞通過入股、合作等形式依法按照相關規定投資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鼓勵臺資企業和臺胞創辦農業企業、家庭農場。在川臺資農業企業在評定各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示範家庭農場,申報中央、省、市(州)各級農業項目,獲得財政貼息貼費及獎補等方面與大陸農業新型經營主體享有同等權利。
(十六)支援臺胞按照相關規定申辦設立個體工商戶,從事種養殖業、農產品倉儲業和農業科技仲介服務等,與大陸居民同等享受各項優惠政策。支援臺資企業和臺胞以農業新技術、新品種、新專利入股龍頭企業。鼓勵臺資企業和臺胞積極申報創業孵化園種子項目,各地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支援。
(十七)支援臺灣農民創業園建設,支援臺資企業和臺胞投資興建農業園區,繼續設立“川臺農業合作示範基地”,加大臺灣農民創業園基礎設施配套、產業發展等政策支援。在國家級、省級農業園區投資興業的臺資企業和臺胞均與本地企業和居民同等享受各項優惠政策。
(十八)支援開展品牌創建。鼓勵臺資農業新型經營主體開展“三品一標”認證申報和各類品質體系建立、品牌創建活動。對首次獲得國家和四川省名牌產品、有機食品、綠色食品認證的臺資企業和臺胞,按照相關規定同等給予獎勵。對臺資新型經營主體投資符合我省現代農業發展規劃的農業項目,與大陸農業新型經營主體同等對待,按規定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十九)對臺資企業和臺胞放開農業社會化服務領域市場準入,減少農業生產性服務業重點領域前置審批和資質認定項目,由先證後照改為先照後證或事後備案登記。支援臺資企業和臺胞創辦農業新技術新品種研發中心、農技培訓學校、農業生產服務公司,鼓勵本地臺資優質涉農企業入股村鎮銀行、農業融資擔保公司、現代農業發展投資公司等農業社會化服務機構,依法享有與大陸企業同等權利和各項優惠政策。
(二十)支援臺資企業以多種方式參與四川林業建設。支援臺資企業在四川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林業工程建設或生態經濟開發建設。
(二十一)支援臺資企業和臺胞在四川從事木竹、特色經濟林、林下經濟、生態旅遊與森林康養產業、苗木花卉、野生動植物馴養繁育等林業生產活動,在投融資、林地使用、森林採伐等方面同等適用四川各種補助補貼和優惠政策。
(二十二)在中國(四川)自貿試驗區、海峽兩岸產業合作區、臺灣農民創業園、海峽兩岸青年創業基地新設立的臺資企業可按大陸企業申請註冊,可用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胞證作為身份證明,註冊資本以人民幣表示,可選擇人民幣、美元、歐元、日元等幣種註冊,可按規定自主選擇經營範圍。
(二十三)支援臺資企業和臺胞來川合資、合作設立醫院及其他醫療機構。
(二十四)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公平參與四川各級政府採購的招投標。
(二十五)支援臺灣徵信機構與四川徵信機構開展業務合作,優先給予業務對接、商議渠道、資質認定和合作目錄。
(二十六)支援註冊地或主要經營資產在四川的臺資企業申請在大陸上市,享受我省各級政府出臺關於支援企業上市優惠政策,臺資企業通過大陸上市募集資金在川投資的,符合申報條件的優先列入省重點項目。
(二十七)支援臺灣地區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按規定申請在川設立銀行、保險、證券、基金和期貨公司等機構。臺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經批准可經營人民幣業務,支援臺資銀行與在川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
(二十八)推動川臺兩地海關、檢驗檢疫、食品安全、品質標準認證合作,逐步實現資訊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等。
(二十九)嚴格保護臺資企業智慧財產權。加強智慧財產權綜合執法、舉報投訴、維權援助和仲裁調解工作。開展跨部門、跨區域智慧財產權聯合執法,加大對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懲處力度,提高智慧財產權侵權賠償額。加強智慧財產權案件快審,保障智慧財產權案件裁判尺度統一、裁判標準明確。
(三十)支援在川臺資企業創新創造,幫助獲取自主智慧財產權,享受《四川省專利資助資金管理辦法》(川財建〔2017〕18號)中鼓勵發明創造、專利資助資金方面的政策支援。對臺灣地區智慧財產權在川轉化的,執行四川智慧財產權激勵政策,享受省級智慧財產權運營基金、智慧財產權風險補償基金的政策支援,享受省級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川財建〔2017〕18號)中關於智慧財產權(專利)轉移、轉化、激勵、保護、促進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支援,享受《四川省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成銀發〔2012〕160號)等規定中通過專利權質押獲得銀行貸款的支援政策。對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臺資企業作為專利實施項目單位的,享受申報四川省專利實施與產業化獎等支援政策。
