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4月23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當局內務主管部門今天通過“大陸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大陸人民赴臺探親、停留期限、探病等相關規定,並增列大陸人民得申請赴臺就醫。
報道稱,臺當局內務部門副主管林中森下午表示,基於人道關懷,該部門通過鬆綁大陸人民赴臺探親等規定,待提報臺行政當局核定後實施。
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大陸人民赴臺探親的親等,由現行一親等內血親放寬為在臺灣地區二親等內血親,以及大陸人民的子女為依親居留階段或經許可赴臺團聚,懷孕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未滿2個月,均得赴臺探親。
大陸人民探親停留期限由現行不得逾1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1次,期限不得逾1個月,每年總停留期限不得逾2個月,放寬為停留期限不得逾2個月,並不得辦理延期,每年赴臺不得逾3次,共計6個月。
大陸人民赴臺探病或奔喪的親等,由現行二親等內血親放寬為在臺灣地區三親等內血親;大陸配偶因逾期停留不予許可赴臺的期限也縮短。
草案並增列,開放大陸人民患有臺當局衛生主管部門公告得于臺灣接受醫療服務的疾病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就醫、家屬及醫護人員可陪同赴臺照料;須進行活體移植,其器官捐贈者也可赴臺。赴臺停留期限不得逾3個月,每次延期不得逾2個月。(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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