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快阿拉爾的建設步伐,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吸引境內外投資者參與阿拉爾開發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自治區、兵團招商引資若干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優惠政策適用於境內外投資者在阿拉爾園區內獨資、參股、控股、合資、合作、收購兼併企業,以及投資建設的公益性項目。師市所屬單位(團場、企業)以獨資、控股、參股或招商引資在阿拉爾園區投資興辦的企業均可執行本優惠政策。
第三條 阿拉爾的資源、產業,除國家、自治區、兵團有關特殊規定外,一律對外開放。境內外的國有、集體、民營、“三資”等各類企業、個體經營戶、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均可以有形或無形資產參加阿拉爾市的開發建設,實行多層次、多形式、多要素的全方位經濟技術合作。
第四條 凡在阿拉爾園區內的招商引資企業,除執行國家、自治區、兵團相關優惠政策外,均可享受本優惠政策。
第二章 產 業 導 向
第五條 投資的重點產業:
1.紡織工業及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輕工業品、高倣真化纖生產;棉、麻、化纖紡織品深加工、印染後整理加工及服裝加工業;
2.農副產品綜合開發及精深加工;
3.新能源、光伏產業鏈及相關聯子行業;
4.氯鹼化工、天然氣化工、煤化工、石油聯合化工及精細化工;
5.黑色、有色金屬的冶煉、壓延加工;
6.化學建材、新型建材、節能環保建材和新型裝飾材料;
7.煤電、太陽能、生物質能等能源電力產業。
第三章 優 惠 政 策
第一節 財稅政策
第六條 在阿拉爾園區投資棉紡、麻紡、化纖紡(指紡紗、織布、針織、印染、製衣等)項目;投資建設農、林、牧副產品綜合開發及精深加工項目;投資建設能源、光伏產業鏈及相關聯子行業的項目;投資建設氯鹼化工、天然氣化工、煤化工、石油聯合化工及精細化工的項目;投資建設黑色、有色金屬的冶煉、壓延加工項目;投資建設化學建材、新型建材、節能環保建材和新型裝飾材料項目,上述投資項目年銷售收入在3000萬元及以上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每年用本級財政留用部分的10%對項目補貼;年銷售收入在10000萬元及以上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每年用本級財政留用部分的20%對項目補貼;年銷售收入在30000萬元及以上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每年用本級財政留用部分的30%對項目補貼。
第二節 土地政策
第七條 在阿拉爾園區投資工業項目的,按照國家土地出讓相關規定及自治區、兵團的優惠政策執行。
第八條 凡符合國家頒布的《劃撥用地目錄》所規定的內容可按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商貿、物流、旅遊、服務業等第三產業的項目,土地按照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程式辦理,全額繳納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條 土地使用年限:商業用地40年;工業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業項目投資強度和密度不得低於國家最低標準。
第三節 水、電、汽政策
第十一條 在阿拉爾園區投資棉紡、麻紡、化纖紡(指紡紗、織布、針織、印染、製衣等)項目一次性完成投資規模5萬錠以上,自生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生產用電享受優惠電價0.28元/千瓦時, 3年後按市場價執行。
投資其他工業項目,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生產用電享受優惠電價0.41元/千瓦時;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生產用電享受優惠電價0.36元/千瓦時;年銷售收入10000萬元及以上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生產用電享受優惠電價0.30元/千瓦時;3年後按市場價執行。
第十二條 在阿拉爾園區的工業企業,自生產之日起,3年內執行供水價格0.6元/立方米,排水價格0.5元/立方米,3年後按市場價執行。生活用水享受阿拉爾市民待遇。企業利用地下水資源,自生產之日起,水資源費3年內先徵後返,3年後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在阿拉爾園區的工業項目,企業生產前3年用汽執行80元/噸。3年後按市場價執行。
第十四條 在阿拉爾園區企業水、電、汽費按規定自行繳費,政府按年度予以補貼。
第四節 其他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新進入阿拉爾園區的棉紡企業,一次性完成投資規模5萬錠以上,自生產之日起,3年內每年每萬錠財政給予50萬元的補貼(年終按實際錠數核準)。
第十六條 凡進入阿拉爾園區的紡織企業和農副產品加工企業,按市場價格師市協調優先供應原料。
第十七條 在阿拉爾園區投資的企業,一次性投資3000萬元以上,免交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市政道路介面費。
第十八條 在阿拉爾園區投資的企業,員工就業培訓按照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務局下發的兵勞社發〔2009〕59號文件精神給予就業培訓補貼。
第十九條 阿拉爾品質技術監督局對企業組織機構代碼年審;企業產品執行標準備案;產品申報採用國際標準的審查、頒證;對生產、流通領域產(商)品監督抽查;申報新疆名牌和中國名牌;對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驗等一律免費服務。
第四章 投資保障
第二十條 堅持“只要您來幹,手續我來辦”原則,凡阿拉爾權屬範圍內的各項手續由市政府相關部門負責辦理,涉及到國家、自治區、兵團的各項手續由市政府相關部門協助辦理。
第二十一條 在阿拉爾園區興辦工業企業,開工前政府負責完成“三通一平”(給水、道路、電力、場地平整),投產前負責完成“六通”(給水、排水、通路、通電、通訊、通有線電視)。
第二十二條 凡在阿拉爾市擁有固定住房的從業人員,可自願申請辦理阿拉爾市城鎮戶口,其子女及親屬在入學、入托、參軍、就業等方面均享有市民待遇。
第二十三條 政府為投資企業提供完備的法律保障。各級紀檢監察部門、物價部門定期進行檢查,嚴厲查處針對企業的違法違紀問題。因非法干擾給企業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賠償;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
第五章 獎勵辦法
第二十四條 進入阿拉爾1號、2號、3號園區的工業項目,一次性投資10000萬元及以上的,土地出讓金在扣除上繳國家、自治區、兵團後進入市財政的部分,按市財政實際收取土地出讓金的金額,用於此項目的基礎設施建設;一次性投資10000萬元以下的,土地出讓金在扣除上繳國家、自治區、兵團後進入市財政的部分,按市財政實際收取土地出讓金標準的50%的金額,用於此項目的基礎設施建設。
進入阿拉爾4號和5號園區的工業項目,根據國土資函〔2010〕568號文件規定,利用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使用戈壁荒灘建設產業集聚園區、引進產業項目的,免交土地出讓金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在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使用國有未利用地的工業項目,用地出讓最低價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50%執行;對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個別特殊工業項目減免土地出讓金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備案後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政策執行前入駐阿拉爾園區的企業,按原合同或協議中的條款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優惠政策由阿拉爾市招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優惠政策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原《阿拉爾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同時廢止。
阿拉爾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
[責任編輯:段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