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實施辦法(全文)
金華市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實施辦法(全文)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臺工作重要思想,進一步深化金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逐步為臺灣同胞來金華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金華居民、企業同等待遇,根據國臺辦、國家發改委《關於印發〈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國臺發〔2018〕1號)、《浙江省臺灣同胞投資保障條例》及省臺辦、省發改委印發的《浙江省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實施意見》(浙政臺發〔2018〕4號)等精神,現結合金華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深化金臺經貿合作
1. 臺資企業可根據國家、省和金華有關規定,享受本市扶持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經營發展的相關待遇。對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臺資企業可依法平等進入。(責任單位:市級有關部門)
2. 鼓勵和支援臺灣同胞投資者參與“中國製造2025”行動計劃、“一帶一路”、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和大灣區、大花園、大通道、大都市區等重大項目,以及金華“五大千億產業”和列入省、市、縣長項目工程的建設,享受相應扶持政策。符合條件的,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援。(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
3. 鼓勵和支援臺資項目入駐金華特色小鎮、小微企業園、科技企業孵化機構、眾創空間等場所,參與金華“鄉村振興”項目建設,按照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責任單位:市農辦、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務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
4. 鼓勵和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在大陸上市或在新三板、區域性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按“尖峰行動”的《意見》,享受與本地企業同等待遇。實現上市的最高給予500萬元的補助。(責任單位:市金融辦、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商務局)
5. 支援臺資企業以並購、融資租賃、股權置換以及設立投資性公司等多種方式,參與金華企業兼併重組和產業升級改造。(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國資委、市金融辦)
6. 鼓勵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開展仲介招商服務,對成功招引臺資項目的,按項目實際到位資金情況給予相應的獎勵。(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招商局、市財政局)
7. 支援臺灣同胞在金華合資開設醫療和醫養結合機構,協助做好設置申報等服務工作,同等享受金華民間資本辦醫等相應優惠政策。(責任單位:市衛計委、市民政局)
8. 臺資農業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等農業支援政策。支援臺資企業申報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品牌農業企業,申報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標誌使用權。(責任單位:市農業局、市財政局)
9. 臺資企業與金華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對符合產業導向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製造業等優先發展且用地集約的臺資項目,符合國土資源部規定的可按不低於所在地等別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70%確定土地出讓底價。對實際利用5000萬美元以上的重大臺資製造業項目,且對金華經濟社會有特別重大帶動作用的,項目用地給予優先保障。(責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市商務局、市經信委)
10. 支援臺灣金融類仲介服務機構到金華設立分支機構,可採取“一事一議”扶持政策,鼓勵其參與。(責任單位:市金融辦)
11. 鼓勵臺灣中小企業輔導機構到金華設立分支機構或與金華管理培訓機構開展合作,可在辦公場地及租金等方面給予一定的優惠,也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形式給予支援。(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金融辦、市財政局)
12. 支援臺資企業開展本外幣全口徑跨境融資,在一定倍數凈資產額度內獲得本外幣融資,為臺資企業提供更好的融資服務。(責任單位:人行金華中心支行)
13. 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惠及臺資企業,臺資企業同等享受本地企業減負擔降成本政策。簡化臺資企業設立程式,建立商務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的資訊數據共用機制,實施臺資企業商務備案和工商登記“一窗一表”。(責任單位:市編辦(市跑改辦)、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
14. 鼓勵和支援臺資企業在金華再投資,經認定的再投資企業享受金華市臺灣同胞投資者的相關政策待遇。(責任單位:市臺辦、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15. 支援臺灣同胞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建立金華市臺企臺商法律服務中心,發揮公共法律服務站服務台胞作用。臺灣同胞投資者、在金華合法就業的臺灣同胞和隨行家屬,可以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務。(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市臺辦)
16. 鼓勵和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積極參與“品字標浙江製造”品牌建設,申報政府品質獎、標準創新貢獻獎。(責任單位:市質監局)
二、促進金臺科技文化交流
