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發佈惠臺“46條措施”助力臺胞臺企大陸發展
台灣網1月14日訊 2020年1月9日,天津市委常委會議審議通過了1月7日市政府第8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進一步促進津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具體措施》(以下簡稱“46條措施”)。13日,天津市臺辦、市發改委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46條措施”。該措施緊扣當前經濟社會熱點,進一步回應了臺胞臺企關切,含金量更高、受惠面更廣,為臺胞臺企更好融入天津的高品質發展、高科技創新和高品質生活創造了條件。
此次出臺的“46條措施”,是對天津市2018年推出的《關於進一步促進津臺經濟社會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52條措施”)的延伸和拓展。進一步回應了臺胞臺企關切,含金量更高、受惠面更廣,為臺胞臺企更好融入天津的高品質發展、高科技創新和高品質生活創造了條件。
“46條措施”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即1-30條,是為臺灣企業提供同等待遇,涉及科研、金融、重大技術裝備及產業創新中心建設、5G研發、建築垃圾城鎮污泥資源化利用、園林廢棄項目處理、再生資源網路建設、主題公園建設、航空、文化、體育、農業、醫療等內容;第二部分即31-46條,是為臺灣同胞提供同等待遇,涉及交通、教育、就醫、文藝、求職、就業創業、住房、技能培訓、職稱評審、體育賽事、動漫設計、銀行卡辦理等內容。
“46條措施”實施後,天津市各相關部門還將進一步加強政策培訓,確保一線辦事機構和工作人員清楚措施、掌握流程,同時加大宣傳推介和政策解讀的力度,幫助臺胞臺企用足用好各項優惠政策,並及時跟進和評估措施的落實情況,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促進津臺交流合作、深化兩地融合發展、保障在津臺胞福祉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天津真誠地歡迎更多的臺胞臺企共用新的發展機遇和改革紅利。(台灣網、天津市臺辦聯合報道)
《關於進一步促進津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具體措施》(全文)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告臺灣同胞書》發表40週年紀念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持續深化津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根據國務院臺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國臺發〔2019〕1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提出以下措施。
一、為臺灣企業提供同等待遇
1.在津註冊的臺資企業,同等參與本市重大技術裝備的研發創新,並按照不同領域,申報本市科技計劃項目。(市科技局負責)
2.積極協調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幫助臺資企業同等參與國家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檢測評定工作。(市市場監管委負責)
3.在津註冊的臺資企業,同等參與本市重大技術裝備示範應用體系、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建設,並按照不同層級,申報國家級和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市工業和資訊化局負責)
4.臺資企業同等參與本市產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建設。(市發展改革委負責)
5.臺資企業按照市場化原則,重點從第五代行動通訊(5G)網路建設、應用發展、產業聚集三方面,同等參與本市5G產品測試和網路建設。(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通信管理局負責)
6.臺資企業同等參與本市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市城市管理部門對臺資企業處理建築垃圾的設施規劃、日常管理治理、政策扶持等予以幫助;同等參與本市園林廢棄物處理項目,或單獨競標園林廢棄物處理項目,或與大陸企業組成聯合體,競標不需有關資質等級證書,完成的境外同類項目作為業績加分。(市城市管理委負責)
7.臺資企業同等參與本市城鎮污泥無害化處置與資源化利用項目。(市水務局負責)
8.臺資企業同等參與本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市商務局負責)
9.臺資企業同等參與本市工業固廢資源化綜合利用項目。(市工業和資訊化局負責)
10.臺資企業同等投資航空客貨運輸、通用航空服務;同等參與符合相關規劃的民航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建設,開展諮詢、設計、運營維護等業務,市相關部門提供協助。(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交通運輸委負責)
11.臺資企業投資本市主題公園,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本市旅遊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建設,享受同等待遇。本市將在臺資投資主題公園項目前期工作中,做好相關投資建設項目服務工作,具備條件後,加快核準項目審核,推動項目實施。(市發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
12.助力臺灣金融機構和企業發起或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助力臺資租賃企業參與本市國家租賃創新示範區建設,打造租賃業發展升級版。(市金融局負責)
