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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參政權引全臺論戰 臺需破除歧視性立法

2014年07月29日 10:49:35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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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87年兩岸民間恢復交流以來,截止到2013年底在大陸登記的兩岸婚姻已超過35萬對。兩岸婚姻作為“兩岸三通之外的第四通”,是兩岸民間與感情融合的重要力量,為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然而懷著美好心願踏上美麗寶島的大陸配偶,不平等待遇及其瀰漫敵視陸配的環境,卻讓人心寒。不合理的法令無形中助長這種歧視風氣,不願用平等的法律對待陸配。

  隨著兩岸婚姻關係的常態化,兩岸法律界秉承法治公平的核心理唸經過不斷努力,一些排斥性的規定在逐步改善,但仍存在諸多不平等的歧視性立法。

  四年獲身份證仍困難重重

  2009年臺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原先在臺灣需等上8年才能取得身份證的規定,縮短為六年;“行政院”在2012年11月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希望大陸配偶4年可取得身份證,但此案送進“立法院”後,從2013年11月到12月間已經4度遭到民進黨及臺聯黨團退回程式委員會,無法交付委員會審查,完成立法遙遙無期。

  經過近20年的通婚交流,陸配已迅速融入臺灣社會,他們除了扮演相夫教子、扶持家庭的角色外,在臺灣社會、經濟、政治上的角色也逐漸顯現,但陸配不能如外籍人士一樣取得身份證,連起碼的人權保障、平等待遇都不能實現,實在有悖于平等對待的法理和兩岸交流的大勢。

  工作和財產權仍不如外籍人員

  2009年臺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配偶經過合法入境,通過面談後,進入依親或長期居留階段後,不需要申請或等待,就可以在臺灣工作。但同時規定進入臺灣取得身份證後,必須滿十年方能擔任一般公務員。而依臺“國籍法”,外國人取得臺灣身份證後滿十年,可以擔任政務官、將官、大使、立法委員及民選公職人員,這些都屬於高級公職人員。這種來自地域差異的歧視,顯然抵觸平等原則;大陸配偶繼承財產的部分,依據現行臺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台幣200萬元。

  大陸配偶納入勞工退休金保障制度,陸配的財產權和工作保障權有所改善。臺當局“立法院”院會2013年12月31日三讀修正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獲准居留而在臺工作的外籍或大陸、香港與澳門配偶,僱主須強制提取退休金。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勞工退休金條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臺灣籍勞工,與在臺灣境內設有戶籍民眾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工作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外籍或大陸、港、澳配偶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依法規定得在臺繼續居留工作者。僱主違反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並應按月處罰。

  但是,陸配與陸生仍被排除在全民健保外。2009年6月馬當局公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對於陸資在臺企業聘雇的大陸專業人士及其隨行眷屬,經許可在臺停留1年之大陸專業人士及其配偶及子女,可依臺灣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參加健保;2013年“行政院會”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擬將陸生來臺身份從停留改為居留,未來陸生就可和僑生、外籍生一樣納入健保第六類人口,但自2013年10月起至12月止,民進黨與臺聯黨團在“立法院”院會8度阻攔,將法案退回程式委員會,致無法交付委員會審查。

  居住權和探視權仍需改善

  自2012年11月起臺當局規定大陸配偶申請依親、長期居留或定居免附保證書,居留期間由逐次加簽出入境證改為多次入境許可證。同時,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在依親居留期間,依親居留證的有效期間自入境或核發之日起算由原本的三年修正為一年,且核發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不需要每次入出境都要申請加簽逐次加簽出入境證。如果依親居留證有效期間屆滿,原申請依親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可申請延期,每次不超過兩年六個月。

  儘管如此,陸配犯任何輕罪可能被迫離境,但外配1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犯罪者,才會遭廢止居留權;陸配長期居留每年限額1.5萬人,申請居留、定居需有保證人。根據兩岸關係條例第18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境;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5種情形強制出境,但逮捕、收容及強制出境涉及人身自由,必須踐行必要的司法及正當法律程式。因此大陸地區人民形式上如已獲得主管機關許可,合法入境臺灣地區後,其遷徙自由即應受到保障,除非履行正當法律程式,方可進行限制或者強制出境。

  陸配參政權引起全臺論戰

  越來越多的“大陸新娘”也從臺歧視性立法中尋求人性的尊嚴,大陸新娘盧月香2012年在臺灣創立了“中華生產黨”,截至2013年7月,黨員已經達到3.2萬並開始爭取參政權。2013年5月“陸委會”主委王郁琦特意赴“立法院”出席大陸配偶權益公聽會,他認為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定居設籍,已成為臺灣地區人民,如果嚴格限制選舉權,將違背選舉平等精神,更重申選舉權並未直接參與政府體系運作,沒有“國安”考慮。

  由於修法可能牽動全臺三十萬陸配取得合法投票權,引發全臺論戰。例如臺聯黨立委提案,應該將限制陸配投票權納入修法,認為陸配應該在取得身份證六年後,才能行使一般性選舉投票權,十年後才能參與領導人大選投票,質疑若按照陸委會的法案。在此情況下,陸配參政權,究竟有多遠?

  教育輔導計劃助融入社會

  臺當局于2004年起執行《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教育輔導計劃》,規範補助原則分為:實施諮詢輔導方案、辦理親職教育研習、舉辦多元文化或國際日活動、辦理教育方式研討會式、辦理教師多元文化研習、實施華語補救課程、編印或購買多元文化教材、手冊或其他教學材料、辦理全國性多元文化教育優良教案甄選以及辦理母語傳承課程等九項,給予新住民家庭適時的支援與關懷,藉此協助新住民適應在地的生活文化。

  臺當局為解決越來越多的新住民問題,2012年推行新住民火炬計劃。新住民是以婚姻移入的配偶及其子女為主,因語言及生活上的差異,仍然有適應上的問題,因此臺當局認為有必要負起輔導的責任,期望培養民眾對多元文化的了解、尊重與文教交流的參與推動,以促進健康幸福家庭的目標而努力。(□劉文忠作者單位:北京聯合大學臺灣研究院)

[責任編輯:朱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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