17. 鼓勵和支援臺資企業轉型升級,參與高新技術企業創建,符合規定的可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符合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照稅法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稅務局)
18. 鼓勵和支援臺資企業開展科技創新,對通過技術成果競價、拍賣並產業化的項目進行資助,實際技術交易額在20萬元以上的,按交易額的20%比例給予資助。(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19. 鼓勵和支援臺資企業申請領用創新券開展創新創業活動。臺資企業在金申請大陸發明專利並授權後,享受當地專利資助政策。(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20. 鼓勵和支援臺灣同胞投資發展金華文化產業,對自帶項目、技術、資金的文化產業創業團隊參與金華文化產業項目開發建設的,按規定給予同等的政策支援。(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文廣新局)
21. 支援臺灣文化藝術界團體來金華開展文化交流活動,為其提供展覽、演出平臺。(責任單位:市文廣新局)
22. 支援金臺兩地合拍電影、電視劇,臺灣同胞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本市電影、電視劇製作。(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文廣新局)
23. 支援兩岸共同推進臺灣義勇隊史料和遺址的研究開發,積極開展相關主題紀念活動。(責任單位:市臺辦、市文物局、市檔案局)
三、支援臺胞在金就學就業創業
24. 入選金華市“雙龍計劃”的人才和團隊,可享受住房保障、醫療保健、社會保險、子女就學、家屬安置、註冊審批、出入境及落戶、交通服務、人事代理等相關服務政策,以及落戶地配套資助政策,並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級的重點人才培養支援計劃。(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
25. 鼓勵臺灣同胞在金華報名參加《向臺灣居民開放的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目錄》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責任單位:市人力社保局、其他相關部門)
26. 畢業2年以內的臺灣大學生到金華中小微企業就業,符合條件的,可給予最長3年每年3000元的就業補貼。畢業5年以內的臺灣大學生到養老、殘疾人、家政服務和現代農業企業就業,符合條件的,給予最長3年每年1萬元的就業補貼。新引進的臺灣大學生到金華企事業單位工作,符合條件的,可享受“智選金華”人才津貼、大學生市民禮包等各項優惠政策。(責任單位:市人力社保局)
27. 鼓勵和支援金華就業見習基地吸納臺灣大學生見習,見習基地應為其發放不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本生活補助,並辦理綜合商業保險或經批准參加的工傷保險。(責任單位:市人力社保局)
28. 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取得醫師資格和護士執業資格,協助其辦理執業註冊手續。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地區醫師,按照相關規定在金華申請註冊短期行醫,期滿後重新辦理註冊手續。(責任單位:市衛計委)
29. 支援取得相關從業資格的臺灣同胞來金華從事證券、期貨、基金等方面的工作。(責任單位:市金融辦)
30. 鼓勵臺灣同胞在金華參加全國導遊資格考試,持證執業,支援臺灣學生來金華開展研學旅遊,引導市內企業為臺灣學生提供旅遊行業實習機會。(責任單位:市旅遊局)
31. 在金華工作的臺灣同胞符合條件的,可參加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三八”紅旗手、巾幗建功標兵和“金華市榮譽市民”等榮譽稱號評選。(責任單位:市總工會、市婦聯、市臺辦)
四、便利臺胞在金居住生活
32. 在金工作、居住、就讀臺灣同胞依照《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申領臺灣居民居住證。取得臺灣居民居住證的臺灣同胞,在金可以享受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等3項權利及6項基本公共服務、9項便利措施,與金華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相關單位)
33. 在本市學習、創業、就業、生活的臺灣同胞憑居住證,可以按照規定在當地購買或租賃住房(含商業用房),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責任單位:市國土局、市建設局)
34. 臺灣同胞在臺灣地區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金華公安機關申請換領機動車駕駛證。(責任單位:市公安局)
35. 臺灣同胞可憑臺灣居民居住證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銀行儲蓄卡和信用卡。(責任單位:人行金華中心支行)
36. 臺灣同胞可憑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胞證在本市合法經營的賓館、酒店、民宿(農家樂)等登記住宿。(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旅遊局)
37. 在金華居住的臺灣同胞,其符合條件的子女,可按有關規定進入所在地幼兒園、中小學(含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就讀,與所在地學生享有同等待遇,並享受中考加5分的政策。(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臺辦)
38. 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可同等享受金華居民公共文化服務、乘坐市內公交和遊金華等政策待遇。(責任單位:市文廣新局、市交通局、市旅遊局)
39. 鼓勵臺灣同胞加入金華經濟、科技、文化類等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加相關交流合作活動。(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團市委等相關單位)
40. 在金華學習、創業、就業、生活的臺灣同胞及其隨行家屬,可提供辦理金華市民卡服務。(責任單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經信委、市臺辦)
41. 凡是中央“惠臺31條”明確的措施,一律全部執行到位;凡是國家和省現有政策適用於臺企臺商臺胞的,一律全面落實;凡是政策規定有上下限彈性的,一律按最優幅度兌現。(責任單位:市級有關部門)
本實施辦法自2018年12月30日起正式施行,在實施中如涉及政策調整,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最新政策規定執行。