13.臺資企業與本市海河產業基金按照市場化原則,通過合作設立基金以及引導已設立基金開展項目投資等方式,在人工智慧科技、生物醫藥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重點領域開展合作。(市金融局負責)
14.落實《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臺資企業在本市服務業、製造業、採礦業、農業等行業依法享受優惠政策。臺灣投資者享受使用可自由兌換貨幣、機器設備或者其他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作為投資相關政策。落實“一制三化”審批制度改革,對臺商服務做到“不能說不行、最多跑一次”。在本市市、區政務服務中心推行臺灣同胞習慣使用的“注音”輸入法等便民措施,加強服務引導,切實提升在津臺灣同胞辦事便利度。(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務服務辦負責)
15.幫助臺資企業在本市擴大經營,紮根發展。臺灣投資者從本市臺資企業分配的利潤再投資,符合相關條件的,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市稅務局負責)
16.臺資企業在本市投資建設農產品流通、放心食品工程等項目,同等享受政策支援。(市商務局負責)
17.對臺商和臺資企業同等利用自由貿易賬戶(“FT”賬戶)政策做好宣傳推介服務。(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負責)
18.臺資企業向本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申請融資擔保服務享受同等政策。市融資擔保發展基金對納入再擔保業務合作範圍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因支援臺資企業發展產生的擔保貸款損失,按照20%的比例承擔代償責任。(市財政局、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天津市中小企業信用融資擔保中心負責)
19.在津註冊的臺資企業通過股權託管交易機構進行融資享受同等政策。充分發揮天津濱海櫃檯交易市場股份公司融資服務對接功能,推動天津濱海櫃檯交易市場探索開發符合臺資企業特點的融資產品,滿足臺資企業融資需要。(市金融局負責)
20.臺資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進行直接融資享受同等政策。加大宣傳培訓工作力度,增進臺資企業對銀行間債券市場融資政策及產品的了解。(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負責)
21.臺資企業同等依法享受貿易救濟和貿易保障措施。充分發揮天津市相關聯席會議制度作用,切實保護在津臺商和臺資企業合法權益,為臺資企業應訴國際貿易摩擦案件提供政策服務。(市商務局、市貿促會負責)
22.臺資企業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險等工具,保障出口收匯和降低對外投資風險。對於在本市依法合規設立的臺資企業,提供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海外投資保險、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國內信用保險、與出口信用保險相關的信用擔保和再保險、應收賬款管理、商賬追收、資訊諮詢等出口信用保險產品和服務,為臺資企業出口和對外投資提供收匯風險保障、融資便利支援、開拓市場、收匯損失補償等支援保障。(天津銀保監局、市商務局、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天津分公司負責)
23.提高臺灣輸入天津商品的口岸通關效率,推廣進出口貨物“提前申報”,開展進口貨物“兩步申報”改革試點,對進口貨物分段實施準入監管,加快口岸驗放;落實海關“順勢、嵌入式”物流監管理念,實施“船邊直提”作業模式,推進海關順勢機檢監管,穩步提升非侵入、非干擾式查驗比例;從臺灣進口貨物的企業憑金融機構擔保,享受“先放後稅”便捷通關措施,提高匯總徵稅繳稅比例,深化關稅保證保險在匯總徵稅領域的應用。(天津海關負責)
24.在天津自貿試驗區,對臺灣輸入天津的特殊物品實施風險分級和信用分類管理,實施“一次審批、分批核銷”制度,實行限時審批;對臺灣輸入天津的成套設備檢驗監管中,認可境外裝運前檢驗機構按照大陸標準實施檢驗的結果,並對照裝運前檢驗報告進行安裝後核查,不再實施到貨檢驗。(天津海關、市商務局負責)
25.臺資企業同等參與本市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依法制定企業標準並實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享受同等標準化資助政策。(市市場監管委負責)
26.本市海峽兩岸青年就業創業基地和示範點發展建設同等享受相關扶持政策。(市科技局負責)
(1)申報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市科技局定期對市級孵化器開展考核評價工作,對考核評價結果為優秀和良好的市級孵化器,分別一次性給予20萬元人民幣和10萬元人民幣的財政獎勵。
(2)申請備案本市眾創空間。市科技局定期開展眾創空間績效評估工作,對新備案的眾創空間,首次獲評優秀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人民幣的財政獎勵;累計3年考評優秀的,再給予30萬元人民幣的財政獎勵。
27.為臺資來津辦醫提供政策扶持。助力臺資舉辦營利性大型、高端、專科醫療機構,助力臺資醫療機構與本市公立醫療機構合資合作舉辦新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市衛生健康委負責)
28.臺資企業享受天津自貿試驗區“複製推廣試點經驗和創新實踐案例”的所有政策。(市商務局負責)