(三十一)建立健全臺資企業智慧財產權市場化評估、運營機制,探索建立科技計劃智慧財產權目標評估制度,鼓勵臺資企業和臺胞來川投資設立專業化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以專利技術、植物新品種等智慧財產權入股我省優勢特色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龍頭企業等。
二、推進川臺人文交流,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川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
(三十二)支援川臺兩地在文化創意、文化會展、文化貿易、演藝娛樂、舞臺、音樂、書畫藝術、文博、出版、數字內容和動漫等領域的交流合作,支援臺灣同胞參與打造川臺影視產業合作基地。
(三十三)支援臺灣同胞在川參與中華經典誦讀工程、文化遺產保護工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工程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支援臺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四川在海外舉辦的巴蜀文化周、歡樂春節等品牌人文交流活動。
(三十四)對臺灣圖書進口業務建立綠色通道,簡化進口審批流程,優先審核辦理在川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申報的臺灣地區進口圖書的備案手續。
(三十五)支援臺灣同胞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四川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製作,不受數量限制。
(三十六)支援四川各級廣播電視臺、視聽網站、有線電視網和電影發行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引進臺灣生產的電影、電視劇,不做數量限制。
(三十七)支援川臺兩地合拍電影、電視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放寬川臺合拍電影、電視劇在主創人員比例、大陸元素、投資比例等方面的限制,縮短川臺電視劇合拍立項階段故事梗概的審批時限。
(三十八)支援川臺教育文化科研機構開展文化、歷史、民族等領域研究和成果應用。支援在川臺灣同胞申請科研項目,依託四川高校、科研機構聯合開展科學研究、技術轉化,參與四川公共研發服務平臺建設。
(三十九)支援省內高校、研究機構與臺灣地區高校建立機制化交流平臺,開展學術研究、學術論壇、學生交流、學校互訪等方面的交流。
(四十)支援臺灣學生來川學習、實習,參加在川舉辦的夏令營、研習營、實習營等各類參訪交流、學習實習體驗活動。
(四十一)支援在川居住臺灣同胞子女在屬地就讀幼兒園、小學、中學,參加中考、高考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加分,按規定參保繳費,並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四十二)支援省內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為臺灣青年學生提供實習崗位。
(四十三)支援臺灣同胞在川參加專業技術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臺灣同胞可報名參加《向臺灣居民開放的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目錄》規定的5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臺灣專業技術人員持臺灣地區有關機構頒發的會計、規劃、建築、諮詢、金融、醫療、旅遊等執業證書,按其證書許可範圍,可在中國(四川)自貿試驗區內按有關規定開展相應業務。
(四十四)鼓勵支援從臺灣地區引進高層次人才,支援符合急需緊缺條件的臺灣高層次人才,可通過考核招聘的方式,引進到相關事業單位工作。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專業人才申報國家和四川省“千人計劃”“天府高端引智計劃”“留學人員回國服務四川計劃”“企業博士集聚計劃”等專項計劃,並按規定同等享受相應優惠政策和生活補貼、醫療保障、子女入學等人才待遇。
(四十五)鼓勵符合條件的臺灣教師、醫師到四川高校、醫院(含民營、臺資等醫療機構)工作,其在臺灣地區取得的學術成果納入工作評價體系。對引進到四川高校、公立醫院工作的臺灣專業技術人才,所在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直接認定其專業技術水準,自主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四十六)支援和進一步方便臺灣同胞在四川應聘就業,拓展全省人力資源機構線上招聘業務,推動各類人事人才網站和企業線上招聘,做好系統升級,支援使用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胞證註冊登錄,為臺灣同胞在川應聘工作提供便利。
(四十七)協助臺灣同胞申報國家和我省自然科學、社會科學、藝術等方面的基金項目。協助臺灣地區從事川臺民間交流的機構申請兩岸交流基金項目。
(四十八)在四川高校就讀所學專業符合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的臺灣學生,在提供學歷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屬醫院實習一年並取得試用期考核證明,可按照大陸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相關規定申請參加考試。
(四十九)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臺灣同胞,可到擬執業的機構所在縣(市、區)衛生計生局辦理執業註冊手續。
(五十)已取得臺灣地區合法行醫資格的臺灣醫師,可按照相關規定在川申請註冊,期限為3年,期滿後可重新辦理註冊手續。
(五十一)支援在臺灣已獲取證券、期貨、基金相應資格的臺灣同胞,通過大陸法律法規考試後在川執業。
(五十二)為在川高校就讀的臺灣學生提供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對在川高校學習的臺灣畢業生,在畢業學年內參加創業培訓的,給予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
(五十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含臺灣高校)的臺灣同胞,符合崗位條件要求,可報考四川省面向社會公開招考的有關事業單位崗位。
(五十四)在四川就業滿6個月的臺灣同胞,失業後可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享受相應就業服務。
(五十五)鼓勵臺灣同胞以獨資、合資(臺資比例應佔25%以上)等形式來川創新創業,並在川登記註冊,可同等享受四川各類創新創業優惠政策。支援臺灣同胞和相關團體參與“天府 寶島”工業設計大賽,鼓勵開展“川臺聯合創客實踐活動”,對成功產業化的企業給予政策支援。
(五十六)臺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川註冊的獨立法人,可牽頭或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申報,享受與四川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同等政策。受聘于在川註冊的獨立法人的臺灣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課題)和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課題)負責人申報,享受與四川科研人員同等政策。在川註冊的臺資機構和企業經批准可興辦學前教育。
(五十七)臺灣同胞在川創新創業,根據創業團隊綜合能力、項目技術水準和市場前景等綜合評價,可給予創業團隊創業啟動資金支援,對臺灣同胞創業企業獲得貸款的可給予利息補貼。
(五十八)臺灣同胞在川新建服務台灣青年就業創業服務機構(青創基地、園區等),創新特徵明顯,成效突出的,園區所在地政府可提供一次性裝修補貼,每年給予運營補助。
(五十九)鼓勵臺灣青年到海峽兩岸青年創業基地創業,基地所在地政府按照創業企業實際使用面積給予辦公用房1-3年房租補貼,對臺灣青年創業企業中無固定居所的臺灣籍員工,提供1-3年的住房支援。
(六十)對在海峽兩岸青年創業基地創業的臺灣同胞,榮獲中國專利獎、四川專利獎,基地所在地政府給予獎勵。
(六十一)臺灣居民居住證和臺胞證是臺灣同胞身份認證的有效證件,對無法識別、讀取相關證件資訊的服務管理系統進行完善升級,便利臺胞在川辦理銀行開戶、搭乘飛機動車(高鐵)手續、網上預約就醫、入住各類經營性酒店賓館等。
(六十二)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在川申請公共租賃房、購買商品房,購房方式、首付比例、辦理時限、貸款申請等享受當地居民同等待遇。
(六十三)在川工作的臺灣同胞可按照規定參加“五險一金”,享受與當地居民同等勞動保障待遇,在川臺灣同胞繳交住房公積金、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在大陸離職離境時經個人申請可以依據相關規定一次性支取。
(六十四)在川工作並繳交相應年份的社保後,因取得臺灣地區戶籍而放棄大陸戶籍的川籍人士,回川再就業或回川定居時,可重新建立參保關係並繳納社會保險費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六十五)在川臺灣同胞與四川居民享有同等醫療服務待遇,各級醫療機構為臺灣同胞回臺報銷健保費用提供符合要求的醫療文書。在川臺灣同胞的子女享有與四川居民同等的預防接種服務,由居住地接種單位為其建立預防接種卡。
(六十六)支援在四川工作的臺灣同胞參與四川省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三八”紅旗手、青年五四獎章、技術能手、優秀教師、傑出企業家、慈善獎等榮譽稱號的評選。鼓勵臺胞參與四川文學藝術等相關評獎活動。協助在川臺灣同胞參評中華慈善獎、梅花獎、金鷹獎等經濟科技文化社會領域各類評獎項目。
(六十七)在川長期生活的臺灣同胞可以依照規定程式旁聽、列席人大、政協會議。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可通過相關選聘程式擔任我省人民陪審員、調解員、仲裁員、監督員、法律顧問等。
(六十八)積極協助臺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在川參與扶貧、支教、支醫、公益、社區建設等基層工作。支援在川長期居住的臺灣同胞參與當地社區建設、社區服務。
(六十九)鼓勵臺灣同胞加入四川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等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加相關活動。
(七十)為在川臺灣同胞提供緊急救助服務。給予突遭變故致生活困難的在川臺灣同胞臨時救助。遇在川臺灣同胞亡故後無法聯繫其親屬或親屬困難的,按殯葬惠民政策減免相關喪葬服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