29.在本市從事農業生產的臺資經營主體,所經營的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提升工程、品質興農工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培育工程、農村綠色發展工程等項目,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市農業農村委負責)
30.在津註冊的臺資企業,在本市從事農業產業生產過程中,在推進集約化、規模化、標準化生產等方面進行產業提升等基礎設施建設,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市農業農村委負責)
二、為臺灣同胞提供同等待遇
31.協調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為在津工作和生活並具有臺灣居民居住證的臺灣同胞提供領事保護與協助。(市外辦負責)
32.為臺灣同胞申請成為本市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提供幫助。(市市場監管委負責)
33.在本市從事農業生產的臺資經營主體和臺灣同胞,同等享受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農機購置補貼等支農政策。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通過申辦或入股、合作等形式投資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農業新型經營主體,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市農業農村委負責)
34.在本市從事農業產業化經營項目的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向本市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機構同等申請貸款擔保。臺資農業新型經營主體享受同等涉農保險優惠政策。(市農業農村委負責)
35.臺灣同胞持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本市公安機關簽發的臺灣居民居住證等身份證明,依據《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津政發〔2019〕31號),申請本市小客車增量指標。臺灣同胞在本市同等使用交通運輸新業態企業提供的交通出行等產品。(市交通運輸委負責)
36.臺灣同胞持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等身份證明,在本市購買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在購房套數等方面享受本市戶籍居民同等待遇。(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
37.本市常住臺灣同胞,按照本市解決新市民住房困難的相關規定,同等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以及租房補貼等住房保障政策。(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
38.臺灣文創機構、單位或個人,同等參與本市文創園區建設營運、參加各類文創賽事;參加大陸文藝展演展示活動,由演出經紀機構向文化和旅遊部文化市場平臺申報,市文化和旅遊部門對以上事項予以協助。(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
39.臺灣文藝工作者進入本市文藝院團、研究機構工作或研學,市文化和旅遊部門積極推動,幫助對接涉及人才引進等工作的部門;為在津臺灣同胞申報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動漫獎做好推薦、審核、服務工作。(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
40.在本市高校、科研機構、公立醫院、高科技企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臺灣同胞,與本市專業技術人員同等參加相應系列、級別職稱評審;臺灣青年來津就業、創業或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享受本市相關政策。(市人社局負責)
41.本市相關部門督促醫療機構進行資訊系統和閱讀機具軟體升級,為在津臺灣同胞使用臺灣居民居住證就醫提供便捷服務。(市衛生健康委負責)
42.臺灣同胞子女在津高中畢業後獲得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的,在本市自願參加相關高職院校分類招考;臺灣同胞子女在外省市獲得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的,持本市公安機關簽發的臺灣居民居住證自願參加本市相關高職院校分類招考。本市職業院校與臺灣地區職業院校積極合作開展交流訪學、技能夏令營等活動。(市教委負責)
43.在本市高校學習的臺灣學生,持臺灣居民居住證,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向所在高校申請同等享受各類資助政策;在本市高校任教、就讀的臺灣教師和學生,持臺灣居民居住證,按照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同等申請公派留學資格。(市教委負責)
44.歡迎臺灣運動員參加本市主辦或舉辦的體育比賽。本市相關體育訓練基地為臺灣運動員、教練員、專業人員來津考察、訓練、參賽、工作、交流等提供便利條件和優質服務,為臺灣運動員備戰2022年北京冬奧會和杭州亞運會提供協助。鼓勵臺灣同胞、民間團體和協會,在津臺體育賽事、體育文化、後備人才培養、體育產業、體育教育、體育科研和體育醫療等領域開展深層次合作。歡迎臺灣運動員報考天津體育學院。(市體育局、市教委負責)
45.臺灣運動員以內援身份加入本市足球、籃球、乒乓球、圍棋等職業隊,臺灣體育團隊、俱樂部參與大陸相關職業聯賽,臺灣同胞向大陸單項體育運動協會申請運動技術等級證書,市體育部門均予以幫助。(市體育局負責)
46.積極為持有臺灣居民居住證的臺灣同胞辦理銀行開戶等相關業務提供便捷服務。(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